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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令来在续约前也算不可抗力?

发布时间:2014-04-04 作者:刘昌松


    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在五部委发禁止性文件后仍同企业续签100万捐赠协议,授权其使用“训练局合作伙伴”等标识,导致产品被全部下架,为此索赔2.4亿。训练局则表示,禁令属不可抗力,否认对其存在欺诈行为……



    作者  刘昌松

    近日,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简称“训练局”)被诉违规授权冠名案,在北京市二中院开庭。涉事企业称,训练局在五部委发禁止性文件后仍同其续签100万捐赠协议,授权其使用“训练局合作伙伴”等标识,导致产品被全部下架,为此索赔2.4亿。训练局则表示,禁令属不可抗力,否认对其存在欺诈行为。

    此案曝光后,引起网民强势围观。公众热议,主要聚焦在两个问题上:冠名禁令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企业索赔额度多少合适。而这些,恰需在法律框架下好好梳理。

    训练局拿“不可抗力”说事,无疑是因《合同法》中有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依据法规,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必须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而不是合同签订之时或之前。可就事实看,冠名禁令(严禁国家机关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授权制售冠以“合作伙伴”、“指定”等标识)是去年3月出台,续约则是5月完成。

    而法律上的不可抗力,本有明确定义,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政策变化有特别约定才可。就算本案合同中有这种约定,训练局对冠名禁令也不存在“不能预见”之条件。而从舆论反响看,“不可抗力”说也遭调笑。

    当然,对涉事企业而言,索赔也该有据。依据合同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无效,若只是违反五部委禁令之部门规章,并不导致合同无效。合同法还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还应指出,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与无偿合同、单务合同不同,受赠与的一方是有义务的,虽然所附义务一般不是赠与物的对价,但在义务范围内,应承担同有偿合同一样的违约后果。

    如果该企业有证据证明冠名产品销售额能达到2.4亿元,则其主张并无不妥;相反,若如训练局所说的其“年营业收入才100万”属实,那涉事企业或是“狮子大开口”,即便赢了违约赔偿官司(仅支持100来万元),恐怕也会为巨额诉讼费所累。



原文标题:禁令来在续约前也算“不可抗力”?

原文来源:新京报

(立法网  小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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