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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伦入法:警惕立法GDP化

发布时间:2014-04-21 作者:


    社会治理不应也不可能仅凭法律来维持,必须实现情与法的协调、德与法的并治。提高人们的道德素养,形成良好的道德氛围,使人们从最基本的道德出发,对一些不宜通过法律解决的纠纷或矛盾,引导人们寻求并接受其他解决途径加以纾缓。立法机关则应尽职进行“绿色”立法,不断提升立法质量,以供人们效行……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草案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纵观法律史,道德的法律强制须臾不离人类,西方史上的教会法和中国的“礼法合一”传统便为适例。近来年,我国的“夫妻在家看黄碟”案、“教授换偶”案,以及美国关于同性恋婚姻、安乐死、堕胎等问题的法案、判例或社会争论,都与道德强制密切相关。此处,“常回家看看”入法,何尝不是?

    目下,人伦入法,的确伴生着道德高蹈般众生膜拜。立法者自然可以对外与和谐社会建设进行客观对接,对内与普世孝悌达成情感共鸣,可谓坚硬者(无所不在的强制力量)与柔软者(无以遁形的宽厚仁义)兼备。似乎是,中兴之雍容风骨霍然洞开矣!

    事实远非如此!历史上,《商君书》强调“壹民”与“胜民”思想,即要求社会与民众道德之整齐划一,个体欲望与情愫之罔顾,强国与弱民之追逐,结局是,秦帝国的迅速衰亡。纳礼入法的偏执终端是,死水一潭的社会表像“稳定”,萎靡不振的国民形同柔顺。

    英国学者哈特在《法律、自由与道德》一书中指出“仅仅因为不符合道德就足以成为强制的理由”之谬误。因强制而服从道德,可能“仅仅是由于惧怕法律之惩罚”,服从便意味着缺乏道德的“自愿”,违背道德的本质要求。以公序良俗为边界,是强制与否的最佳实在选择。

    于实证层面,孝心何能以法律来约束?时间与经济条件如何不制约年轻人尽孝的可能?强制执行怎样落地?事实上,物质层面的“孝”,涉及父母的生活,看得见、摸得着,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执行。但是精神层面的“孝”,则很难强制执行,即便法院强制儿女回家,也不能达到应有效果,老人仍得不到慰藉。

    细细体味这种啼笑皆非的立法,究其实质,不过立法机关GDP化政绩观之彰显。在大环境下,维护部门(机构)形象,争取部门利益(机构),把自身的工作无限量化,是立法机构人伦立法的根本动因。不顾立法的现实操作性,浪费了立法资源,更是官僚主义在作祟,削弱了立法机构的示范作用与权威性,于国于民,贻害无穷。

    实际上,社会治理不应也不可能仅凭法律来维持,必须实现情与法的协调、德与法的并治。提高人们的道德素养,形成良好的道德氛围,使人们从最基本的道德出发,对一些不宜通过法律解决的纠纷或矛盾,引导人们寻求并接受其他解决途径加以纾缓。立法机关则应尽职进行“绿色”立法,不断提升立法质量,以供人们效行。



原文来源:正义网法律博客

(立法网  王小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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