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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成龙:酷刑与四千年的文明共存

发布时间:2012-10-07 作者:


    武则天统治时期,有名的酷吏来俊臣在设计刑讯措施方面,是极富有“想象力”的。“俊臣每鞫囚,无问轻重,多以醋滴鼻,禁地牢中,或盛之瓮中,以火环绕炙之,并绝其粮饷,至有抽衣絮以啖之者。又令寝处类秽,备诸苦毒。自非身死,终不得出……



    立法网实习记者 小蚕

    
郭成龙在《 中华法律文化网》上撰文指出,酷刑的存在是大部分国家历史上普遍的现象。它是原始社会末期以暴制暴、同态复仇旧习在阶级社会的延续。

“酷刑”的定义

    郭成龙认为,酷刑是一个众说纷纭的概念。按照《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第一条的规定:

    “酷刑,指为了从某人或第三者取得信息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纯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带的疼痛或痛苦不包括在内。”

    郭文认为,学者对酷刑的定义大多都以此为参照、大同小异。严格说来,只有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残酷的刑罚措施,才称得上“酷刑”。但这么理解,未免过于狭隘。因为,酷刑是一个大众化、通俗的用词,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如对其作最一般的理解,指对人的身体进行打击折磨,使受刑人感到极端痛苦、死亡或人格尊严丧失,残酷的惩罚措施或手段。包括法定酷刑、法外酷刑及刑讯。

残酷野蛮的酷刑与四千年的文明共存

    郭成龙说,回顾中国历史,我们会发现,几千年的文明史也是与酷刑并存的历史。酷刑种类繁多而残忍。炮烙、醢脯、剖心、车裂、腰斩、凌迟、点天灯……,这些酷刑读起来就让人不寒而栗,充满了血腥味。

    正如梁治平先生所说,更让人吃惊的并不是中国古代刑罚的残酷野蛮,而在于这种残酷野蛮竟然与四千年的文明共存,与古代发达的道德哲学并行不悖。

皇帝“ 口含天宪” 酷刑藏焉

    在君主专制体制下,皇帝“口含天宪”,掌握着最高立法权。每个朝代除了基本法典外,皇帝的命令及其所断案例等,也都被视为法律的重要形式。而且,这些法律形式灵活多变,更能充分体现皇帝意志,效力也往往高于法典。

    历史上的酷刑也大都出现在基本法典之外的这些法律形式中。例如,明太祖朱元璋亲自编纂的特别刑法《明大诰》,规定了明律中所没有的诸多残酷刑罚。如凌迟、族诛、剥皮、弃市、墨面文身、挑筋去指、抽肠涮洗、斩指枷号、枷项游历、阉割为奴等。“凡三《诰》所列凌迟、枭示、族诛,无虑千百,弃市以下万数。” 打击官民犯罪,无所不用其极。
 
“刑杀以立威”酷吏出焉

    皇帝控制着最高行政权和人事权。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威和专制统治,尤其当社会矛盾激化、动荡时期,皇帝抱着“刑杀以立威”的观念,起用酷吏,加强刑罚的严酷性。所以,酷吏之所以出现、敢于“酷”,在某种程度上离不开最高统治者的认可和需要。

    唐代,“逮则天以女主临朝,大臣未附,委政狱吏,剪除宗枝。於是来俊臣、索元礼、万国俊、周兴、丘神亟勣、侯思止、郭霸、王弘义之属,纷纷而出。然后起告密之刑,制罗网之狱,生人屏息,莫能自固。至于怀忠蹈义,连设就戮者,不可胜言。

“口供”:证据之王
 
    口供,在中国传统司法制度中,被视为“证据之王”。相应地刑讯制度,也成为古代法制史上的一项重要的制度。为了获取口供,司法官员,尤其是酷吏,往往施加残酷的刑罚措施,对犯人甚至证人进行讯问。从这个意义上讲,古代的绝大多数酷刑是作为一种刑讯手段出现的。

    武则天统治时期,有名的酷吏来俊臣在设计刑讯措施方面,是极富有“想象力”的。“俊臣每鞫囚,无问轻重,多以醋滴鼻,禁地牢中,或盛之瓮中,以火环绕炙之,并绝其粮饷,至有抽衣絮以啖之者。又令寝处类秽,备诸苦毒。自非身死,终不得出。每有赦令,俊臣必先遣狱卒尽杀重囚,然后宣示。又以索元礼等作大枷,凡有十号:一曰定百脉,二曰喘不得,三曰突地吼,四曰著即承,五曰失魂胆,六曰实同反,八曰死猪愁,九曰求即死,十曰求破家。复有铁笼头连其枷者,轮转于地,斯须闷绝矣。囚人无贵贱,必先布枷棒于地,召囚前曰:‘此是作具。’见之魂胆飞越,无不自诬矣。”

“凌迟”:十恶不赦之刑

    用严酷的刑罚维护儒家伦理道德最重要的体现,就是“十恶”。这十种性质最严重、处罚最严厉的犯罪,都是触犯儒家道德中最核心的君臣伦理和家庭伦理的行为。且该类犯罪“为常赦所不原”。

    郭文认为,一旦人的身体和尊严成为维护封建伦常的手段和工具,导致国民性中普遍的伪善和对酷刑的麻木不仁。受刑者也只是被认为罪有应得,而很少被给予人道的同情。

    明朝宦官刘瑾因把持朝政,残害忠良,作恶多端,被以谋反罪处以凌迟刑。行刑场面非常可怖。

    “凌迟刀数,例该三千三百五十七刀。每十刀一歇,一吆喝。头一日例该先剐三百五十刀,如大指甲片,在胸膛左右起。初动刀,则有血流寸许,再动刀则无血矣。人言犯人受惊,血俱入小腹小腿肚,剐毕开膛,则血从此出,想应是矣。至晚,押瑾顺天府宛平县寄监,释缚,瑾尚食粥两碗。反贼乃如此,次日押至东角头。先日,瑾就刑,颇言内事,以麻核桃塞口,数十刀,气绝。时方日升,在彼与同监御史具本奏奉圣旨,刘瑾凌迟数足,剉尸,免枭首。”

    “虽然刑罚酷烈至此,受害之家争取其肉以祭死者。"“行刑之日,仇家一钱易一脔,有得而生啖者。海内闻之,莫不踊跃相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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