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三国志•董卓传》注,董卓被杀后,“暴卓尸于市。卓素肥,膏流浸地,草为之丹。守尸吏螟以为大炷,罩卓脐中以为灯,光明达旦,如是积日”。这就是所谓的“点天灯”。
立法网实习记者 小蚕
姜晓敏在《中华法律文化网》上撰文认为,中国古代的死刑,是由中国传统文化塑造出来的,只有借助于中国传统文化的观照,才有可能使死刑问题得到更准确、更深层次的阐释。
死刑的起源:死者,尽也
姜晓敏认为,死刑是最古老的刑种之一,是人类社会应用最久的刑罚。早在自由刑和罚金应用以前很久,死刑就存在了。
《说文解字》释“死”为“澌也,人所离也”;“澌,水索也”。《方言》释“澌”为“尽也”;《辞源》释“澌”为:“解冻时流动的冰,事物破灭溃散,也称作澌灭”。死刑剥夺犯罪者的生命,其作用在于永远消灭了他再次犯罪的能力。对单个罪犯来说,死刑是最彻底、也是最极端的解决办法。
第一个发明死刑的人,有可能是在捕猎中射杀野兽或从战争中手刃敌人而得到启发的。死刑的产生有可能与原始的活人祭祀、血亲复仇等活动有关,它可能用来处罚那些触犯了传统禁忌的罪人,以平息神灵的愤怒;或被用作复仇手段,以安定社会秩序,等等。中国古代的刑罚体系,惯称“五刑”,无论是奴隶制“五刑”还是封建制“五刑”中,死刑都是最严厉的一种刑罚。
象刑:平添了不少浪漫色彩的死刑
姜文认为,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古代独特的“象刑”之说,为死刑的起源平添了不少浪漫色彩。
“象刑”一词最早见于《尚书•舜典》的“象以典刑”及《尚书•益稷》的“方施象刑惟明”。因词意简奥,历史上有关象刑的含义,历来是众说纷纭。概括起来主要有:
象为象征说,即象刑是一种象征性刑罚,上古尧舜时代没有肉刑,只通过对犯罪人加以特异的衣冠服饰来象征刑罚。
象为图象说,即象刑就是画像以示刑,指在器物上把犯罪受各种刑罚的情景刻画成图像公布于众,使民知所惩戒。
象为法说,“象以典刑”即以法施刑之意。
象为效法说,即象刑是指效法天道制刑。
姜晓敏认为,这四种象刑说中,尤以第一种说法最盛。该说法认为,尧舜时期,死刑的处罚方法是如《太平御览》记载的“布衣无领,以当大辟”,即用穿无领的布衣代替杀头。目的是使人感到羞愧,从而改过自新。这种理解体现了统治者的仁爱、不忍刑杀、注重教化等美德,与儒家“德治”思想相吻合,所以备受推崇。
《白虎通》一书号称汉代的国宪大纲,亦载有“大辟之罪,则布其衣裙而无领缘”,表明这一说法得到了封建正统思想的肯定。因限于史料,目前对象刑之说尚难作出定论。但从后世所讴歌的“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可以得出:死刑的功用不只单纯为了惩罚,更重要的在于教化。这一思想在中国古代很早就产生了,并且长期居于主导地位。
中国古代的死刑究竟有多少
姜文认为,生命结束就是死,但致人于死的方法实在太多。由于罪犯是在统治者的控制之下、掌握之中,所以,拥有刑罚权的人可以充分发挥想象,琢磨出各种各样的死刑方式。人类自然本性中的野蛮、残忍、冷酷,于种种死刑手段中被展现得淋漓尽致。
中国古代的死刑究竟有多少种,恐怕没人能说清楚。各种古籍所载口径不一,也多有重复,我们只能从史料中窥其大概。古代正式载于律法的死刑种类,主要有斩、绞、枭首、弃市、车裂、磔、戮、焚、凌迟等。就持续时间长、影响大而论,我国古代法定的死刑执行方式可概括为斩、绞、凌迟等三种。
斩刑又有斩首和腰斩的区别
从春秋时起,腰斩的刑罚就常被使用。唐以后的法律中无腰斩处死的刑罚,尽管史书还继续记载腰斩处死的实例,但已属法外酷刑了。从隋代直到明清,都把斩首列为五刑中的死刑之一,直到清亡后才被枪毙所代替。
从死者的痛苦程度而言,斩首是最轻的,罪犯一刀立即毙命。但古代死刑等级中,斩却重于绞。这是因为斩死者身首异处,而绞死者仍留全尸。以“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得毁伤”的传统观念而言,斩的耻辱自然在绞之上。
较之斩首来说,腰斩更痛苦一些。因为,拦腰斩断并不一定能马上毙命。犯人受刑后,往往知觉尚存,必然要经过一番痛苦挣扎后方得以绝命。雍正年间,督学俞鸿图被腰斩时,“既斩为两段,在地乱滚,且以手自染其血,连书七‘惨’字。其宛转未死之状,令人目不忍睹”。雍正皇帝“为之恻然,遂命封刀。从此除腰斩之刑者,盖自俞君止也”。
绞刑:最轻的礼遇王公贵族的死刑
绞,即以帛、绳等勒死的方法处决犯人。晋律正式将此列为死刑之一,隋定死刑为斩、绞两等,此后除元代有斩无绞外,其余各朝均列于正刑内,直至清末。由于绞缢使人保持完整尸体,痛苦也较凌迟等刑为小,因而,在中国古代被视为最轻的死刑。
古代汉语中的“绞”,是指用反向动作使绳索逐渐收紧。绞刑,就是用绳圈套住罪犯脖子,用短棍绞紧绳圈,使其窒息而亡。像西方国家那样利用罪犯体重拉紧绳圈使人死亡的方式,古代汉语称之为“吊”,一般并不是死刑的种类。据说西周时为了优礼王公贵族,允许他们犯了死罪用此种方式自杀。历史上只有北齐采用这种刑罚,称之为“磬”。
日本中古时期曾引进中国式的绞刑,但到幕府时代被废除。当近代日本学习西方法律时,学者们将西方盛行的吊死刑,译为“绞刑”一词。清末起草新刑律时,采用“死刑唯一说”,将西方的吊死刑作为惟一的死刑手段。但在法律术语上,移植了日文汉字的“绞刑”一词,以致和中国固有的绞刑概念发生了混淆,造成不少人误解中国古代的绞刑就是吊死刑,这是需要澄清的。
在古代欧洲,绞刑是重于斩首的死刑。这是因为斩首不仅痛苦小,而且可以收尸,是适用于贵族的刑种;而绞刑痛苦大,且不准收尸。罪犯尸体悬挂在绞架上,往往要挂到绳索或尸体腐烂,是适用于平民的刑种。这是与古代中国人的认识迥然不同的,反映了东西方不同刑罚观念的差异。
凌迟:最惨无人道的缓慢处死之刑
凌迟,原来写作陵迟,本意指山丘的缓延的斜坡。后世将陵迟用作刑罚的名称,仅取它的缓慢之义,是说以很慢的速度把人处死。而要体现这种“慢”的意图,就一刀一刀地脔割人身上的肉,直到差不多把肉割尽,才剖腹断首,使犯人毙命。所以,凌迟也叫脔割、剐、寸磔等。所谓“千刀万剐”,就是指的凌迟。
一般认为,凌迟的源头为“具五刑”。 据《汉书•刑法志》载,具五刑是对受刑者先施以黥面、劓鼻、斩左右趾等肉刑,再以笞杖将其决死,然后枭其首,并将尸骨剁成肉酱示众;对于有诽谤谩骂行为者,还要割下其舌头。秦丞相李斯就是具五刑而死。
将凌迟作为正式刑罚,人们大都认为始于五代。陆游说:“五季多故,以常法为不足,于是始于法外特置陵迟一条。肌肉已尽,而气息未绝,肝心联络,而视听犹存。”
凌迟堂而皇之地列入刑律,自辽始。宋室南渡后,凌迟赫然载入《庆元条法事类》,与斩、绞同为死刑名目。
凌迟虽然明载于典刑,但法律上并不明确规定其施刑方法,连博通古今的律学大家沈家本也不得其详。他认为,这是因为凌迟的施刑方法,皆系刽子手师徒口传身授,以致外人无法知其详。1905年,身为修订法律大臣的沈家本奏请删除凌迟等重刑,获清廷准奏,这种非人的酷刑才从法典中消失。
姜文认为,除上述三种法定死刑外,死刑的种类还有许多,如车裂、活埋、沉水等等。沉水即把人投入江河湖泊淹死,行刑时或绑上石头,或装入竹笼。最臭名昭著的死刑,可能是殷纣王发明的炮烙,有人认为它反映了远古时期神明裁判的遗迹;而最令人触目惊心的,则可能是朱元璋为惩治贪官污吏所发明的剥皮实草。
戳尸:死刑的附加刑
随着犯人生命的结束,死刑也因达到目的而终止了。但在我国古代社会中,对罪犯尸体的处置,也作为死刑内容的一部分被纳入法典。明万历十六年,还特别制订了《戮尸条例》。
追索起来,其原因大致有二:其一,以人之常情而言,对尸体的处置方式,往往体现了生者对于死者的感情。尤其在笃信“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得毁伤”的传统观念之下,这一层意义更为浓重。其二,是出于古人认为尸体为死后魂魄所依的迷信观念。在这种社会文化背景下,戮尸作为死刑的附加刑是很自然的。
古代戮尸的方式,主要有枭首、支解尸体后张尸示众,亦称为“磔”、 碎尸醢烹、焚尸扬灰等等。有些罪大恶极的罪犯被处死后暴尸街头,任仇家虐戮泄忿。据《三国志•董卓传》注,董卓被杀后,“暴卓尸于市。卓素肥,膏流浸地,草为之丹。守尸吏螟以为大炷,罩卓脐中以为灯,光明达旦,如是积日”。这就是所谓的“点天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