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 攀枝花市 自贡市 绵阳市 南充市 达州市 遂宁市 广安市 巴中市 泸州市 宜宾市 内江市 资阳市 乐山市 眉山市 广元市 雅安市 德阳市 凉山州 甘孜州 阿坝州

滕修福:我国现行宪法(八二宪法)第五次修正的十大亮点

发布时间:2018-06-04 作者:滕修福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七十九条第三款国家主席、副主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删去,进一步完善了党和国家领导人(党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三位一体”制度。有利于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有利于加强和完善国家领导体制,有利于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现行宪法即1982年12月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称“八二宪法”),分别于1988年4月、1993年3月、1999年3月、2004年3月、今年3月进行了五次修正。
 

    第五次“修宪”是在中共十七大、十八大之后,中共十九大召开之时。其历史意义在于,将“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监察体制改革成果等写入宪法。
 

    2007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七大,对科学发展观的时代背景、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进行了深刻阐述,对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出了明确要求。
 

    2012年11月召开的中共十八大,将“科学发展观”作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写入党章。


    2017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九大,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确立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写入党章,实现了党的指导思想又一次与时俱进。


 



 

    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对“八二宪法”作第五次修改。本次宪法修正案共21条,包括如下十个方面的亮点:


    亮点一:确立了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即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的其中一句话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


    将“邓小平理论”写入宪法是1999年第三次修正案。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把“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直接称为“邓小平理论”,并作为指导思想被写入党章。


    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是2004年第四次修正案。2002年11月,中共十六大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指导思想写入党章。


    2007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七大,对科学发展观的时代背景、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进行了深刻阐述,对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出了明确要求。


    2012年11月召开的中共十八大,将“科学发展观”作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写入党章。


 



 

    2017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九大,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确立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写入党章,实现了党的指导思想又一次与时俱进。


    亮点二:调整充实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


    即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八二宪法”关于国家的根本任务起初是这样表述的:“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1993年第二次修正,增加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论断,“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富强”国家奋斗目标的表述。


    1999年第三次修正,确定“邓小平理论”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一脉相承的指导地位,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写入其中。


    2004年第四次修正,进一步确定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脉相承的指导地位,并增加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理念。


 



 

    本次宪法修正,进一步确立了“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一脉相承的指导地位,提出“贯彻新发展理念”,将“法制”修改为“法治”,将“三个文明”增加为“五个文明”(物质、政治、精神、社会、生态文明)(“五位一体”是十八大报告的“新提法”),增加了“和谐、美丽”的强国目标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第二个百年目标。


    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八十九条中增加明确到“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第六项中,即“(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关于“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全面发展的布局。即这五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本次宪法修正增加两个。


    关于“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1997年9月召开的中共十五大首次提出,即:


    第一个一百年,是到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年时(2021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第二个一百年,是到新中国成立100年时(2049年)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党的十九大就第二百年奋斗目标明晰了路线图,即:在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基础上,再奋斗15年,在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从2035年到本世纪中叶,在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基础上,再奋斗15年,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亮点三:完善了依法治国(地方立法权)和宪法实施举措(合宪审查)


    本次修正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一字之差的修改,在宪法层面体现了依法治国理念的新内涵。


    关于“法治”与“法制”的根本区别。法治,又称法律的统治,是与“人治”相对应的一种治国方法,法治的核心要素是制约国家权力的滥用、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而法制则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法制与人治可以并存,可以有“人治下的法制”。


    “八二宪法”第三次修正时,已将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关于宪法宣誓制度。在宪法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 2015年7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以立法方式确立了我国宪法宣誓制度。


    关于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在宪法第一百条增加一款,赋予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立法权(制定地方性法规)。这也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所明确的。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依法赋予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立法权,开启了地方立法新航程。


    关于合宪性审查专责机构。今年2月28日,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提出,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17年10月,中共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这是党的报告中首次出现“合宪性审查”。本次宪法修正案将第七十条第一款中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将会把合宪性审查的职责承担起来。


    亮点四:充实完善了我国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的内容。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将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增加“改革”这一时代发展及成就,党和人民团结奋斗的光辉历程就更加完整。


    亮点五:充实完善了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的内容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的爱国统一战线修改表述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达到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已经成为团结海内外中华儿女的最大公约数。


    “八二宪法”关于爱国统一战线的起初表述是:“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2004年第四次修正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本次修正又增加了“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


 



 

    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反复强调的一个重要思想。本次宪法修正案将“和谐”作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内容,对宪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和宪法第一章总纲第四条第一款进行了相应补充修改。


    亮点六:充实了和平外交政策方面的内容


    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增加“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表述,有利于正确把握国际形势的深刻变化,顺应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时代潮流,为我国发展拓展广阔的空间、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必将作出更大贡献。


    亮点七:充实了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内容


    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一条第二款中增写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一重要表述,进一步重申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宪法地位。


    早前,我国宪法序言已确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以历史叙事证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如今,党的领导已更加明确的写进宪法总纲条文,把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内在统一起来,把党的执政规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内在统一起来。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反映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党的领导地位。


 



 

    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这也是我国国体和政体制度所决定的。所谓国体,就是国家的阶级性质,即国家的权力由社会的哪个阶级或哪些阶级掌握。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宪法第一条所明确。所谓政体,主要指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即体现国体的具体政治制度。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宪法第二条所明确的。


    本次宪法修正,中央委员会专门召开会议(十九届二中全会)提出宪法修改意见,这是史无前例的。


    亮点八:增加了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增加“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核心价值追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宪法条款,有利于在全社会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


    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涵,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容。


 



 

    2012年11月8日,中共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三个倡导”,即“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概括。


    亮点九:修改了国家主席任职方面的有关规定。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七十九条第三款国家主席、副主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删去,进一步完善了党和国家领导人(党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三位一体”制度。有利于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有利于加强和完善国家领导体制,有利于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亮点十:增加了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


    本次宪法修正案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写进宪法。本次宪法修正案共21条,其中有11条同设立监察委员会有关。


    本次宪法修正案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写入宪法,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监察委员会”,就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等作出规定。


    依法可见,监察委员会既不属于行政机关,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司法机关(公安、检察院、法院),而是独立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关。


    宪法修正案未出台之前,试点中的各级监察委员会作为反腐败工作机构,和纪委合署办公,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也被称之为“政治机关”。如今宪法已明确监察委员会是监察机关,再称之为“政治机关”就值得商榷。


    本次宪法修正案通过后的第九天,即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又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机关的法定性进一步明确。


    新出台的监察法进一步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第七条)。


    在地方组织法(或监察委员会组织法)、监督法未修正出台前,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如何对人大负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监督本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依据监察法第五十三之规定,各级监察机关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在人大及其常委会上,可以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和质询;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


 



 

    当然,监察法实施后,监察委员会是否要向人代会报告工作?监察委员会主任是否要参照“一府两院”“三长”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监察委员会留置人大代表是否需要得到本级人大主席团或其常委会许可?等等,有待国家立法作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滕修福/文)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立法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