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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岭:宪法是防止公职人员乱动的法律

发布时间:2013-03-23 作者:


     宪法对“人”应当是宽厚的,慈祥的,充满爱心,甚至悲天悯人。如果说宪法的眼睛看掌权者的眼神是警惕的、严厉的,那么它看普通人的时候则是慈爱的,宽和的。它预感到会有某些邪恶势力企图侵犯人,欺凌人,侮辱人,摧残人,并因此而设置了警戒线。



    立法网实习记者 赵娟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教授马岭在其著作《宪法原理解读》中认为,法律就是探询人“动”的法则。而宪法是专门防止国家最高公职人员“乱动”的法律。

古人把“行走”作为人最主要的特征表明“动”是人的本性

    我们的祖先之所以把人写成“人”,是因为“人”是人在行走时迈开双腿的侧面图象。说明“行走”是人的常态,否则人就应该写成“∣”或“-”。人用两条腿走过了千山万水,走出了森林草原,从远古走到今天。古人把“行走”作为人最主要的特征,表明人是一种“动”物,人是动态的而不是静止的,“动”是人的本性。

“动”是人的本性法律就应当对人“动”的本性予以基本的保障

    宪法构建的所有国家体制,宪法对权力的分解与制约,最终都是为了保障人。规范权力是为了保障权利,而保障权利最终是保障人的权利。离开了人,权利将没有意义。而人权源于人性,法律既然要保障人权,就应当符合人性,反映人性,完全违背人性的法律是注定要失败的。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当然也不能脱离人的本性,它应当满足人性中的基本要求。既然“动”是人的本性之一,法律就应当对人“动”的本性予以基本的保障。

    例如,人们要走动,于是要求有身体自由,行动自由,迁徙自由,人的嘴要动,因此而要求言论自由,表达自由;人们动脑子,就要求思想自由,创作自由,信仰自由,人们之间要互动,因此而要求有结社自由、集会自由;一个人对另一个人动心动感情,就要求恋爱自由,婚姻自由……如果剥夺人的这些自由,无异于不准人“动”,而禁止人“动”人将不成其为人。只有死人才完全不动(睡眠是人的相对静止状态,但做梦说明人的大脑仍然在动),只有在战场上对敌人才能发出“不许动”的命令,只有对罪恶极其深重的罪犯才能处以监禁--剥夺其人身自由和行动自由。

宪法应当使人在宪法的阳光下能够自由地流露本性依本性而“动”

    宪法应当符合人性,保障人性,它应当体现一种人文关怀,对人的最基本的权利予以肯定,最基本的愿望予以满足,使人在宪法的阳光下能够自由地流露本性、展现本性,依本性而“动”,这样的人才是自由的人,充满活力的人,生气勃勃的人。反之,宪法若压抑人的本性,违背人的本性,扭曲人的本性,专门和人性作对,终将作为恶法而被人民唾弃。

人民的幸福是最高的法律

    “人民的幸福是最高的法律”,这一罗马十二铜表法的结语之所以千古流芳,就因为它闪耀着人性的光辉;亚里斯多德认为造成政变(革命)的途径主要有二,其一是“执政者虐待贫民群众”,虐待即剥夺基本人权,即践踏人性,而人的本性被践踏往往会令人忍无可忍,极易走向极端。

宪法对“人”应当是宽厚的慈祥的充满爱心甚至悲天悯人

    宪法对“人”应当是宽厚的,慈祥的,充满爱心,甚至悲天悯人。如果说宪法的眼睛看掌权者的眼神是警惕的、严厉的,那么它看普通人的时候则是慈爱的,宽和的。它预感到会有某些邪恶势力企图侵犯人,欺凌人,侮辱人,摧残人,并因此而设置了警戒线,将人的普遍的、基本的权利以根本法的形式予以宣告,同时构建了一套保护人的组织及其体制--设置国家权力体系并规定其为人服务的宗旨。

权力可能压迫人但人又离不开权力

    人对权力的需要也是人的本性之一,权力可能压迫人,但人又离不开权力,没有权力人类社会可能一天都维持不下去。单个的人独处时无所谓权力,一个生活在荒岛上的人是不需要权力的。但人是群居的动物,人只有通过团结协作才能发挥人的优势,才能使自己过上比其他动物优越的生活,才有安全感,才谈得上幸福快乐。所以人性不但要求权利,也要求权力。

    追求自由(权利)是人的本性,保障自由也是人的本性,而保障自由的最基本方法是设置权力,以权力保障权利,没有权力的保障权利是难以长久维系的,因为权利往往难以自保,它通常要依赖权力才能实现。如果说自由是人的天性,那么权力则是人为地设计出来的,但人类之所以要设计权力,创造权力,也是出于人的本性需要。

政府能给社会带来好处这是人们对政府尽效忠义务的唯一基础

    人的本性是多方面的,“他们既不能忍受完全的奴役,也不能忍受完全的自由”。他们有独立的天性,也有合群的天性。权力的设置、组织的建立是为了适应人的群体生活,为了满足人的安宁,维持基本的人类秩序。“如果有人问我们为何必须服从政府,我可以立即回答说,这是因为不如此则社会无法生存下去。”“如果政府确实完全无用,它就决不会产生;政府能给社会带来好处,保持人类社会的安定和秩序,这是人们对政府尽效忠义务的唯一基础。”因此,权力几乎与自由同样古老,同样原始,同样反映人的天性。

法律就是探询人“动”的法则

    人的本性是好动的,法律不能禁止人动,但所有人都“动”起来的时候,尤其是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动”的时候,就可能发生冲突,因此人又不能“乱动”。人的“动”应当是有规律的,有规则的,法律就是探询人“动”的法则。在保障人人有“动”的自由的前提下,使大家安全地“动”,有成效地“动”,避免“盲动”或“乱动”,并对少数“乱动”的人予以惩罚。

人人都有“动”的权利又都不能“乱动”要“动”得有秩序

    “动”是人的本性,“乱动”也是人的本性。而人与其它动物的最主要的区别,就是人追求一种理性的“动”,能够清醒地认识到“乱动”的危害,进而有意识地克服自身本性中的“盲动”,避免“动乱”。于是,人们创造法律保护人的本性,又适当约束人的本性。人人都有“动”的权利,又都不能“乱动”,要“动”得有秩序,就需要有人协调组织大家的动作。于是,相应的组织机构、组织人员随之产生。并且随着地球上的人越来越多,人“动”的方式也越来越复杂,范围越来越大,协调组织的功能也就越来越重要。其机构从小到大,从简陋到复杂,组织人员也相应地增多,并更加专业化。国家机构及其公职人员的作用,就是指挥大家“动”得有序,动而不乱。

掌权者才是最可怕的“乱动者”

    长期以来,人们以为最容易乱动、最调皮捣蛋、最不守纪律、最具破坏性的是人群中那些自制力最差、素质最低的人,他们通常是一些地痞、无赖、或愚昧蠢笨之人,因此法律主要是规范、管束、制裁这些人的(如刑法)。但经历了数千年的社会实践后,人们开始认识到其实掌权者才是最可怕的“乱动者”,因为他们的“动”是“牵一发而动全身”,一旦“乱动”后果不堪设想。对人类危害最大的莫过于人自己,真正侵犯人、欺凌人、侮辱人、摧残人的往往还是人,但不是一般人,而是特别人--掌握公权力的人。

“权力对权利”的压迫它可能构成最大的“恶”

    人与人之间的侵犯如果只是发生在零星的个体之间,这种侵犯则一般是有限的,它也是一种“恶”,但还难以构成最大的“恶”。为保障人而设置的组织和机构一旦走向反面,就会反过来压迫人。而这种“权力对权利”的压迫,可能比“权利对权利”的侵犯要严重得多。因为,权力与权利之间力量对比的悬殊,远远超过权利与权利之间力量的对比均衡。只有权力才可能对为数众多的人进行大面积的侵犯,也只有权力才能强大到对弱小的权利进行侵犯时可以不费吹灰之力,它可能构成最大的“恶”,即国家权力对人的侵犯。

规范当权者如何“动”是当务之急

    因此,规范当权者如何“动”是当务之急,要使全社会动而不乱,首先是全社会的指挥者不能乱。他们应该步调一致,动作协调,行动规范化。掌权者也是人,也有人的本性,所以他们不仅也有“动”的要求,而且也有“乱动”的欲望。

    “人类的相似之处不仅表现在好的品质中,而且表现在坏的品质中”。人的贪得无厌、自私狭隘,人的朝秦暮楚、喜新厌旧,人的狂妄自大、恃强欺弱,人的骄横任性、好大喜功,都不仅仅呈现在个别人的身上,而是普遍潜藏在所有人的本性中,是即便那些最优秀的人也难以摆脱的、与身俱来的天性。

宪法是专门防止国家最高公职人员“乱动”的法律

    宪法在某种程度上既满足权力人“动”的渴望,通过他们的“动”去组织、协调国家和社会的“动”,同时又要限制他们的“动”,防止他们“乱动”,在用法律规范全社会之前,首先需要用宪法规范国家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宪法专门针对的是公权,是规范掌权者如何行动的规则,是防止国家最高公职人员“乱动”的法律(一般公职人员的“动”可由行政法等部门法调整),它对国家的安定团结、社会的长治久安是更为重要的。

    宪法并非放纵普通人“乱动”,但它认为普通人的“乱动”与掌权者的“乱动”相比危害相对较小,也相对容易控制,因此这类问题可交由其他法律去处理。而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它必须关注对社会影响最大的“动作”--国家的动作,而国家的动作最终总是要转化为人的动作、通过人来完成的。

宪法重点防范的不是一般人而是人群中的精英

    宪法是规范权力的,但权力的背后是人,掌握权力的是人,滥用权力的也是人。权力并非人人都可以掌握,社会中总是只有一部分人、而且通常是少数人掌握权力,哪些人应当掌握权力是宪法首先要关注的问题。

    掌握权力的人是要管理别人的人,他们承载着比别人更多的责任,应当比一般人更优秀,更智慧,更敬业,更德才兼备。宪法要在芸芸众生中挑选出这样的人,或选举,或任命。

宪法不是神不可能指定具体的人充当领导者

    宪法不是神,不可能指定具体的人充当领导者,它只能通过一系列程序的设置来保障这样的人能够脱颖而出。既然权力总是要交给人、由人去行使的,那么,交给德行好的人总比交给德行差的人要好,交给能干的人总比交给愚笨的人要好,在人群中挑选出精英并授予其权力也就非常自然。

    “最先在这方面表现杰出、受到人民默默或明确赞许的人们必定具有勇敢、坚强诚实或谨慎等优良品质;这使他们受到大众的尊重和信任。” 就是说,能够被挑选出来、充当领导者的往往是那些能人、好人、贤人,民众的选举是如此,人治下的任命也大体是如此:皇帝在几个儿子中挑选继任者的时候也尽量要挑最能干、最贤德的,而不可能挑最愚笨、最轻狂的(只是其挑选的范围被严格限制在“儿子们”这样一个极窄的范围内)。

贪官群的出现其主要原因并不完全在于我们当初选错了人

    我们目前的干部制度或许还有许多缺陷,但在挑选人才的时候,也通常是把人群中相对比较有威信、有能耐、有亲和力的人挑出来,而不太可能专门把人群中那些特别恶、特别笨、特别赖的人选出来。近年来报纸上揭露出来的贪官大多在走上领导岗位之前都曾有较好的口碑,走马上任之初也通常有过辉煌的业绩,得到过众多好评。因此,贪官群的出现,其主要原因并不完全在于我们当初选错了人,很难想象我们会专门选一些无赖、骗子或窃贼来管理我们,除非我们脑子有问题。

诱使精英身上“善恶”比例发生变化的主要是权力环境

    挑选出精英后如何保证他们正确行使权力是宪法面临的第二个问题,也是一个更重要的问题。这些能人、好人、贤人也是人,人性中的“善”“恶”两面他们也都有,人性中“恶”的一面使人有滥用权力的天性,因此他们也会有滥用权力的欲望。虽然人性中有善也有恶,但“恶”总是比“善”更容易膨胀。人们在讲到环境对孩子的重要性时常说“学好三年,学坏三天”,可见学坏比学好容易得多,快得多,不仅孩子是如此,成人也是如此,即便是人类中的精英也不能例外(可能有量上的区别,但不会有质上的不同)。

    精英之所以被挑选出来,往往是因为他们身上有更多的“善”,但这并不表明这种“善”就是固定不变的,也不表明他们身上的“恶”就不会发展。诱使他们身上“善恶”比例发生变化的主要是权力环境。权力也有善恶两面,权力可以使人年轻,使人行善,激发人的雄心和干劲,为大众、为社会谋福利;也可以使人狂妄自大,欺上瞒下,损公肥私,排斥异己。

权力不能改变的是神可惜人永远成不了神

    人类过去对权力的“恶”缺乏足够的重视,没有料到权力可以将即使最优秀的人变成魔鬼。我们以为那些精英在我们选出他们的时候是精英,以后就一直会是精英,他们的优秀能够保持终身,不论有什么诱惑危险,他们自身的崇高品质都能够应对。我们没有料到权力可以颠覆人,可以在短时期内完全改变人,即便是最好的人,最优秀的人。

    权力不能改变的是神,可惜人永远成不了神。一个在我们眼里优秀的人当权一段时间后就表现出种种恶行,这往往令我们大吃一惊,并将其归结为他过去太善于欺骗伪装,隐瞒了自己的真相,进而怀疑我们自己识别人的眼力。但其实更可能的是并非他原本阴险狡诈,而是权力使他变得面目全非,使他身上原有的小恶(这种小恶人人都有)膨胀为大恶,使他身上原有的诸多的善迅速崩溃,以致堕落为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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