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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捷:不能将无罪推定神圣化

发布时间:2013-04-05 作者:


    中国无罪推定的由来历史,不是像大家想象的那样争取权利而取得的胜利,而是权贵要逃避严惩而搞出来的东西。当年清华的铊中毒案件,嫌疑人的家庭本就是高官家庭。为了让嫌疑人逃脱罪责,再加上托请的领导和受到案件关联影响的领导等一致积极推动,实现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



    中国社科院外文所研究员张捷在《经略》上撰文说,我们应当一分为二地看待无罪推定,不能将无罪推定神圣化,要认清无罪推定也是有其局限性的。

无罪推定的立场就是宁可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

    对于无罪推定建立的根本出发点,就是政府强力机关相对于个人的力量是不对等的。如果没有无罪推定,则有可能执法机关会滥用权力使得个人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无罪推定的立场,就是宁可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但是,我们要看到的是这样的规定是严重削弱受害人的权益的。如果对于加害人实行的是无罪推定,那么受害人的权益是怎样保护呢?

如果对加害人实行无罪推定则受害人将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

    这里我们看到的是无罪推定当中考虑的是个人相对于政府的力量不对等,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一般情况下受害人与加害人的力量也是不对等的,经常是只有这样的不对等存在,才有加害人可以犯罪侵害受害人。如果实行无罪推定,则受害人将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

交通肇事如实行无罪推定实际的结果就变成了受害人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就是撞了白撞

    需要有罪推定的情况,在我们的生活当中最常见的就是交通肇事。按照《交法》没有证据的时候推定机动车驾驶员在与行人的事故当中负全责,而负主要责任的伤亡事故就可以判刑了!很多人对于这个规定是非常不理解和激烈反对的。但是,想一下机动车与行人的交通事故,行人撞死司机的可能性几乎没有,到法庭必定是受害的行人诉讼机动车司机。

    如果没有这个规定,而是谁主张谁举证和无罪推定,实际的结果就变成了机动车撞死人,受害人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就是撞了白撞!这样的结果不是更难以被我们的社会接受吗?因此,在机动车与行人的事故当中一定是要有罪推定司机的!这就是因为侵害人司机相对于受害人行人而言是强势和不对等的,这样的不对等需要法律规定进行调整。

疑罪从无的无罪推定经常使明确知道的罪犯逍遥法外

    这里可能有人会说对于受害人也不愿意冤枉好人的,但是这是对于司法的现状不了解的外行话。对于法律的证据可以是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但是对于受害人却经常是明确知道嫌疑人就是罪犯的,疑罪从无的无罪推定使之逍遥法外。

    具体举例说一下,比如故意伤害或者强奸。受害人当然明确知道谁打了自己谁强奸了自己,但是你的说法他不承认。这样的一对一没有其他人可以作证的情况下,肯定是证据不足的,因为有你诬告他的可能。法庭是不能规定对于受害人的证词就要高于嫌疑人的,在疑罪从无的情况下就只能是无罪推定把加害人释放。这样的释放的结果,就是受害人所不能接受的,必然是受害人认为遭受了不公而上访。

强奸嫌疑人不承认的情况下无罪推定的结果必然是带套不算强奸

    就如前面有一个著名的炒得火热的案例,受害人告对方强奸,因为对方带着避孕套则没有精斑等证据。司法机关如果仅仅凭借受害人单方面的控告词,没有任何其他证据就此将嫌疑人缉拿,则是有罪推定的做法。嫌疑人不承认的情况下,无罪推定的结果必然是带套不算强奸。所以,由于司法机关不能单方面的采信受害人的指控,受害人明确知道的侵害是非常可能的。但在司法机关的视角看来仅仅是受害人单方面控告的嫌疑,这样的一对一的情况,是要被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但是对于受害人是明确知道他就是罪犯的。

    在这里想一下对于已经受到严重伤害的受害人的控告,让嫌疑人找一些证据证明自己清白难道不是很必要的吗?但是无罪推定嫌疑人则没有此义务。在此,是侵害人不但在社会上是强势的,在法庭上相对受害人和被限制了权力的刑侦机关也是强势的。一部法律让侵害人处于强势,对于社会是怎样的危害呢?

无罪推定如果延伸到民事变成无责推定

    我国司法体系是先刑后民的,也就是说案件同时涉及刑事犯罪和民事赔偿的时候,是要先按照刑事审判规则处理的。然后,民事是刑事案件的附带诉讼或者在刑事处理完了以后按照刑事判决的结果,再另外进行民事诉讼。这里我们要看到,刑事审判的结果是直接作用于民事审判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受害人的民事索赔将会在刑事的无罪推定下变成无责推定!

    中国的司法现状就是有违约得利的倾向,导致违约欺诈的泛滥。无罪推定如果延伸到民事变成无责推定,则对于受害者是怎样的不公平?怎么就没有替受害者呼吁的声音呢?这是非常奇怪的现象。

没有民事与刑事分开的制度下单方面照搬西方的无罪推定是一种拔苗助长

    对于这样的问题,美国的司法制度对于行为事实的认定是民事与刑事的分开,也就是说刑事判决书对于被告人的行为认定与民事判决书的认定是可以不一致的。这里最著名的案例就是美国的辛普森杀人案,在刑事上对于他实施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把他认定为无罪,但是民事上却认定他就是杀人犯而要赔偿巨款。这样的做法在中国的刑诉法里面是没有的。没有这样的制度下单方面照搬西方的无罪推定,是一种拔苗助长。

    中国的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的不分家是有中国的历史传统的。中国的刑罚是有赔偿性质的,就如中国讲杀人偿命,讲以命抵命等,都是一个赔偿的概念。所以,中国废除死刑很难,就是杀人偿命是赔偿受害人的命。

美国等西方国家在国家安全等方面就要有罪推定

    对于无罪推定也是有一个范围的,美国等西方国家在国家安全等方面就要有罪推定。这里有罪推定的原因就是对抗间谍和叛国等行为,国家公权力所针对的不再是个人,而是这些间谍背后的敌对和竞争的国家和机构。他们的实力很可能比国家的公权力还要强。怎么能够限制自己国家对抗外敌和国际竞争的力量,让自己国家输在起跑线上呢?一个体系是难以在拒识率和误识率两个指标间同时优化的。

中国法庭上的有罪推定可以成为西方法庭上的无罪推定

    在大家讲无罪推定的时候,还有一个不能忽视的因素就是证据规则的差异。在什么样的证据下讲无罪推定才是有意义的,在证据确凿下是谈不到有罪和无罪的推定的。

    这里我们要注意的就是中国与西方的证据规则是不同的,西方的证据规则是远远宽于中国的,西方的证据是心证体系而中国是实证体系,西方经过内心确信以后的认知就可以变成证据了,这叫做自由心证,而中国这样做是不允许的。并且,西方也在中国把这样的思考和证据规则妖魔化为阴谋论。

    在西方的法庭上被告人的一贯表现尤其是在法庭上的撒谎,是可以成为证据让陪审团内心确信其本次也是在说谎,可以成为证据的,这样的做法不是有罪推定;但是在中国被告人以往如何,甚至就是在本次庭审当中屡次说谎,也不能成为认定他在说谎的证据。如果你这样认定,在中国就变成了有罪推定。所以,在中国法庭上的有罪推定,可以成为西方法庭上的无罪推定的。

中国当前还没有《证据法》的情况下就讲无罪推定就是放纵大量的犯罪

    西方法庭的陪审团是双方临时选择,当场做出判断或者在双方监督下封闭到做出判断为止,作弊是很难的。西方心证的逻辑是上帝的启示,所以一切要拿着圣经发誓的,面对上帝虔诚的相信了就可以了,这是要宗教基础的,中国没有这个基础所以是实证。中国当前还没有《证据法》的情况下就讲无罪推定,中国的证据规则与西方不接轨,而无罪推定接轨的背后,就是放纵大量的犯罪,西方对此给中国的药方是带有明显的缺陷的。

    再举一个大家熟知的案件,泰森强奸美国小姐案。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没有旁证,变成了华盛顿与泰森的一对一的陈述。以现在中国的司法证据规则和无罪推定,是要疑罪从无推定泰森是无罪的!西方的做法是陪审团的内心确信进行投票判定,这个心证成为了证据。

    中国历史上的做法是奸出妇人口,只要女人告而被告没有不在场的证据就认定是强奸。这样的证据规则的基础,就是中国历史上男女有大防,男人要主动回避与女人独处。否则,她告你就对你有罪推定,罪名无条件成立。现代社会妇女解放,这样的证据规则是不行的。受害人华盛顿小姐肯定是明知泰森是强奸犯的,这样的制度对于华盛顿小姐公平吗?

中国无罪推定的由来历史是权贵要逃避严惩而搞出来的东西

    中国无罪推定的由来历史,不是像大家想象的那样争取权利而取得的胜利,而是权贵要逃避严惩而搞出来的东西。当年清华的铊中毒案件,嫌疑人的家庭本就是高官家庭。为了让嫌疑人逃脱罪责,再加上托请的领导和受到案件关联影响的领导等一致积极推动,实现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但是却没有推动与无罪推定配套的心证、证据法等内容。为了让嫌疑人逃脱罪责,公安机关一直等到两年后新的刑诉法生效后才传唤讯问嫌疑人,结果就是让嫌疑人成功的逃脱了法律制裁。

    如果按照有罪推定嫌疑人是要承担罪责的,而如果是按照无罪推定却有自由心证的西方司法体制,嫌疑人也是难逃罪责,但是在中国拔苗助长危害很大的大跃进当中却可以逃避罪责。因为对于熟人的下毒,没有口供要有足够的证据几乎不可能。想一下熟人下毒如果自己不承认,有目击证人是一对一难以确实的,二对一如何?但是你化验了人家放入的东西吗?此案有合理下毒条件的能够接触到毒药的只有一人,其他人就算拿到毒药也没有条件下毒。其拍摄的近亲属拿到有毒物标签的瓶子证据效力很有限,因为完全可以是在嫌疑人的引领下导演拍摄的。西方多起类似且证据比铊案少的案件都被陪审团确定有罪了,只有在中国例外。

将无罪推定圣神化的背后就是将政府的执法行为妖魔化

    我们还要注意到的就是对于无罪推定只是在审理阶段,在世界各国侦察阶段都是有罪推定的。如果警察内心都推定嫌疑人无罪,怎样去调查他?将无罪推定圣神化的背后就是将政府的执法行为妖魔化,也就是说警察的一切行为都被推定带有罪恶的想法,所以要神圣的无罪推定。

    在有罪推定下如果执法机关不是刻意陷害你,对于受害人是最好的保护。西方的三权分立在中国某些人的眼里被极端化了,变成了三权斗争。西方的分立是合作性的制衡,而这些到了中国的立法就变成了立法与国家行政、司法的恶性斗争。立法是需要限制政府和司法的权利,但是不是把政府变成一个邪恶的对象。似乎政府有一点权力就是要鱼肉乡里,这里是没有区分政府当中的腐败分子和政府本身。

    不承认政府本身的合法正当性的以有罪推定进行限制是问题很大的,就如司法要执行怎么能够不强制,我们应当反对的是非法拆迁而不是合法的强制执行;警察抓捕罪犯能够事先告知罪犯吗?如果不告诉罪犯的抓捕都是秘密抓捕啊!这样的秘密抓捕有什么错?如果你是受害人,你的亲人被绑架,在亲人没有被解救的时候你愿意通知罪犯家属让其同伙撕票吗?还有抓住了人贩子,你通知了罪犯家属你的亲人怎样解救?

实行无罪推定是需要法治环境和法治基础的

    无罪推定是一项司法系统工程。所以,中国的新刑法这样定保护了嫌疑人却伤害了受害人,这样的结果就是破案率降低,让受害人的利益难以保障。中国要推动无罪推定,就需要在证据法、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分离等多方面进行大规模的修改的。

    中外双方不同的司法制度不是一两个法理上的区别,而是整个思维的系统性差别,同时也是社会行为的差别。中国的社会思维就是有罪推定的,如果此时按照利益实行无罪推定是会造成社会意识的扭曲的。对于自己喜欢的是无罪推定对于伤害自己的是有罪推定,这样的双重标准本身就不是法治而是人治。人治的思维不仅仅是在统治者的心中,也在普通老百姓的脑海里面。盼望着有青天大老爷来按照戏曲中的包公一样进行审案,而这样的过程就是一个有罪推定。因此,实行无罪推定是需要法治环境和法治基础的,否则实行无罪推定以后肯定是老百姓难以接受大量的嫌疑犯和案件抓不到罪犯,或者侵害者在司法上难以有足够的证据来定罪,社会的动荡一样会非常强烈的。



(立法网  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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