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第九条规定,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在实际工作中,地方各级监委员会主任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人事任免事项时,一些地方使用“议案”这种形式。有人认为,法律没有赋予监察委员会主任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权,采用“议案”不妥,应该采用“请示”。
监察法第九条规定,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在实际工作中,地方各级监委员会主任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人事任免事项时,一些地方使用“议案”这种形式。有人认为,法律没有赋予监察委员会主任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权,采用“议案”不妥,应该采用“请示”。
笔者以为,有关国家机关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人事任免事项时,应该用何种公文形式提请,现有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用“议案”或“请示”提请任免都可以。
《监察法》第八条,“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关于“提请”含义,现代汉语辞典解释为“向上级提议并请求批准或同意”。《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六条,“议案适用于根据法律规定,依据法定程序,提案人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请审议的事项”,“请示适用于请求指示、批准事项。”
可以看出,相比请示,虽然议案适用范围窄,上行对象只能是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但总体上看,议案与请示基本性是相近或相同的,都是上行文,都属于报请类公文。
监委主任就相关人事任免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时,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有何种公文形式,故而既可以用“议案”形式提请,也可以用“请示”形式提请。只要提请公文由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即监委主任签署,并附有拟任命人员有关材料或拟免职人员的免职理由,就符合提请任免一般性要求。
至于说法律没有赋予监察委员会主任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权,采用“议案”不妥,此观点并不成立。因为地方组织法同样没有赋予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议案权,实践中,两院人事任免也大多采用议案公文形式,当然,也有用请示公文形式的。
此外,按照地方组织法和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规定,对于提请人的人事任免事项,先由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对提名人提出的任免案进行审查,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审查的意见,决定是否将任免案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也就是说,对于提请的人事任免材料,审查重点是被提请人是否符合任免职位条件和考核程序,至于用何种公文形式并不是审议的重点。
对于相关国家机关向人大常委会提请人事任免应该采用何种公文形式,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按照《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在制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中予以具体要求。
(作者介绍: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 崔厚元)
原文标题:崔厚元: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免监察委员会成员用“议案”合适吗?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崔厚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