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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伟: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制度

发布时间:2021-04-12 作者:高伟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国家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任免权。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有召开会议方能集体行使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国家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任免权。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有召开会议方能集体行使职权。当各项议案经常委会会议充分审议后,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赞成票超过半数时即为通过。只有经过表决程序,才能使各项议案最终成为法律、决议、决定等;只有经过表决程序,才能使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赋予法律强制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世界各国代议机关表决议案的方法多种多样,可谓五花八门,主要有呼喊表决、举手表决、起立表决、分组列队表决、点名表决、投票表决、掷球或作记号表决、使用表决器表决、鼓掌欢呼表决,等等。

    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事实践看,1986年3月以前一直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从1986年3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开始,一直采用电子表决器进行表决。电子表决器是不记名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通过按电子表决器,表达自己对议案的意见,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议案获得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的赞成票,视为通过。

    但是也有例外,2020年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召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出席和网络视频出席相结合的方式举行,常委会组成人员113人现场出席会议,57人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共170人,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会议首先通过了本次会议表决议案办法,指出: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现场出席和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表决各项议案,采用举手方式,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票通过。表决议案时,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以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通过网络视频参加表决。

    同样是2020年4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的,也采用现场出席和网络视频出席相结合的方式举行,常委会组成人员123人现场出席会议,47人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共170人,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开幕会上通过的本次会议表决议案办法的内容与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表决议案办法的内容如出一辙。

    刚刚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修改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在第六十条中规定: 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采用举手方式。

    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即将被列入今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希望在修改常委会议事规则时,也在总结常委会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或者部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时采用举手方式。

    由此可见,根据议事规则的规定,常委会表决议案采取的是全体成员比例制,即以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为标准,对没有参会或者虽然参会但未参加表决的也计算在内。所以议事规则第四条要求“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公路法修正案草案时,当时由于出席人数不够多,表决时,结果以一票之差,未能通过,却遭到了否决。



    常委会会议表决法律案和其他议案,都采用整体表决,并非单独表决,即对每个章节甚至每个条文分别进行表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立法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和第四款分别规定:“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委员长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委员长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重要条款单独表决制度的设置,对于完善立法表决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党中央的精神,将上述两款内容应当吸收到议事规则中,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也考虑引用单独表决制度,因此建议议事规则第三十五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和第三款:

    “法律草案表决稿或者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委员长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委员长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律草案表决稿或者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原文标题:高伟: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制度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高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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