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 攀枝花市 自贡市 绵阳市 南充市 达州市 遂宁市 广安市 巴中市 泸州市 宜宾市 内江市 资阳市 乐山市 眉山市 广元市 雅安市 德阳市 凉山州 甘孜州 阿坝州

滕修福:投票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如何依法确定是否当选?

发布时间:2021-05-28 作者:滕修福

    又到五年一度的基层人大换届选举年,3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在京召开全国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部署会议,标志着新一轮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乡、民族乡、镇)两级人大换届同步由选民直接选举代表工作已经正式启动。
 
 

    又到五年一度的基层人大换届选举年,3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在京召开全国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部署会议,标志着新一轮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乡、民族乡、镇)两级人大换届同步由选民直接选举代表工作已经正式启动。这是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的首次县乡两级人大换届同步直接选举代表,预计将有10亿左右选民参与其中,直接行使投票选举权。这是全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最为普遍最为广泛的民主实践,意义重大。



    就某一选区而言,选民的一张选票有可能决定一次选举的成败,也有可能决定一位代表候选人是否当选?因此,广大选民应当珍惜手中的选票,积极踊跃参与投票,选举自己信任的人大代表。下面,笔者结合选举法和代表选举工作之实践,谈一谈投票选举是否有效及可能出现的几种特殊情况下的投票选举。

    “双过半”——选民投票选举人大代表的底线原则
 
    依据选举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第一款)这是第一个过半,决定本次投票是否有效的底线。如:某选区选民总数2000人,至少要有1001人参加投票,本次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第一款)这是第二个过半,决定代表候选人是否当选的底线。如:在参加投票的1001人中,至少要获得赞成票501张,始得当选。以上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双过半”当选原则。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参加投票”人数即收回选票数,而不是发出选票数,不能以发出选票数作为参加投票人数,没有收回的选票不能视为“参加投票”。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县一级以上人大会议由代表间接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采取的是“单过半”当选原则。依据选举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重新投票选举”——第一次选举无效情况下的第二次投票

    依据选举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如:某选区2000人,收回选票2001张,多于选民总数,显然多于投票人数,依法选举无效,要重新投票选举。

    还有一种无效情况,没有做到第一个过半,即“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没有达到。如:某选区2000人,收回选票1000张,没有过半,依法选举无效,要重新投票选举。

    还有其他一些无效情况,诸如选举法第三十五条所规定的“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以及第五十八条所列举的破坏选举的行为,当选无效,也要重新投票选举或补选。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重新投票选举或补选仍须遵循“双过半”当选原则。

    “再次投票选举”——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情况下的第二次投票
依据选举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某选区2000人,应选代表3名,代表候选人4名。收回选票1001张,候选人所得赞成票数分别为700、650、559、559,四位代表候选人均“双过半”,获700、650张赞成票的两位候选人,以得票多的依法当选;得赞成票处于第三位的其他两个人均559,票数相等不能确定第三位当选代表。这个时候,就应当将后两位559票的候选人进行第二次选举(再次投票),以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再次投票选举未必非要“双过半”不可。因为,在第一次投票选举时,这两位代表候选人的赞成票已经“双过半”了;第二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即便得赞成票未过半数,也不影响当选。



    “另行投票选举”——第一次未选足名额情况下的第二次投票

    依据选举法第四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如:某选区2000人,应选代表3名,代表候选人4名。收回选票1001张,候选人所得赞成票数分别为880、850、500、498,获赞成票880、850的两位代表候选人“双过半”,依法当选;获赞成票500、498的两位代表候选人未获得参加投票选民的过半数(501)赞成票,均不能当选。因此,应选代表还差一位,依法不足名额要另行选举,进行第二次投票。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另行投票选举也未必非要“双过半”不可,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数的三分之一。依据选举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之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如:某选区2000人,收回选票1001张,获得赞成票不得少于334张。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间接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仍需要“单过半”。依据选举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之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原文标题:滕修福:投票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如何依法确定是否当选?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滕修福/文)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立法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