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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自彬 滕修福:地方人大换届“一府一委两院”其他组成人员是否需要重新任命?

发布时间:2021-06-18 作者:汪自彬 滕修福

    地方人大换届依法产生新一届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后,依法要在两个月内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而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委(监委)两院(法院、检察院)”其他组成人员是否需要重新任命,没有法律条款明确。有人认为,“一委两院”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也应重新任命。
 
 

    地方人大换届依法产生新一届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后,依法要在两个月内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而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委(监委)两院(法院、检察院)”其他组成人员是否需要重新任命,没有法律条款明确。有人认为,“一委两院”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也应重新任命。
 
    笔者认为,人大换届选举后属于任期制的人员依法重新任命,非任期制的人员不必重新任命。

    所谓任期制,即党和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或组成人员,依法依规有明确的任期限定和规定,当某种职务在任期届满以后无需免职,其职权、职责自然取消。而非任期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不受任期影响,继续履职,无需重新任命。
依据地方组织法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五年(第五十八条),由正、副领导人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组成(第五十六条)。除政府领导人由本级人大依法选举产生外(第八条、第九条),其“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应在政府领导人选举产生后的两个月内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第五十七条)。

    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院长任期与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但是,没有规定副院长及其他组成人员的任期。因此,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的“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不受任期影响,继续履职,无需重新任命。

    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期与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但是,也没有规定副检察长及其他组成人员的任期。因此,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的“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不受任期影响,继续履职,无需重新任命。

    依据监察法第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但是,也没有规定副主任及其他组成人员的任期。因此,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的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监察法第九条第二款),不受任期影响,继续履职,无需重新任命。

    综上所述,由地方各级人大选举的“一府(政府)一委(监委)两院(法院、检察院)”的领导人员均由任期限定,到期换届重新选举产生,确定无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也有任期限定,属于任期制组成人员,应在换届选举后的两个月内重新任命,有法可依(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至于,地方各级“一委两院”的其他组成人员,没有任期限定,不属于任期制组成人员,不必重新任命,应继续履职。
 


    原文标题:汪自彬 滕修福:地方人大换届“一府一委两院”其他组成人员是否需要重新任命?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汪自彬 滕修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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