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 攀枝花市 自贡市 绵阳市 南充市 达州市 遂宁市 广安市 巴中市 泸州市 宜宾市 内江市 资阳市 乐山市 眉山市 广元市 雅安市 德阳市 凉山州 甘孜州 阿坝州

丁桂华 滕修福:“双过半”当选规则:以发出选票?还是以收回选票?

发布时间:2021-06-11 作者:丁桂华 滕修福

    所谓“双过半”当选规则,即选举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这里有必要特别提示,以“参加投票”为准。
 


    所谓“双过半”当选规则,即选举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这里有必要特别提示,以“参加投票”为准。
 


    在选举实践中,一些人对“双过半”当选规则有不同的观点,甚至某地方性法规(选举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还将选举法所表述的“参加投票的选民”,表述为“参加选举的选民”,立法用语模糊。

    笔者认为,选举法对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双过半”当选规则,以“参加投票的选民”为准的立法用语表述很清楚,应无可争议;而立规以“参加选举的选民”代替“参加投票的选民”,用语模糊,有悖选举法。

    近日,朋友圈列举案例,再次引发对“双过半”当选规则的争议。某选区共有选民1000名,应选代表1名。在投票选举过程中,发出选票800张,收回501张。候选人获得赞成票251票。问该代表候选人是否当选?

    观点之一:以收回选票为准,该候选人当选。首先,本次选举有效。无论是发出选票800张,还是收回选票501张,均符合“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选举有效。其次,过参加投票人数的一半。收回选票数(501张)即为参加投票(包括委托投票)的选民数(501人),获得赞成票(251张)超过收回选票(参加投票的选民501)的半数,“双过半”当选。

    笔者认同这一观点。收回选票数即为参加投票(包括委托投票)的选民数,依据选举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双过半”当选毋容置疑。

    观点之二:以发出选票为准,该候选人落选。可以认定选举有效。发出选票数(800张)即为参加选举的选民数(800人),超过选区全体选民(1000)的过半数(501)。但是,未过参加选举人数的一半。依据某地选举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而该代表候选人只获得251张赞成票,没有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数(800)的过半数(401),不能当选。



    笔者不认同这一观点。即不能将发出选票数混同为“参加投票的选民”数。首先,该观点视发出选票数即为参加选举的选民数,笔者认同。笔者也认为,选民领取(含委托代领)选票,应该认定为“参加选举的选民”;因此,发出了800张选票,说明有800位参加选举的选民。其次,该观点将“参加选举”等同于“参加投票”,笔者不认同。显而易见,领取选票而未投票,可以认定为“参加选举”,但没有投票,显然不能认定为“参加投票”。笔者认为,选举法关于“双过半”当选规则,以“参加投票”立法用语清晰,毋容置疑。

    综上所述,“参加选举”≠“参加投票”。笔者认为,领取选票而未投票的选民,只能视为“参加选举”,不能视为“参加投票”;不能以发出选票数视为“参加投票的选民”数,应以收回选票数视为“参加投票的选民”数。笔者建议,某地选举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有悖选举法,应予纠正。
 


    原文标题:丁桂华 滕修福:“双过半”当选规则:以发出选票?还是以收回选票?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丁桂华 滕修福/文)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立法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