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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 滕修福:新一届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可否分批次提请任命?

发布时间:2021-12-27 作者:王晓 滕修福

    朋友圈有人大工作者咨询: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换届选举后的两个月内,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可否分批次提请任命?可否提请进行个别任免?有人认为,应该一次性提请任命到位,不能拖拖拉拉;有人则认为,是否一次性提请任命,法律没有规定,只要在两个月内完成提请就行;有人还认为,人大换届选举后,提请任免个别厅、局长也未尝不可。
 


    朋友圈有人大工作者咨询: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换届选举后的两个月内,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可否分批次提请任命?可否提请进行个别任免?有人认为,应该一次性提请任命到位,不能拖拖拉拉;有人则认为,是否一次性提请任命,法律没有规定,只要在两个月内完成提请就行;有人还认为,人大换届选举后,提请任免个别厅、局长也未尝不可。

    依据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新的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笔者认为,新一届政府领导人员选出后,应尽快向新产生的本级人大常委会一次性提请任命工作部门负责人,且越早越好;没有特殊情况,没有必要分批次提请,更没有必要提请个别任免。

    依据宪法和相关国家机构组织法之规定,各级国家机关每届任期五年。各级人大代表,以及由其选举产生的本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主任、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或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一府一委两院”领导人员均属于任期制职务。除此之外,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决定任免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也属于任期制职务。

    所谓任期制职务,即按每届(五年)任期结束,其职务应自然取消。即便是届中选举或决定任命的,随着任期届满,也应自然取消。诸如随着新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等)选举产生,上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职务自然取消,无须辞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等)职务,也到结束之时,无需免职。关于这一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早有权威答复。1983年5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答复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问询时,明确:“在人大换届时,要重新任命秘书长、厅、局长等政府组成人员,重新任命后,原职务无变动的,当然不存在免职问题,职务有变动的也无需办免职手续。”

    关于任期制职务的起止期限,法律对有些职务有明确,有些没有。诸如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任期,有明确法律条款。依据地方组织法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从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第四十二条)而诸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期,地方组织法只明确“每届任期五年”(地方组织法第五十八条),具体行使职权到何时止,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

    笔者认为,从任期制职务交接的法定性、连续性等方面考量,选举产生的政府领导人员(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等)任期,应当比照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任期一致;而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等)任期,应从连续性考虑,到在两个月内决定任命出新的工作部门负责人。因此,从任职期的角度,在两个月内提请任命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应一次性提出;否则,就会出现任职期限的差异,有悖法律。

    关于“两个月内”如何理解?乔晓阳/张春生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释义及问题解答》一书认为,“本条所规定的两个月时间要求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说换届后,政府领导人对政府组成人员人选进行酝酿、讨论、协商、到最后决定并向人大常委会正式提请任命的时间总共不得超过两个月。另一方面是说只要在两个月内提出人选并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便符合了法律的要求,而不是一律要求人大常委会在两个月内就通过任命。”法律之所以规定“两个月内”,还有一个考量,即“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五条)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一方面政府要尽快提请,越早越好,不要拖到接近两个月;另一方面人大常委会收到提请要尽快召开会议决定任命,尽可能不要拖到两个月以后。

    关于是否可以在“两个月内”分批次提请任命?政府分批次提请,人大常委会也未必能及时召开会议分批次决定任命。笔者认为,诸如因机构改革新设立的个别工作部门负责人在两个月内无法确定人选或某工作部门是由副职主持工作在两个月内没有合适人选等特殊情况,可以考虑延后任命;否则,非特殊情况不宜,尤其是政府工作部门有在任负责人,更不宜延后任命,也不能免职空位。至于在人大换届后,是否可以提请个别任免?更是有悖法律,大可不必。
 


    原文标题:王晓 滕修福:新一届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可否分批次提请任命?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王晓 滕修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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