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有人大工作者咨询:新一届人大常委会选出后,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如何表决通过?有人认为,主任会议提名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人选,一次性按表决器或举手表决通过即可;有人则认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应逐一按表决器或在表决票上逐一画圈通过。
朋友圈有人大工作者咨询:新一届人大常委会选出后,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如何表决通过?有人认为,主任会议提名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人选,一次性按表决器或举手表决通过即可;有人则认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应逐一按表决器或在表决票上逐一画圈通过。
笔者认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新一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依法应尽快由新一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在新一届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逐一表决通过或任命。
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人选已由“会议通过”改为“任免”。1982年12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简称“全国人大组织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委员长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2021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决定》,对全国人大组织法进行修正,改“会议通过”为“任免”,即: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委员长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任免。”(现行全国人大组织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人选,已准备由“会议通过”改为“任免”。2021年10月19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简称“地方组织法”)第六次修正进行了初次审议。2021年12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十二次会议,地方组织法修正草案再次提请审议。再次提请审议通过的地方组织法修正草案(二审稿)于2021年12月24日开始在中国人大网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二审稿对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人选的表决方式由原来的“会议通过”拟修改为“任免”(二审稿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任免。”对标对表了全国人大组织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那么,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与人大常委会“任免”有何区别呢?无论是人大会议通过,还是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一般以议案或决定草案方式提出,行使的是决定权;就决定人选而言,可以一次性(按表决器或举手)表决通过,也可以逐一(按表决器或写表决票)表决通过。笔者认为,逐一表决人选,更为准确反映表决者意愿,不至于被“绑架”。就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而言,任免权属人大常委会专有,地方人大不行使任免权。笔者认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作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常设专门机构,其人选属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更为全面准确;还可以有效弥补届中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变动的法律空白。诸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届中到龄离职是常有的事,该离职(辞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所(兼)任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职务如何去职?法律没有明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缺位如何补充?法律也没有规定。如果改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为人大常委会“任免”,以上问题就迎刃而解。
这里顺便补充说明一下,乡镇一级比较特殊。乡镇一级人大在闭会期间没有常设机关,其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是隶属于乡镇一级人大的常设专门机构;因此,本次地方组织法修正,对乡镇一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人选的表决方式,没有变化。即:“乡、民族乡、镇的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现行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人选,无论是一次性表决通过,还是逐一表决通过,均与现行地方组织法无悖;但是,还是逐一表决为好。如果采取任命方式,对标对表了全国人大组织法之规定,也合乎正在修正过程中的地方组织法二审稿之规定,合法有据,未尝不可。
原文标题:滕修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人选以逐一表决任免为宜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滕修福/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