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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科:浅谈人大开展视察调研工作的重要性及其方式方法

发布时间:2022-06-24 作者:张天科

    视察调研是议事决策的前提和基础,是人大工作的重要途径和方法,在人大依法行使职权中的地位和作用十分重要。本文就人大调查研究工作的重要意义、方式方法和应注意的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
 
 

    视察调研是议事决策的前提和基础,是人大工作的重要途径和方法,在人大依法行使职权中的地位和作用十分重要。本文就人大调查研究工作的重要意义、方式方法和应注意的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人大调查研究工作的重要性
 
    各级人大常委会通过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对本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产生决定性的作用,又对辖区人民群众的生产、工作和生活产生重大的影响。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这种地位和作用,必然要求在工作中,要切合当地实际,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宪治国、依法办事。因此,要求它的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深入了解当地方方面面的历史和现状,以科学的工作方法推进人大各项工作。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其主要职权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领导或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和召集本级人大会议;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依法决定本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法律授权的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可行使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影响本级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
 
    地方人大常委会要正确地、有效地行使这些职权,就需要深入地进行调查研究:①了解法律赋予这些职权所依据的客观实际,以及本行政区域内行使这些职权所依据的客观实际;②了解事物历史和现状,以及事物内部的和外部的各种矛盾和关系;③了解事物的各个侧面,以及事物的全貌。在这基础上,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对已掌握的全部材料进行综合、分析、推理、判断,下一番“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功夫。只有这样,才能透过现象看到事物的本质,才能真正了解实际,才能做出既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要求,又符合当地实际的正确的决议、决定,才能在人民群众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行得通,并起到引导、规范和促进的作用。所以,它必须在保证全国法制和政令统一、维护国家整体利益的前提下,代表本行政区域人民的根本利益。
 
    诚然,按照中央和地方适当分权、地方各级分权的原则,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具体利益、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不完全一致的具体问题。诸如近几年的物价调整、土地征用、教育和卫生收费等问题,有时这些问题表现得相当突出。这就要求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处理这些问题时,要坚持具体利益服从根本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的原则。同时,还要适当照顾当地人民的具体利益、局部利益和眼前利益,以利于调动基层和群众的积极性。基层和群众积极性的发挥,有利于人民的根本利益、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
 
    那么,如何使这一类问题处理得当呢?笔者认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必须进行周密细致的调查研究。例如,在草拟和审议关于物价、教育、卫生收费的决议、决定或地方性法规时,必须先进行调研,通过定量分析,定性分析等手段,深入了解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各方面有关情况,才能制定出既有利于促进生产和经营,又能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规定。 彭真同志曾经对人大常委会的调查研究工作作过以下重要论述:“做人大工作的同志,有了比较多的时间,可以研究、考虑关键性的、基本的、重要的、长远的问题。”“人大常委会的职责也就是讨论、决定这些问题。没有系统的、全面的调查研究,是难以做出比较符合实际的决定的。”“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方法要有一个转变,要从处理繁重的日常事务转到调查研究解决国家的重大问题上来。”对彭真同志的这些重要论述,有些从事人大工作的同志还理解不深,甚至对调查研究的重要性还认识不足,以为有了别人提供的材料,自己就不必调查研究了。有些同志虽然已经下去调查,但缺乏研究问题的习惯,虽然跑了不少路,找了不少人座谈,但抓不住事物的本质,也就提不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这些状况都是必须改变的。
 
    现阶段,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将对社会各方面的利益进行更为广泛、更为深刻的调整,这就更要经常开展调查研究,以便于及时了解和掌握改革开放中的社会矛盾,确定哪些利益应当予以保护、哪些利益应当予以调整,为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经济环境。这是因为正确的认识并不是一次完成的,而是需要经过“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循环往复的过程。地方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必须经受实践的检验。所以说,调查研究是贯穿人大各项工作的始终,是人大的基本工作方法。尤其是在决议、决定和地方性法规公布实施以后,地方人大常委会仍然要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了解它们在实践中接受检验的情况,为修订相关条款做准备。地方人大常委会要正确地、有效地行使监督权和任免权,更需要通过调查研究了解有关情况。
 
    人大常委会是决定者和对执行情况的监督者,而不是执行者,它既不直接管理地方行政工作,又不直接插手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具体工作。因此,它在调查研究中可以采取与国家机关不完全相同的方法。一方面,它可以摆脱许多具体和琐碎事物的缠绕,抓住职权范围内重大的、长远的、根本性的问题,冷静、从容、全面、周详的观察事物和认识事物,使认识逐步深化,直至认清事物固有的规律,从中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来。另一方面,由于它不是执行者,它在认识事物时,不像直接执行者那样,能够具体体察事物运动过程中的直接情况和困难,对事物的内部矛盾有时感知不深,甚至出现片面性。人大在调查研究工作中,应该避免片面性。
 
    二、人大调查研究工作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五种:
 
    (一)听取汇报。听取工作汇报是人大一项经常性议题。它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对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显现工作的一种习惯做法。这些机关在汇报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既讲成绩,又讲问题和缺点,以及今后准备采取的措施。人大在审议汇报时,特别要注意去伪存真,关注解决问题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提出询问,由汇报机关负责人作出说明。听取工作汇报的过程,实际上是人大从全局上对“一府一委两院”的一个时期或者一个方面全面情况的调查研究过程。
 
    (二)组织视察或调查。地方人大常委会要经常组织集体的调查研究或专项视察活动,到生产和工作第一线去察看实际情况。通过边听、边看、边议、边问的方法,了解和掌握更多生动、具体的情况。不过,事先一定要选准题目,拟定好视察或调查提纲,使视察或调查围绕主题进行,达到预定的目的。参加视察或调查的人员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了解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
 
    (三)进行专题调查。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决定某一重大事项,审议某一项议案时,可以组织专题调查。专题调查的特点是题目专一,目的性强。在调查过程中,既可以运用定量分析的方法,较为全面、系统地对事物进行必要的量的统计;又可以运用定性分析的方法,通过典型调查,从各个有关的侧面了解具体情况,从而认识事物的运动规律及其本质。专题调查的有些题目如果涉及专门知识时,可以多吸收懂得有关业务的委员和代表参加,必要时还可以邀请有关的学者、专家参加。专题调查的结果一般应成为常委会行使职权的可靠依据和可供选择的方案。
 
    (四)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工作受法律保护。它既是人大实施法律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调查研究的一种特殊方法。目前,法律没有对“特定问题”作出界定,愚以为,特定问题的内容必须是严重违宪违法事件、严重失职渎职行为和人民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的问题。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由人大或它的常委会任命,可以聘请有关的专家、学者担任顾问。现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还没有这方面的实践经验。但是,有些地方的人大常委会过去为实施法律监督而组织专门调查的经验值得借鉴。例如,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监督长葛县人大常委会纠正违法免去县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的决定等。
 
    (五)采取联系人大代表的办法进行调查研究。联系本级人大代表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联系代表进行大量的调查研究。通常有如下做法:①走访代表和召开代表座谈会,有目的地进行调查研究;②通过代表进行民意测验;③邮寄调查表请代表填写等。向人大代表作调查,要注意尊重代表的地位,一般先将调查纲目通知他们,以便他们有较充裕的时间广泛收集意见,对他们提出的意见要认真听取和研究,对他们提出的建议要妥善处理。有些重要意见,要通过一定的渠道予以反映,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特别重要的问题,要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
 
    三、人大调查研究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调查研究和专项视察是人大工作的一项基本功,人大工作人员都应该熟练地掌握这项基本功。但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开展视察调查研究工作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要注意全面深入地了解情况。视察调查是一项细致、艰苦的工作,必须采取严肃、认真的态度。其中特别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详细地占有材料,不能满足于道听途说,一知半解。在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有时会碰到这样的情况:有的同志慷慨激昂地提出若干十分尖锐的问题,但往往查无实据,或者与事实出入很大。这原因是发言的人听了一些街谈巷议,没有深入实际去作周密的调查的结果。地方人大常委会如果对事关本行政区域内改革、发展、稳定的实际情况缺乏真正地了解,却在那里“想当然”地发议论、做决定,其后果是不堪设想。因此,克服主观主义,进行全面、周密的调查研究是显得十分必要。
 
     (二)要认真听取基层一线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的意见。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多数处在基层第一线,平常与老百姓生活工作在一起,最了解相关实际情况。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开展专项视察或调查研究工作时,应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车间、地头,多方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特别是要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呼声。此外,还要注意听取各种不同意见。因为真理有时候会在少数人手里。即使少数人的不同意见不完全正确或者完全不正确,其中也可能有可供参考的内容。世界上的事物是复杂的。尤其当前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正处在深刻的变革之中,我们对这一时期社会的状况、矛盾、演变及其规律的认识,还知之不多,知之不深。注意听取各种不同的意见甚至是反对的意见,可以帮助我们在决策时做到慎重一些,周到一些,尽量减少工作中的失误。
 
    (三)要注意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在进行视察调查的基础上,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和系统方法论,对占有的材料认真进行综合分析。现在,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有些调查报告材料罗列现象的多,综合分析的少,不得要领,无法作为决定问题的依据。造成以上情况的主要原因是:①视察调查很不深入,“调查材料”是从别人的材料中摘录、拼凑起来的;②只调查不研究,只罗列现象,没有从中找出带有规律性的东西来,不能说明问题;③带着框框去调查研究,结论在视察调研之前就已定型,视察调查无非是为了找几个例子填补,这种概念加举例的调查材料是有害的。改正的方法是:①下苦功加强学习,掌握和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思想武器,去揭示事物的本质,把握事物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从中理出其固有的规律;②下苦功深入实际,切忌蜻蜓点水,浅尝辄止,下决心把应该了解的情况搞它个水落石出。③每次视察调查后都要组织相关人员座谈讨论,并对相关工作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逐一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改进措施的具体意见建议,加大视察调研成果的转化,从而达到推动“一府一委两院”工作,增强工作效果之目的。
 
 

    原文标题:张天科:浅谈人大开展视察调研工作的重要性及其方式方法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张天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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