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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来梵:三年清知府 十万雪花银之来由

发布时间:2013-06-24 作者:


    康熙帝就曾乖巧地承认:“清官并非一文不取民间,否则无法应付开支。州县官若只取一分火耗,便是好官”。迄雍正时实行所谓“火耗归公”,但实际上也允许州县官合法获得火耗,并作为“养廉银”,只是划定了法定比例而已。



    据载,清代朝廷一品高官的每年正俸只有180两银子,而正七品县官的正俸则只有45两。但这样的收入十分微薄,故而后来又不得不设定了“养廉银”的制度。但这种“养廉银”制度还算不上现代所说的“高薪养廉”,因为当时州县官的养廉银按官职等级、任职地域的“肥瘦”虽有不同,但如果按照公定标准,每年也仅在数百两至一千多两之间,仍未算可观。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上述的正俸与“养廉银”这两项正规收入相加在一起,往往还不够支付官员自己私人聘请的刑名、钱谷幕友的薪酬———那时也叫“束修”。

    根据清代著名幕友王辉祖在其《佐治药言》一书中的记载,仅是刑名、钱谷这两类师爷,一般各“月修百两”,“岁修千金”,更何况州县官为了办公,许多人还不止雇佣刑名、钱谷这两个幕友,部分的情形是“每缺须用幕友四五人”呢。

    据《大清会典事例》统计,当时全国在编的州县官员共计1448人,佐杂胥吏共3046人,按照郭建教授在2004年出版的《师爷当家》一书中所言,平均每一州县不过2.1人。但实际上由于地方官府的职责日趋加重,加之官员大多是科举出身,平生所学不外乎书经诗赋,基本不通刑名、钱谷之类的实学,为此要处理公务,就不得不私自掏钱,延聘一批尊称为“幕友”、俗称为“师爷”的人来“佐治”了,乃至形成“无幕不成衙”的定局。对此,朝廷也只好加以认准。

    既然地方官员的正规收入有限,最终为何还能高薪延聘得起幕友,还养活得了自己和家人呢?奥妙就在于当时官员还有一种额外的收入,而且往往是主要的收入,此即种种的“陋规”。

    “火耗”、“羡余”就属于此类的陋规。“火耗”指的是征税时须把百姓上缴的小量或零碎的银块铸成一个个以50两为标准的银锭,为此会有些损耗,为了填补这些损耗,官员在征税之际,便预先向百姓加收一些银两,故称“火耗”。

    “羡余”则指的是征粮过程中也有仓储、运输等环节上的损耗,同理亦向百姓加收的那部分粮食。这火耗与羡余的加收,起初并无法定标准,而是按照各地衙门的“老规矩”确定(据研究,通常占正式税收的5%至15%不等),为此就称为“陋规”,而其中的盈余部分,在清代起初,可由州县官公开收为己有,纳入私囊,朝廷后来也只好予以允准,于是,结果便可想而知了。

    康熙帝就曾乖巧地承认:“清官并非一文不取民间,否则无法应付开支。州县官若只取一分火耗,便是好官”。迄雍正时实行所谓“火耗归公”,但实际上也允许州县官合法获得火耗,并作为“养廉银”,只是划定了法定比例而已。而由于除了“耗羡”之外,还有下属的“孝敬”等其他种种“陋规”,为此清代一般州县官每年总收入可达一万两以上。所谓“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的说法,就是由此而来的。

    可见,腐败的相当一些部分,实际上是由“陋规”衍化出来的,只不过那些可能导致腐败的规矩,还被安上一个正式的称呼,叫做“陋规”而已。



原文标题:陋规与腐败

资料来源:法制日报

(立法网  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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