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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肇事不涉危险驾驶

发布时间:2013-07-30 作者:丁金坤


     4月4日,一太湖快艇撞上前面两艘重载船中间的缆绳,造成快艇4名学生死亡,4人受伤。当地公安对三船的驾驶员均刑事拘留,并指出快艇驾驶员是危险驾驶(酒后驾驭)……



    作者  丁金坤

    媒体没有报道三驾驶员涉嫌的罪名,虽然指出危险驾驶,但显然不涉嫌危险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危险驾驶罪,是针对机动车驾驶的,不能扩大解释到船舶驾驶,否则就是类推适用了,这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三驾驶员违反水上交通规则,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应涉嫌交通肇事罪。因水上交通肇事少,最高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并没有涉及之。窃以为,对于水上交通事故,定罪的前提是分清事故责任,只有承担全部事故责任或主要事故责任或同等事故责任的,才构成。换言之,没有事故责任的或者承担次要事故责任的,不涉嫌犯罪,因为在某种意义上其还是被害者。

    就本事故来看,两载重船之间以缆绳牵引行驶,但缆绳无明显标示,这是事故的重大原因,而驾驶员冒失穿越,也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因此,这个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要综合具体情况做判断,而只有认定为同责时,三个驾驶员才均涉嫌犯罪,否则只能是个别人涉嫌犯罪。如今,在责任未认定之前,先把三个驾驶员都拘留,显然不够慎重,大概是迫于舆论压力,推出责任人以应场吧。而事实上,事故的真正源头是太湖船政管理的松懈,无论是对船舶牵引的标识管理,还是对快艇驾驶员酒驾的监督,都存在监管漏洞。所以事故的发生是偶然中的必然了。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快艇驾驶员到岸后,被告知有学生落水,却怠于施救,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我认为,如果快艇驾驶员已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则属于肇事后不积极施救,是个从重处罚情节。而如果快艇驾驶员负次要责任,不涉嫌交通肇事罪时,则还要考察,其不去及时施救与学生死亡的因果关系,如果有因果关系,应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斯人已去不可回,再如何惩罚犯罪,也挽救不了年轻的生命,而改进管理,能够预防下一次的事故。是故,当地政府,切莫以严打敷衍民意,而是要严格惩处玩忽职守的政府官员,切实完善太湖船舶的安全管理。



原文标题:对太湖快艇事故涉嫌罪名的商榷

原文来源:丁金坤律师的博客

(立法网  小蚕/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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