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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帮忙不一定涉嫌包庇罪

发布时间:2013-07-30 作者:杨涛


     从深圳福田交警大队获悉,在“5·26滨海大道特大交通事故”中,打的将侯培庆送往大梅沙游艇会的深圳大学学生吴某某(男,21岁)因涉嫌包庇罪,已于6月1日被刑拘……



    作者  杨涛

    按照警方的说法和相关报道,吴某某其实并没有做什么特别的举动。当时,侯培庆从跑车出来后,跑到滨海大道南侧绿化带的草坪,随后打电话给吴某某,告知发生了事故,并叫吴某某来接他,吴某某打的到事发现场附近,拦下另一辆的士,送侯培庆到大梅沙游艇会所,而后回到自己住所处。如此行为,以涉嫌包庇罪对其刑事拘留,恐怕值得商榷。

    刑法规定了窝藏罪和包庇罪,所谓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而包庇罪则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作假证明为其包庇的行为。吴某某仅是帮助侯培庆打的送到大梅沙游艇会所,这个行为即便是涉嫌犯罪,也只可能是涉嫌窝藏罪,而不是包庇罪。

    但是,吴某某是否涉嫌窝藏罪,也值得推敲。窝藏罪成立的前提是“明知是犯罪的人”,但当时吴某某来接侯培庆时,警方说“告知发生了事故”。这里面分几种情况,如果侯培庆只是告诉吴发生了事故,并没有告诉说侯就是肇事者,那吴某某也有可能认为他是受害者,这样就不能追究吴窝藏罪。

    如果侯培庆只是告诉吴发生了事故,并没有告诉他后果是什么样,那吴某某也可能认为发生的事故仅仅是一般的交通事故,侯培庆并不是“犯罪的人”,也不宜追究吴某某的窝藏罪。只有侯培庆在打电话时或者在吴到来时,明确告诉他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撞死了人,这时侯培庆就涉嫌犯罪,而吴明知他是“犯罪的人”,而帮助他逃匿,才涉嫌窝藏罪。

    不过,吴某某如果当时确实知道侯培庆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并且是肇事者,涉嫌窝藏罪,是否一定要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也要打个问号。吴某某帮助侯培庆,不过是帮助他打了的,最后送到大梅沙游艇会所,并没有很刻意的要干扰警方查处案情和缉拿犯罪嫌疑人的举动,按照网民的说法就是“出于一个朋友帮忙的很自然举动”。何况,侯培庆在逃跑后7小时后又投案自首,也没有造成很严重的后果。因此,按照《刑法》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不追究吴的刑事责任完全可以,对于吴某某的行为,可以给予治安拘留和其他行政处分,进行教育训诫。

    如果警方执意要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检察机关也可以视他平时的表现和悔改的情况,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以挽救一位在校大学生,减少社会对立面,这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原文标题:大学生“包庇飙车案肇事者”被刑拘的思考

原文来源:腾讯博客

(立法网  小蚕/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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