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 攀枝花市 自贡市 绵阳市 南充市 达州市 遂宁市 广安市 巴中市 泸州市 宜宾市 内江市 资阳市 乐山市 眉山市 广元市 雅安市 德阳市 凉山州 甘孜州 阿坝州

陈子明:人权不等于人民的权利

发布时间:2013-08-05 作者:


     按照郭沫若的研究,在金文中民字是盲的初文,象目中着刺。民是被盲其一目的生产奴隶,臣是俯首听命的样子,臣与民原来都是奴隶的意思。在中国几千年历史中,臣民的观念根深蒂固,公民的概念始终阙如…… 



在中国几千年历史中臣民的观念根深蒂固 公民的概念始终阙如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人权观念乃至人权这个词,对于中国人来说是十分陌生的,甚至是带有邪恶气味的,谁沾上它谁就要倒霉背运。

    当时流行的说法是“人民的权利”,但是“人民的权利”和人权是两个非常不同的概念,甚至可以说是代表着两种截然对立的思想。

    按照郭沫若的研究,在金文中民字是盲的初文,象目中着刺。民是被盲其一目的生产奴隶,臣是俯首听命的样子,臣与民原来都是奴隶的意思。在中国几千年历史中,臣民的观念根深蒂固,公民的概念始终阙如。一个人要被刺瞎眼睛至少也要蒙上眼睛,放弃自己的观点后才能享受“人民的权利”,这与人权观念是格格不入的。

人权是指每一个人生来具有的权利与他持有何种政治观点 和政治立场无关

    人权是指每一个人生来具有的权利,与他持有何种政治观点和政治立场无关,无须经过六条政治标准或四项基本原则的鉴别,他就可以享有人权。有人或许会说,郭沫若绝不会把他对民的诠释应用于新社会的人民。但是,确有一位著名的中共领袖提倡过做党的“驯服工具”,不论是“驯服”还是“工具”,都与“人”权风马牛不相及。在“文化大革命”中,“人民的权利”被捧上了天,人权被打入十八层地狱,“驯服工具”论的倡导者也不得不拿出宪法来捍卫自己的人权。

    但是很可惜,在他主持通过的法律文书中,只能找到“人民的权利”却找不到人权的字样,当他最后含冤九泉时竟然连名字都被剥夺了。在痛定思痛后,国人开始体会到什么才是真正的人权。80年代中,胡耀邦首先为人权概念平反,90年代初,邓小平最终拍板在官方文献中正式引入人权一词。

胡适对南京国民政府发布的一道保护人权的命令“感觉大失望”

    人权是被国人在不经意中遗失,并被岁月的尘土掩埋多时的思想瑰宝。梁启超、胡适等曾是人权的积极倡导者,陈独秀曾把“人权说”视为“使人心社会划然一新”的近世文明之第一位的特征。但在过去的中国思想家和政治家中,对人权观念作过比较全面和系统阐述的,还要说是罗隆基。

    人权论争起因于1929年4月20日南京国民政府发布的一道保护人权的命令。该命令全文如下:“世界各国人权均受法律之保障。当此训政开始,法制基础亟宜确立。凡在中华民国法权管辖之内,无论团体或个人均不得以非法行为侵害他人身体、自由及财产。违者即依法严行惩办不贷。着行政司法各院通饬一体遵照。此令。”

    胡适对这道命令“感觉大失望”,写了《人权与约法》一文,提出三点质疑:

    第一,命令对“身体、自由、财产”三项“人权”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命令所禁止的只是“个人或团体”,而并不曾提及政府机关,“但今日我们最感觉痛苦的是种种政府机关或假借政府与党部的机关侵害人民的身体自由及财产”。

    第三,命令中说“违者即依法严行惩办不贷”,但不知今日有何种法律可以保障人权。中华民国刑法固然有“妨害自由罪”等章,但种种妨害若以政府或党部名义行之,人民便完全没有保障了。是不是说,“无论什么人,只须贴上‘反动分子’、‘土豪劣绅’、‘反革命’、‘共党嫌疑’等等招牌,便都没有人权的保障。……无论什么书刊,只须贴上‘反动刊物’的字样,都在禁止之列,都不算侵害自由了,无论什么学校,外国人办的只须贴上‘文化侵略’字样,中国人办的只须贴上‘学阀’、‘反动势力’字样,也就都可以封禁没收,都不算非法侵害了。”

    此后,罗隆基便写了《论人权》,对胡适的质疑提供理论上的火力支援。

“言论自由是人权”

    罗隆基指出:人权,简单地说,是一些做人的权。人权是做人的那些必要条件。维持生命,是做人的出发点。要维持生命,就要有衣、有食、有住。谋取衣、食、住的机会,就变成了人权的一部分。但人权的范围,决不止此。维持生命,固然是做人的出发点。维持生命,决不是做人的唯一目的。

    如今中国千千万万人活着,他们有他们的生命,但有几个是真正在做人?做人,老实不客气,要有做人的快乐,生命要有生命的幸福。人有个性和人格,倘若个性及人格没有发展与培养的机会,人就不在做人。

    因此,所谓生命上的必须的条件,绝对不止衣、食、住及身体的安全,同时要加上那些发展个性,培养人格,成我至善之我的一切必要的条件。

    根据上述人权定义,罗隆基论证了为什么说“言论自由是人权”。是一个人,就有思想。有思想就要表现他的思想。要表现他的思想,他非要说话不可。他要说自己要说的话,不要说旁人要他说的话。说他要说的话,这就是发展个性,培养人格的道路。这就是“成我至善之我”的门径。

    我有了言论自由,才可以把我的思想贡献给人群,这是人向社会的责任。

    在社会方面,这是思想上的参考材料。这就是人群达到至善的道路,这就是人群最大多数享受最大幸福的道路。

    反之,取缔言论自由,所取缔的不止在言论,实在思想,不止在思想,实在个性与人格。取缔个性与人格,即系屠杀个人的生命,即系屠杀人群的生命。在当今这个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的时代,我们理应比70年前的罗隆基更能够体会到,为什么取缔言论自由即系用软刀子屠杀中国人群的生命。

    老实说,罗隆基浅显明白的定义与论证,比时下那些喋喋不休地阐释人权与生存权关系的洋洋大文,要透彻与深刻得多。

国家优劣程度就以它保障人权成功失败的程度为标准

    罗隆基在论述人权与国家的关系时说:国家的功用,就在保障人权。国家万能说已经破产。国家这个组织,不过是社会上许多组织中的一个组织而已。它对人民的威权,是有限制的,不是绝对的。人民对国家的服从,是有条件的,不是绝对的。最重要的条件,就在保障人权,什么时候,国家这个功用失掉了,人民对国家服从的义务就告终了。国家失去功用的理由,最大的是国家为某私人或某家庭或某团体所占据,变成了他或他们蹂躏大多数国民人权的工具。

    罗隆基援引法国人权宣言第二条说:“一切政治组织的目的在保全自然的及永不磨灭的人权。这些人权是自由,财产,安全,及对压迫的反抗。”

    他又引用他的导师拉斯基的话说:国家以所担保的人权正其名分。国家,简单地说,不能产生人权,只能承认人权。国家优劣程度,就以它保障人权成功失败的程度为标准。政府的行动,不能以其出诸政府,即成为天经地义。

法律保障人权 人权产生法律

    人权与法治的观念已被国人广泛接受,而法律就是人权的产物。罗隆基明确地说:“人权与法律的关系,我的结论是法律保障人权,人权产生法律。”人权是先法律而存在的,只有人民自己制定的法律,人民才有服从的义务,这是人权的基本原则之一。

    法律的目的在谋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只有人民本身知道他们本身的幸福是什么(不是只有大救星才知道人民的幸福是什么,例如人民公社、公共食堂之类),才肯为他们本身谋幸福。谋取本身的幸福,这又是人权之一。所以说人民制定法律,就是人权。所以说法律是人权的产物。

法治是用来限制政府的而不是限制人权的

    罗隆基引用胡适的话说:“我们须要明白,宪章的大功用不但在于规定人民的权利,更重要的是规定政府各机关的权限。立一个根本大法,使政府各机关不得逾越他们的法定权限,使他们不得侵犯人民的权利。这才是民主政治的训练。”

    罗隆基指出,“法律之外无自由”,是句欺人的话。单单说“自由”两个字,是空泛无意义的。具体的举出某种自由来,就是说某事已成特权,政府的法律在某事方面不得干涉。言论自由,是指不受法律干涉的自由;是指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取缔人民的言论而言。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拉斯基说:“在国家方面,国民应绝对让他自由发表他私人所有或与旁人考虑结果所有的意见。他可以宣传社会现状的缺点。他可以主张用武力革命的方法去改造现状。……无论取哪种形式发表他的意见,他是不受任何干涉。进一步,他有权利采用任何出版的方法,宣布他的意见。他可以发刊书本,或小册,或报纸;他可以采用演讲的方式,他可以到大会去报告。他能做任何或所有一切上列的事项,在进行上同时得到国家完全的保障,这才是自由上一种根本的人权。”

    “法律不能干涉言论,只能迫言论者负言论的责任而已。即使是凭空说谎,无故造谣,蓄意毁谤,存心诬陷,也不是政府随时随意可以用命令去警诫或取缔的,要先经过法庭方面陪审员认定某人确有这方面的事实,而后国家的法律才可以行使它的威权。言论自由不能有什么度数,不能分什么多少。”

    所以说言论自由,是有什么言,出什么言,有什么论,发什么论。无事不可言,无事不可论。天下事没有绝对的自由,就成为绝对的不自由。”

中国旧式的政治运动始 终逃不脱诡谋陷害的小把戏 到头仇仇报复循环为害

    “人权,法治,在‘同志’的眼光里,是反动的思想。是迂腐的思想。自然,为党员己身着想,有了‘党高于法’的党权,用不着人权;有了‘人高于法’的党治,用不着法治。”

    罗隆基开诚布公地对“同志”们说:“物不常存,势不常盛,依势凌人,毕竟是危险的事。这几年来,眼见多少‘同志’陷害‘同志’的故事。‘反动’名词,是这般无定义;‘诬控’手段,又这般易利用。今日用这些东西来糟蹋别人。知道什么时候,同样的罪名和手段,不用到你们头上来?中国旧式的政治运动,始终逃不脱诡谋陷害的小把戏。到头仇仇报复,循环为害。”“中国旧式的政治运动”,看来真是长命百岁。罗隆基有幸没有赶上“文革”,他所知道的故事比起经历过“空前浩劫”的我们来说,只能算是“小巫见大巫”了。

    在“文革”中,一批接着一批的人(包括“三家村”、“四家店”、“刘邓司令部”、“二月逆流分子”、“王关戚小爬虫”、“杨余傅小集团”、“林陈反党集团”,“反动学术权威”、“资产阶级狗崽子”、“一切牛鬼蛇神”、“走资派”、“五一六分子”、“一打三反对象”、“林陈死党”、“右倾翻案风支持者”、“天安门事件反革命分子”,等等等等)被从“人民”的范畴中剥离出去,搞到后来,“人民的敌人”遍布赤县神州,能够始终以“人民”自居的,只剩下孤家寡人和几只阿猫阿狗。

    罗隆基几十年前就反复叮咛和告诫“同志”们,“万勿将错就错,铸成永久大错”。可惜言者谆谆,听者藐藐。

人权是人民生活上必要的条件  人权的范围亦随时代而变迁

    英国大宪章的第八条说:“任何孀妇,假使她不愿再嫁时,不得强迫再嫁。”这是何等纤微的事体,但在1215年的英国,这是必争的权利,这是人权。

    1689年的人权法案说:“不经国会承认,皇帝任意停止或任意执行法律是违法……不经国会通过,皇帝征收银钱,或经国会通过,但征收之期限或方法,逾越国会之规定,均为违法。”

    四百多年里英国的社会环境不同了,所以争的人权便随之不同了。英国的人权法案和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又有不同,前者偏重经济上的权利,后者偏重政治权利。这些都表明了人权的时间性和空间性,但并不是否认人权的普遍价值。

    现在中国的人权要求不同于一个世纪以前,现在中国的人权主张也不必与美国强求一致,这是毫无疑义的。

    但是,强调特定时间特定国家的特殊人权需求,不意味着蔽帚自珍式地把玩宣扬已经获得的那些人权,例如人人有饭吃、有衣穿之类,而是要积极争取当务之急的那些人权。

    例如工人没有集体谈判工资待遇的权利,就要争取工人的人权;农民没有进入大城市的迁徙自由,就要争取农民的人权;知识分子没有同仁办报办刊的言论自由,就要争取知识分子的人权。

    上述几种人权在今日美国已经没有人再去为之鼓吹奋斗,但在中国,却是影响国计民生,影响个性发展和人群幸福的紧迫问题。

罗隆基的人权思想至今仍值得国人认真研究和体会

    在1957年的“反右派运动”中,罗隆基被钦定为所谓“章罗联盟”的主帅之一。他是中国55万右派中少数几个至今没有改正的人之一,但是官方对于他的一生后来还是作出了肯定的评价。

    1988年,在民盟中央为他诞生90周年召开的纪念会上,时任中共中央统战部长的闫明复称他为“著名的爱国民主战士和政治活动家”,并指出:“纵观罗隆基先生的全部历史和全部工作,总的来说,他是爱国的、进步的,为我们民族和国家做了好事,是值得我们纪念的。”

    作为中国人权思想的一位先驱者,罗隆基的人权思想至今仍值得国人认真研究和体会,并付诸于今后的实践。



原文标题:“人民的权利”不等于人权

资料来源:陈子明的博客

(立法网  宋杨倩/摘编)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立法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