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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鸿:刑诉法司法解释存在“捣糨糊”的嫌疑

发布时间:2013-08-23 作者: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虽然规定了将变相肉刑视为刑讯逼供,但是什么是变相肉刑却没有明确。“车轮战”式的连续审讯如果不属于变相肉刑,那么请问什么才是变相肉刑?如果它可以算变相肉刑,那么要持续多长时间才算?12小时还是24小时……



    多家媒体报道了最高法院的一份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内容是关于如何执行即将于明年开始实施的新的《刑事诉讼法》。此稿全文长达560条,争议最大的条款集中在关于法庭纪律部分的两个条文。

    按照最高法院自己的说明,这些条文包含如下信息:(1)(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不得将录音、录像、摄影器材、手机等电子设备带入法庭,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2)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和通过邮件、博客、微博等方式报道庭审活动的,除警告、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等处理外,还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等器材或者存储介质。(3)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严重违反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可以禁止其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身份出席法庭参与诉讼;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可以建议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停止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等处罚。

    这些规定是可疑的,甚至也是可笑和可怕的,涉嫌对律师的公开歧视。以我的见闻,在中国的法庭上打断庭审的手机铃声主要不是来自律师,恰恰来自法官自己或者公诉人。其可笑之处在于不可操作,可怕之处在于毫无疑问违反了审判公开的原则。

    所谓的录音录像和摄影设备根本无法准确界定。事实上,绝大多数笔记本电脑和平板电脑均有录音录像和摄影功能,一概禁止带入法庭将严重影响诉讼效率,也与科技发展趋势背道而驰。就算按照意见稿所说的,经法庭许可,诉讼参与人可将电脑带入法庭,法庭又如何界定哪些可以哪些不可以?不可以的情况如何救济?除了极少数特殊的案件,法律规定审判必须公开,这里的公开当然不限于旁听。上述规定一旦实施,等于将庭审活动置于法院的完全控制之下。这在当前司法环境下,势必激化被告人及其律师与法庭间的矛盾,既违背公开原则,也不利于社会稳定。

    除了争议严重的法庭纪律条款,其实笔者更关注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第95条到102条的有关内容。我认为,最高法院的解释架空了《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并使其沦为一纸空文。

    第95条虽然规定了将变相肉刑视为刑讯逼供,但是什么是变相肉刑却没有明确。“车轮战”式的连续审讯如果不属于变相肉刑,那么请问什么才是变相肉刑?如果它可以算变相肉刑,那么要持续多长时间才算?12小时还是24小时?

    再者,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审讯犯罪嫌疑人,要符合排除非法证据的条件,必须是“迫使被告人不得不违背自己意愿供述”,什么叫不得不?刑讯逼供就是刑讯逼供,变相逼供以刑讯逼供论。司法解释的目的难道不是要使立法更清晰?为什么这些解释都存在“捣糨糊”的嫌疑?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没有明确非法证据一律排除的原则,而是做了不少模糊处理。比如,犯罪嫌疑人被打得受不了,违心做了一份认罪笔录。由于心有余悸,稍后没有被打时又做了一份内容相同的认罪笔录。那么到了法庭上,排除什么呢?按理应该是全部排除,以当庭陈述和其他证据为准。可是未必,按照这个意见稿,只有“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况才予以排除。

    权力并不是权威。法院和法官的权威来自何处?在不尽如人意的司法环境下,要靠法官抵制干涉司法独立的力量,依靠宪法和法律裁判案件来实现。如果最高法院不守护宪法的精神,如果司法解释不能体现立法的进步,依据这些司法解释做出的判决,其权威何在?这些司法解释看上去增加了法庭和法官的权柄,但没有权威的权柄,怎么能指望长治久安?



原文标题:法院和法官的权威来自何处

原文来源:新民周刊

(立法网  赵娟/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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