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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苏甦:专利权司法保护何以落空

发布时间:2013-10-14 作者:


     201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一位官员私下说:“现在的专利侵权案不是按法律判,而是按关系判。你要打赢官司,就要去找关系。”很不幸,我亲历的专利官司成了这类案件的典型案例……



    本文是作为学术调查报告来写的,我对文中所述事实承担法律责任。

知识产权困境

    中国专利保护不了,这话官方宣传是不敢说的,只有体制外的知名学者郎咸平敢说。他2012年5月出的新书《中国经济到了最危险的边缘》谈到中国制造业深刻危机时指出,最根本的问题是我们深深陷入知识产权危机。

    他在该书169页说:“德国人会专门去研究怎么用钢铝钢,钢铜钢夹层的复合锅底来减少油烟,……怎样的材料能让锅具烧东西不会糊底。而这些,我们中国企业根本不会研究,这就是我们不注重保护知识产权的恶果。因为即使我们研究出来了,被同行抄袭了,我们企业的权益也得不到保障。那我们干嘛要费那个劲呢?”

    我的专利被贸促会、人民日报社新闻信息中心选为《2002-2003年招商引资扶助促进工程》重点实施扶助的对象,免费在2002年6月6日的《中国贸易报》上作了宣传。由于引资不成功,没有后续资金,先期支付的办国际专利的13000元打了水漂。2005年向一位企业董事长推介本专利时,他斩钉截铁地说:“中国专利保护不了!”

    当时他的话我是不信的,我认为专利保护不了,那是因为专利权人不会应用法律武器。然而2006年当我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至今,才发现自己面对的是集团力量,与之相比,专利权人一个个成了弱势群体。也正是这一经历,我对专利权司法保护何以落空有了发言权。

难以置信的潜规则

    201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一位官员私下说:“现在的专利侵权案不是按法律判,而是按关系判。你要打赢官司,就要去找关系。”很不幸,我亲历的专利官司成了这类案件的典型案例(详情见blog.gmw.cn/blog-5369-409838.html)。通过本案可以清楚地看到,当今专利侵权案的判决是可以没有理由的,法官随便找一个理由判你输,就能令你告状无门。不按法律按关系判,又有何妨?

    上述情况若不是亲身经历,很难相信。请看本案,为了证明涉案产品不侵权,二审司法鉴定做了伪证。伪证被我揭穿后,法官仍然判我输,理由是涉案产品不符合本专利权利要求2(专利法规定,只要涉案产品符合本专利权利要求1,即侵权)。浙江省高级法院本案终审判决书敢于隐瞒关键证据,庇护伪证,篡改诉讼文件,枉法裁判,法官就不怕我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时告他们吗?不是不怕,至少在他们看来受到处罚的风险不大。事实又是怎样呢?

    我提交最高法院的再审申请书在最高法院被扣压(再审申请书是2009年9月15日寄出的,9月16日15时送达,邮件编号:EA647288351CS)。2010年1月18日我写信向最高法院监察室询问,未被理睬。直到我向最高检察院、知识产权局局长反映情况后,于2011年1月才收到最高法院寄来的受理通知书。

    又经过一年的等待,最高法院下达了驳回我再审申请的(2011)民申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令人震惊的是裁定书竟然将二审造假的鉴定结论作为裁定的根据。我不服裁定,向最高检察院申诉(申诉书于2012年3月15日寄出,3月16日15时送达,邮件编号:EP043915068CS),四个月过去了,没有任何回音。

    如果我的申诉书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即时退回并告知原因。既不退回又不受理,作何解释?截止2012年7月23日,本案已历时六年零一个月。朋友们都劝我不要为这事费力了。我每年6千元至8千元的专利维持费还有必要交吗?

问题出在最高法院

    我国法律规定,专利侵权案由省会城市的中级法院审理,二审在省高级法院,再审申请即到最高法院。如果最高法院能够主持正义,省高级法院怎敢枉法裁判?换言之,省高级法院敢于隐瞒或销毁证据,枉法裁判且得不到纠正,皆因最高法院充当了下级法院司法腐败的保护伞。中国专利保护不了,是最高法院失职。

    有人写文章说:“为什么中国的法官胆子这么大……,看了最近最高院公布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才恍然大悟:这些人确实用不着害怕。”我查阅了该条例,特别关注故意毁弃、篡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或者其他诉讼材料的,《条例》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般不作渎职犯罪论处。

    我关注的另一违纪行为是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它保护了大批违法违纪官员,使他们免受法律追究,是百姓告状无门的重要原因。而《条例》一般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该处分形同虚设,且不说这样的事屡禁不止,我的再审申请书被扣压一年零四个月,其间最高法院监察室并非不知道。是不是有“领导指示”的除外?

    应当受理而扣压不办的法官不认识当事人,没有他人指使是不可想象的。专利官司涉及巨大利益,干预司法的权利人物与被控侵权方的权钱交易是公开的秘密。我不是说上述违纪行为必须给予刑事处罚,重要的问题不是该不该刑事处罚,而是这样的法官必须调离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只有一个最高法院,政法委连一个最高法院也管不好吗?

纪检信访部门的表现

    本案在浙江省高级法院审理时编号为(2007)浙民三终字第193号。2008年8月我向省高院监察室、院长信箱、省纪委反映五专家司法鉴定造假,没有回音。8月29日我向鉴定方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纪监办公室发了投诉电子邮件,两封邮件均在第二天被退回。

    本来问题很简单,我举报司法鉴定做了伪证。纪检部门首先要弄清楚鉴定方究竟有没有做伪证。滑天下之大稽的是我发给纪检部门的所有投诉均无回音。在这里,请问浙江省高级法院院长齐奇:省高院网站院长信箱承诺来信必复,为什么我的信没有回复?我举报司法鉴定造假,法院的调查结论是什么?

专利侵权案媒体监督难

    专利侵权案涉及科技知识。你说人家做伪证,证据在媒体上公开,多数人或绝大多数人看不懂。本案法官敢于枉法裁判,也因为他们不担心你能在媒体或网上掀起风浪。所以对专利案件的司法审理,除了媒体监督,更需要通过制度建设,加强内部监督。

    由此联想到包括我国在内的少数国家,民事案件做伪证不视为犯罪,除非受贿。受贿是很难查的。司法鉴定机构做伪证,不受贿可能吗?在造假成风的世下,这条法规是不是应该改一改?对民事案件做伪证的处罚与国际接轨,有利于我国道德重建。

深层次原因有待探索

    请注意:随便找个理由判你输,哪怕理由很荒谬,也能令你告状无门--这是很可怕的,它反映了权贵利益集团的猖獗。应该看到司法腐败是行政腐败(即权力人物腐败)发展到严重阶段的产物,所谓不按法律按关系,说到底就是按权力。了解这一点对本案远远不够,作为理论研究,必须查明具体情况,而具体情况或许永远是个谜。

    梁彗星三年前说过,“司法腐败已到了不能容忍的地步”。三年后的今天呢?《经济参考报》2012年6月18日报道,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法院将一桩讼争8年的煤矿判归案外人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桑村镇政府所有。“而吊诡的是,桑村镇政府既不是本案一审、二审和本次再审的当事人,也没有在本案中提出过任何诉求”。该案主审法官安明江称:“我们合议庭作不了主,要听院领导的话。”六盘水市中院院长唐林则称,市里三位领导“有指示,我只能照办”。试问:这样的法院还是人民法院吗?

    耐人寻味的是接手本案的省高院法官和最高法院法官,最初都给我留下极好印象。他们有理工学历,直言不讳地告诉被告:“我认为你们的产品侵权。”在我打赢官司没有悬念时,风云突变。其中的奥妙有谁能参透?

    为什么我国司法大气候没有因黄松有被揪出而改善?如果我们将这个问题以及2011年以来备受公众关注的诸多事件的来龙去脉调查清楚了,政改的顶层设计就在其中。



原文来源:新浪博客

(立法网  赵娟/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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