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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丹红:用法律保护“好心人”

发布时间:2014-03-12 作者:


    我们不可能站在道德制高点上,要求普通人都去做圣人,但对于真正的“雷锋”,也应当好好保护。毕竟,他们代表着善良和良知,是物欲横流的社会的灵魂。而实体法上和程序法上对于“撒玛利亚人”的保护,是在制度上鼓励人们行善……

  

    《圣经·路加福音》中讲过一个故事,记载了一个律法师和耶稣的对话。耶稣说:“要爱你的邻居如同爱你自己。”律法师问:“谁是我的邻居呢?”

    耶稣回答说:“有一个人从耶路撒冷去耶利哥,落到了一伙强盗手中。他们剥去了他的衣裳,把他打个半死,就丢下他走了。有一个祭司路过,看见了他,但从他身边过去了。又有一个利末人来到这个地方,看见他,也照样从他的身边过去了。唯有一个撒玛利亚人行路来到那里,看见他就动了慈心,上前用油和酒倒在他的伤处,包裹好了,扶他骑上自己的牲口,带到店里去照应他。第二天,又拿出二钱银子来,替他交给了店主……”耶稣问他:“这三个人哪一个是那位落难之人的邻居呢?”律法师说:“是怜悯他的。”耶稣说:“你去照样做吧。”

    后来,英美法律中就用“撒玛利亚人”来指既没有法定义务也没有约定义务而出于内心的道德要求无偿对他人进行救助的好心人。而在中国,这种好心人被普遍叫做“雷锋”—半个世纪前的道德楷模。

    今年九月中旬,笔者作为嘉宾连续参加了上海卫视和凤凰卫视的两期访谈节目,主题都是关于“老人摔倒是否该救助”的问题。而缘起,则是最近媒体报道的江苏和天津发生的两起“救助反被讹”的事件,甚至一度提到数年前发生的“彭宇案”。

    笔者的观点与其他嘉宾存在分歧。我个人认为,媒体对案件进行报道的时候,要切实注意保持当事双方话语权的平衡。要防止在没有认真审查所有证据前,先定下“做雷锋反被诬”的基调,再站在道德制高点进行口诛笔伐。事实上,媒体并没有目睹到现场真实情况,为保持报道的客观,就要防止信息来源都是一面之词。

    彭宇案和许云鹤案,笔者认为在一定程度上都是“罗生门”,主要分歧在于原告举出的证据是否能达到优势证据标准。在凤凰卫视的节目现场,我曾经与许云鹤先生以及原告现场连线,但此案疑点颇多,譬如,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虽然模棱两可,但定性为交通事故,本身对被告很不利,此证据在审判过程中证明力大,会影响法官的心证。当然,原告的证据是否达到了优势证据,也是值得商榷的,但也不能说原告完全没有证据。于是,这种法律上的技术性问题被泛化理解后,就成了所有的救助行为都有被诬告的风险。“彭宇案”报道时媒体所贴的标签,造成了较为明显的误导,以至于现在判断救助老人事件时,很多人都会主观上把这种诉讼风险放大,而不去考虑具体个案中的证据。

    当“救人会被讹”成为一个先入为主的预判,社会上自发的救助就会望而却步,对于道德沦丧、人心险恶以及司法不公的负面评价变成一种成见。事实上,普通的救助行为,如果要反告,是需要很多证据的。民事诉讼中,只有具备“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才可能立案,而要在达到优势证据标准之后才有可能获胜。话虽如此,但要真正消除普通人的心理顾虑,依然需要制度的力量来解决。

    美国联邦和各州的法律中有一些条款,有的叫《好撒玛利亚人法》,有的称《无偿施救者保护法》。《好撒玛利亚人法》原则上是重点保护医疗人员、警方、消防人员在紧急事件中,救助受伤人员时不必因抢救中出现的问题而承担民事责任,除非上述人员疏忽救助或是救助方式错误或是有意延误。对陌生人对受伤者进行紧急医疗抢救中出现的失误,也给予法律责任上的赦免。但这种情形必须是在紧急事件发生现场,而且这种救助是无偿的。如果一个人没有受过专门的急救训练,原则上即使遇到需要急救的情形,也不要轻易动手。因为如果一个人没有受过急救训练,对受伤的人没有法律义务去做急救。

    相反,有的州法律则规定,一个人发现陌生人受伤时,如果不打“911”电话,有可能构成轻微的疏忽罪。总的规则是,如果一个人受伤是在失去意识的情况下,陌生人可以不经过受伤人允许采取急救措施。如果一个人受伤但还有意识,陌生人在救助前必须经过受伤人的允许。

    在加拿大,也有《好撒玛利亚人法》的例子。诸如安大略省、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制定了《好撒玛利亚人法案》,艾伯塔省制定了《紧急医疗救助法案》,新斯科舍制定了《志愿服务法案》。这些法案规定,自愿或者没有报酬或奖励地为他人提供救助时,救助人无需对其因疏忽而给被救助人造成的损伤负责,除非损伤是因救助人重大过失造成的。与美国相似,加拿大多数省规定公民没有义务对紧急伤病者提供援助。但魁北克省例外,魁北克省的“义务法案”规定公民有义务对紧急伤病者提供援助,违者有法律责任。而且魁北克省规定由省的财政支出来补偿一位好撒玛利亚人因实施援助行为而遭受的伤害或其他损失。

    德国有法例规定“无视提供协助的责任”是违法的,在必要情况下,公民有义务提供急救,如果善意救助造成损害,则提供救助者可以免责。义务协助处于危险中的人是近年来起源在法国和比利时的趋向,并扩展到高度均一的欧洲法律之中。根据欧洲大多数国家民法,不协助在紧急状态的个体是一个刑事罪。有趣的是,根据古罗马法典,它却未必要求人对陌生人提供紧急援助。欧洲《好撒玛利亚人法》要求每个司机当遇到事故或事件时,并基于安全的情况下,停车和提供援助。

    国外被称为“撒玛利亚人法”的实体法在具体规定上可能存在着差别,但其根本的原则是一致的:任何人,如果本着诚信的心态(善意),对在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下遭受身体伤害的受害者施以紧急的救助而没有从此救助行为中获得报酬或不期望获得报酬,那么,他就对在此过程中因其过失的行为而导致对被救助者的损害免责。

    其实,《好撒玛利亚人法》的法理基础是民法上的“无因管理”,只不过无因管理更强调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者为避免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而产生的债权。在电视剧《爱在哈佛》里,男主角引用这个条文帮女主角应对校方的聆讯并最终获得校方支持。《好撒玛利亚人法》则强调产生损害后果时的免责性,并通常以不主张无因管理之债为前提。

    相应地,在证据法上也有排除救助行为作为承担责任依据的规定。例如,在伤害或者损害发生后,行为人采取了救助行为,这一事实通常不得采纳作为证明行为人过错的证据。支付或者承诺支付因伤害而引起的医药、住院或者类似费用,也不得采纳作为追究支付者责任的证据。这种规定的立法目的,是鼓励社会救助,免除救助者(无论是肇事者还是无责任者)的后顾之忧。在证据法上,救助行为与事故责任之间的关联性极其微弱,如果采纳这种救助行为作为承担责任的依据,既不利于救助行为的产生,也不利于公正判决的达成。法律上对好人的保护,也促进了社会善举免遭伤害。当然,如果从制度上还需要有配套措施的话,应当考虑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全民医保和社会保险,免除受害者的后顾之忧,这样就减少了机会主义和道德风险。

    在影片《离开雷锋的日子》中,乔安山是雷锋最亲密的战友,俩人一同从鞍钢入伍,同在一个班,又同驾一辆车。雷锋牺牲后,乔安山悲痛万分,转业三十多年,他始终没有忘记雷锋,坚持学雷锋,做好事,尝尽了甜酸苦辣。有一次,乔安山驾车救起一位被车撞伤的老人,并将老人送到医院抢救。老人在家人的压力下,违心地指认是乔安山撞了他。乔安山痛心,家人寒心。最终,撞伤老人的司机找到了,老人的良心也受到谴责,拉着乔安山的手,认了错。这个片段无疑是当下社会某种现实的写照。我们不可能站在道德制高点上,要求普通人都去做圣人,但对于真正的“雷锋”,也应当好好保护。毕竟,他们代表着善良和良知,是物欲横流的社会的灵魂。而实体法上和程序法上对于“撒玛利亚人”的保护,是在制度上鼓励人们行善,避免真正做好事者遭受诉讼的风险。如此一来,助人为乐,又何足惧哉?



原文来源:《人民检察》

(立法网  小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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