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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慧聚:孝子弑母免罚是法律的宽容还是纵容?

发布时间:2014-05-09 作者:


    网友@主角就表示:“站在人性的角度看,值得可怜。但站在法律角度,如果这次不判刑,是不是变相鼓励了被生活所逼的人可以采取这样极端的手段呢?”网友@努力更瘦的章杰也诘问:“所谓法律、规定从来都是为了更多人的公平而存在,如果每个人都有难言的苦衷,那么是不是就该置法律和规定而不顾?”……



    作者  长征 丽江 崔冰等

    最近,孝子弑母免罚的报道引起一片热议。来自云南的打工者杨秀(化名)在东莞的一间出租屋用菜刀将常年瘫痪在床的母亲砍伤,然后自杀,所幸两人仅受轻伤被救。日前,东莞检察院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

坊间热议——法律的宽容也是正能量

    长征(作家)

    来自云南的打工者杨秀在东莞厚街一间出租屋用菜刀将常年瘫痪在床的母亲砍伤,后用刀自杀,所幸两人仅受轻伤被救。近日,东莞检察院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这条新闻在民间引起了巨大的反响,有人赞扬这是法律的宽容,有人吐槽这是法律屈就悲情。怎样看待孝子弑母免罚案,成为当下人们对社会法治建设和社会人性化管理莫衷一是的热议话题。

    孝子弑母免罚是不是法律的宽容?应该肯定地说是。杨秀因为生活无望,想以自杀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但瘫痪在床的老母这些年来一直与他相依为命,他自己离世后,老母怎么办?为了让母亲不受病饿折磨,杨秀不得不杀死母亲,其实是与母亲一起自杀。从法律的公道来说,杨秀弑母是一种犯罪行为,本应得到法律的惩罚。但是杨秀弑母既不是图财害命,也不是恶意杀人,在外出打工的时间里,他一直不肯抛弃老母,一直以自己的辛苦劳作维持母亲的生活,算是一个孝子。他弑母的目的是为了减少他死后母亲可能遭受的更多的苦难,他是在生活无望的状态下萌生弑母动机的,这应该被看做是一个孝子生活无望的一时过错。所幸他弑母的动机最终未能成为现实。正是考虑到这一切,东莞检察院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所以说,孝子弑母免罚案确实可以被看做是一种法律的宽容。并且这种法律的宽容也是在我国法律法规的界定范围内的宽容,并不违背法律。

    孝子弑母免罚是不是法律屈就悲情?是,但不完全是。杨秀的生活艰难是事实,杨秀与母亲相依为命也确实让人动容。在此案里,法律的宽容考虑到了孝子弑母案的悲情所在,从这个角度来说,许多人看到了法律屈就悲情的一面。但从法理的角度来看,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能简单屈就悲情。法律的宽容并不是因为杨秀和他的母亲生活得过于悲苦。生活悲苦永远不会成为犯罪的借口。法律的宽容是因为杨秀一直孝敬瘫痪在床的母亲,并且犯罪后果轻微。法律是严肃的,也是至高无上的,屈就二字在这里用得不是很准确。法律是无情的,但是法律的作用却是有情的。所以,几乎所有的法律条文都有一定的宽严调整空间,为的是用法律的管束作用维护社会的正能量,劝诫社会成员向善。法律为人所用,法治服务于社会管理。在此案中,法律的宽容就是社会管理的正能量。

    如果我们只强调法律的严肃和刻板,以杀人未遂罪惩罚杨秀,不仅会彻底磨灭这对母子的生存信念,也会让更多人感到社会的冷漠。而免罚既能让杨秀受到劝诫,又给予了他今后走向守法生活的机会和力量,让更多的社会成员感到法治社会也有更加温暖的一面,这才是孝子弑母免罚案在法治社会建设中释放的积极意义。

剥夺生命之罪不该免罚

    丽江(媒体从业人士)

    杨秀带着已瘫痪多年、生活无法自理的母亲自云南到东莞打工。今年1月18日,因生活困难产生厌世情绪,杨秀对母亲砍了两菜刀,随后用剃须刀片往自己的腹部划了两刀,左手腕部位划了一刀。东莞检察院经过一系列法律程序,最终作出不起诉杨秀的决定。笔者不禁要问:剥夺生命之罪岂能免罚?

    贫困无助不是杀母免罚的理由。检察院不起诉杨秀的理由之一是因为“有长期积累的诱因,加上杨母只能由杨秀一人赡养”,意指杨秀一家贫困无助。2011年,杨秀带着母亲来到东莞,边干临时工边照顾母亲,每天能赚100多块钱。今年1月18日,有段时间没活做的杨秀碰到老乡找他吃饭喝酒,妈妈老是插话,喝了酒的他就对母亲挥起了菜刀。难道贫困无助就可以成为酒后宣泄厌世情绪、杀母求得解脱而不受法律制裁的理由吗?中国贫困地区有不少比杨秀一家生活更艰难的家庭,他们也为求得解脱而杀害自己的亲生父母吗?况且杨秀老家那边有房子住,也有工可做,还有七八亩地可以种树种粮!

    “孝子”名称更不是杀母免罚的挡箭牌。不可否认,杨秀多年来一直精心照顾生活无法自理的瘫痪母亲,还得外出打工赚钱,的确不易。但是,天大地大没有父母的恩情大,“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尽管杨秀是因为生活困难产生厌世情绪,是怕自己死后无人照料母亲而挥起菜刀,但是,看看母亲那黝黑的皮肤、瘦小的体型,想想母亲如何含辛茹苦地将儿女养大,还有什么理由来为厌世自杀找借口?又有什么理由残忍地挥刀向生你养你的母亲砍去?杀母免罚,情何以堪?理何以容?

    杀母免罚实际上是在纵容犯罪。按照检察官张旭岑的说法,杨秀属于故意杀人,这是刑法中最重的罪行之一,一般情况下要予以严惩,尤其本案是杀害他的母亲,更要罪加一等。如此看来,杀母免罚实际上是在纵容犯罪。网友@主角就表示:“站在人性的角度看,值得可怜。但站在法律角度,如果这次不判刑,是不是变相鼓励了被生活所逼的人可以采取这样极端的手段呢?”网友@努力更瘦的章杰也诘问:“所谓法律、规定从来都是为了更多人的公平而存在,如果每个人都有难言的苦衷,那么是不是就该置法律和规定而不顾?”

    杀母免罚是将法律和道德都套上了枷锁。一边是母子之情,一边是故意杀人之罪,情与法、道德和法律交织纠缠。但是,情与法,法大于情;道德和法律,先法律而后道德。我们不能因为情而摧残了法;更不能让“伪道德”和不道德的行为羁绊了法律的脚步。

    杨秀杀母案是个人和家庭的悲剧,也是社会的悲剧。社会底层生活的无奈和悲哀值得我们警醒,但它不是杀母免罚的全部注脚。

法律也有情  “孝子弑母”免罚合乎法理

    崔冰(法律工作者)

    一般情况下,对故意杀人的,要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至10年有期徒刑。可孝子弑母竟被免除牢狱之灾,似乎有基于怜悯同情而法外开恩之嫌,但在我看来,这一不起诉处理是正确的,既契合法理原则也有法律依据。检察院在严格依法的前提下,较好地贯彻了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依据我国《刑法》,在量刑方面可以综合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一贯表现、被害人意见等多方面因素,作出更符合人性化的判决。本案杨秀弑母只是不堪承受生活的压力,不想让母亲跟着自己“受罪”,其主观上并无恶性;在犯罪过程中又自动放弃,才造成母亲轻伤,属于犯罪中止;报警后在出租屋中等候处理,属于自首;归案后如实交代,其悔恨自责获得了母亲谅解,并无其他社会危害性,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尤其是杨秀三年来只身照料瘫痪的老母,没有逃避赡养义务,这些都符合《刑法》中从轻、减轻处罚的要件。

    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无独有偶,曾有四川阆中孝子邓明建照顾瘫痪母亲二十年,因精神崩溃,协助母亲饮药自杀,被法院“判三缓四”。杨秀弑母有人性的弱点,也有社会的遗憾,本着“罪刑相适应”原则和犯罪的特殊性,考虑杨秀又是瘫痪母亲的唯一赡养人,依法给予不起诉处理,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提高了诉讼效率,而且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悔过自新,纾解家人心理痛苦,从而实现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给予免罚处理绝不是对孝子弑母行为的放纵或是变相认可,刑事处罚只是一种手段,化解矛盾、教育感化才是终极目的。对于那些行为危害不大、已经认错悔改的犯罪嫌疑人,不起诉比起诉更有助于实现教育和改造的宗旨,依法终止刑事追诉无疑是一个更为适宜和稳妥的司法处理。

法律不该屈就悲情

    徐徐(市民)

    杨秀砍杀母亲一案,以被东莞检察院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为结局,这让人感到有许多不解之处。许多人由此萌生了这是法律屈就悲情的看法,说明人们对此案判决有因情失法理的质疑。

    杀人是重罪,弑母更是从道德和法律来讲都不该免罚的恶行。但是就因为杨秀的生活过于悲苦,杨秀有病卧在床的母亲,所以法律就被眼泪泡软,所以东莞市检察院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这是一桩法律屈就悲情的典型案例。

    俗话说,人心都是肉长的。人们总是习惯对有善行者给予更多的宽容。所以杨秀砍杀母亲一案先被冠上“孝子弑母”的感情色彩,看来很有功效。我首先要质疑的是杨秀的孝子名头。杨秀一家的悲苦生活起源于吸毒,杨秀自己也有过吸毒史,在父亲失踪哥哥去世后,因为母亲没人照顾,已在东莞戒毒打工的杨秀不得不回家乡接走无人照顾瘫痪在床的母亲。这是为人子必须要做的事,怎就成了孝子的善行?就凭这样的所为就可以被冠以孝子的名头?因为他是“孝子”,砍杀母亲之罪就可以免罚?其实,“孝子弑母”和“逆子弑母”一样,在法律的框架下都是杀人,都应该受到惩罚。为何因冠以“孝子”,弑母之罪就不被起诉了?别说杨秀是空有名头,就是哪一级政府颁给称号的真孝子,弑母也得受罚。

    我更质疑弑母的孝子。说破大天都没人信,孝子竟然还能弑母!能弑母者还算孝子?中国是个最讲孝道的国度,二十四孝的故事被历代传诵,其中有扼虎救父、恣蚊饱血、尝粪忧心、卖身葬父、行佣供母、怀橘遗亲桩桩都够悲情,个个都很催泪。唯独未见像杨秀这样因为生活受挫就要了断生命,并且还要让自己的母亲跟他一起死,并且还要亲手举刀杀死母亲的人。有一丝生的希望都要留给父母,宁可为此牺牲自己的健康和生命者才是真孝,而自己厌世了就挥刀砍杀病卧在床的老母的凶徒怎敢愧戴孝子名头?

    孝子弑母免罚案就是法律屈就悲情,况且这悲情还是咎由自取,还经不起推敲。



原文来源:《大连日报》

(立法网编辑  王小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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