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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三维监督立法不能浅尝辄止

发布时间:2012-10-03 作者:


    环境法是环境保护的一种规范,他满足每个人的人身健康,就涉及到人身权,人身权就是人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立法网实习记者  林雪芬

    打开中国人大网——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页面,一片清新的绿意袭来,而在这绿意之中一条红杠尤为显眼,这是意见征集阶段设立的网民意见入口。9月30号,草案征求意见结束之日,记者在校园釆访时,发现政府如何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管理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三维监督能否约束执法不作为
 

    草案的亮点之一是,增加公众参与部分,增加建立监测网络和监测数据信息体系。草案中已能窥见试图构建人大监督、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公众参与三个维度的监督体系。但由于此次修订是"小修小补”,难免给人以浅尝辄止的感觉。

    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姚松柏老师认为:“全民监督可以约束执法不作为,但一定要保障公众的环境参与权。保障环境参与权,老百姓能够维护自身的环境权益。在城市化进程中,当公民的居住环境遭到破坏时,公民能知道自身周围的环境状况,能有地方申诉。重要的是简化公众的检举,申诉程序,让公民真正具有环境保护参与的权利。"

    此前,环保部副部长潘岳也曾公开表示,政府不作为、干预执法以及决策失误,是环境顽疾主要根源。现行《环保法》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缺乏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环境法律体系中缺乏调整和约束政府行为的法律法规。
 
    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10级学生王明指出,比监督更重要的是的执法问题。司法执行难,其重要原因就是司法不独立。他认为,当前中国保障信息公开、监督透明化任重道远,以往传统中国没有行政公开的原则,行政公开是从欧美的舶来品。法律条文规定之后,能否被真正实施是另一个问题。
 
排污许可可能成为排污合法化的借口
 
    落实政府和排污单位责任,是历年代表议案中突出关注的问题。此次草案关于排污单位的责任规定也未能尽得人意。仅仅是在实行排放污染物申报和征缴费用制度以及限期治理计划中,提到了排污单位责任。此外,备受关注的排污许可证制度也没有在草案中显现,只在实行排放污染物申报制度打了擦边球。
 
    王明认为,排污许可制度可能成为排污合法化的借口。当前,地方因为管理松懈或者自身的经济发展考虑,排污企业申请多少排污总量,环保部门就认可多少排污量。
 
    西华师范大学国土资源学院的宋秋良提出,排污许可制度可以分国家和地方的两个标准。地方可以因地制宜地设立适合本地区需要的标准,但标准必须不低于国家标准。从宏观上来看,排污许可制度作为一种环境管理办法,对地方还是有指导和限制作用。

环境利益冲突协商机制已不能满足民众的需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谢克昌委员认为,中国环保形势依然严峻,从二甲苯项目事件到四川什邡钼铜项目,再到江苏启东排海工程事件,说明现有的环境利益冲突协商机制,已经不能满足民众的需要。当前,民众对于周遭环境的关注度,也史无前例的高涨。
 
    王明认为,环境法是环境保护的一种规范,他满足每个人的人身健康,就涉及到人身权,人身权就是人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当前中国正处于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的拐点期,改善环境污染成为一种必然趋势。如何统筹兼顾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环境保护这三大支柱的发展,不应当再被当成政治口号,而是摆在桌上的必须面对的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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