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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伯清:怨恨常以恶意犯罪的形式表现

发布时间:2012-10-16 作者:


    在中国式的权力格局里,得势者固然得意洋洋,失势者如何能不满怀失落和怨恨?而由于缺乏恒久和客观的保障,一朝得势,未必就能永葆地位。结果,就是容易滋生普遍的怨恨。



    立法网实习记者  小蚕

    南京大学社会学院教授成伯清在《江苏行政学院学报》上撰文指出,当前中国社会由于情感支持的减少、权利保障的缺失、内在凝聚的匮乏和权力行使的特点,加上其他文化因素,使之滋生和郁积着大量的怨恨。

无明确利益诉求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在于怨恨

  成伯清教授指出,目前一个值得关注的严重问题,就是社会冲突频发。各类群体性事件时有涌现,而且在破坏性和震撼力上,似呈增强的趋势。许多群体性事件有一个突出的特征是以往所罕见的,即事件的参与者本身并无明确的利益诉求,所以,有人称之为“无直接利益冲突”或“非直接利益冲突”。

    另外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就是零星爆发的但又让人匪夷所思,乃至心生恐惧的恶意犯罪案件,从袭警、公共汽车爆炸、驾车在大街上撞入,甚至驾车冲进学校,到系列杀人,时有发生。肇事者为何罔顾他人生命和自蹈绝路?显然,这里面也缺乏直接利益的动机。更让人奇怪和寒心的是,不少网民看客对于上述现象,竟然是怀着唯恐天下不乱的心态,纷纷叫好——特别是当受攻击者为政府官员的时候。

  为什么会这样?常见的解释,就是肇事者曾经遭受过不公平对待,长期积累下不满情绪,借机来宣泄。然而,上述诸种现象中,有些举动可以带来发泄的满足,有些则是近乎同归于尽的选择,并不能带来报复的快意。那么,这到底是一种怎样的情绪,能够让人如此走向了反社会甚至反人类的极端?成伯清教授认为,可能的答案就是怨恨。

情感支持的缺乏,使孤立的个体掉入利害计算的冰水之中

  成伯清教授认为,从“伤害”的角度分析目前社会中怨恨的主要成因, 主要体现在从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情感支持的缺乏,这同许多因素有关:扩展家庭和邻里关系的疏离、职场竞争的加剧,导致可以获得情感支持的来源锐减,而婚姻的不稳定(离婚率的急剧上升),也使核心家庭提供的情感支持,不再是牢固的保障。

    中国历来是一个重视人情和情感的社会,至少对于情感支持抱着特定的期待(这与中国人的社会化方式有关)。对于这种“亲密关系的转型”,显然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越来越孤立的个体,纷纷掉入利害计算的冰水之中。爱和友谊成为手段,又没有信仰体系作为支撑和疏解之道,谁都容易心生怨恨。

认知尊重上的权利制度保障的缺失

  其次,从认知尊重来看,我们既缺乏具有权威性的法律体系(我们习惯上都把强制性视为法律的首要特征,其实,没有普遍认可的权威性,法律仅凭强制根本就不能有效运作,至少运作起来代价高昂。现在法院判决执行率之低,就是一个明证),又没有关于道德责任的共识(自五四运动彻底动摇传统道德以来,我们尚未从根本上来重建我们的道德伦理体系),结果就是在认知尊重上普遍存在着势利的专断性。

    个人不能作为一个合格、成熟的成员,参与社会生活和承担社会责任。其实,关键还在于权利的制度保障的缺失。在公共领域作为自主的参与者获得社会性的自我实现,必须以基本的权利保障为基础。反之,个人自尊屡受侵害,必然满腹怨恨。

社会越来越成为相互漠不关心、袖手旁观的场所

  第三,从社会团结来说,我们这个没有了内在凝聚机制的社会,越来越成为一个相互漠不关心、袖手旁观的场所。沦落为一种竞争的体系,没有了休戚与共之感。

    所谓的竞争,经常又没有明确的正当规则,只有实力或者势力之间的较量。所有人为了名利同所有人展开了较量,而且只问结果,不问手段和方式是否合理合情合法。一种“本事主义”的哲学,盛行于社会的各个角落。在这个过程中,客观上所有的人都受到了伤害,因为,人的社会性需要没有得到满足。

    另一方面,我们的公共生活确实也越来越少。间或有之,也侧重于显示权力等级。能从这种仪式化活动中得到满足感的,无疑是位高权重者或者狐假虎威者。其他参与者所体验到的,多半是屈就和屈辱的无奈之感。

    另外的所谓公共空间,如果说有的话,也是商业化的娱乐场所。在这种地方得到的,与其说是社会性需求的满足,还不如说是私人化的发泄。——上述情况也从反面解释了,为何一旦发生大灾大难,“奉献爱心”会呈井喷现象。

社会荣誉的分配陷入了前所未有的混乱

  第四,从社会荣誉的分配来看,我们这个时代更是陷入了前所未有的混乱。这里既有社会转型的缘故,也有价值颠覆的因素。

    “黄钟毁弃,瓦釜雷鸣”式的状况,使得真正具有价值的生活方式越来越边缘化。权势主导的价值判断模式加上商业化的话语争夺,在缺乏任何带有超越性的道义矫正机制的情况下,必然使世人追求的所谓声名,并不带有内在的高尚性,甚至也不具备基本的正当性。这种情形,带来的只能是普遍的社会耻辱,客观上让所有人蒙羞。
 
社会最大的伤害源来自于未曾给予有效限制的权力

  成伯清教授在文章中认为 ,追根溯源,中国社会中最大的伤害源,显然来自于未曾给予有效限制和制衡的权力。

    本来,怨恨作为一种情绪,就同权力有关。它不是简单的自怜,也不只是一种对自身不幸的意识,而是包含着一种谴责和个人愤慨,一种向外投射,一种不可遏制的不公平感。

    中国式的权力,按照一种愤世嫉俗的说法,很容易蜕变为“合法的伤害权”。为了获得与之相反的“合法恩惠权”的眷顾,也一样需要付出代价。“为了在这种政治情势下获得权力或只是尽可能地减少风险,个人很可能被诱惑去培养那种使官员向自己利益倾斜的关系。其极端形式便是,门路和关系的重要性导致裙带联系的普遍结构,许多职位都是通过攀爬关系网而争得的”。
      
    在这种格局里,得势者固然得意洋洋,失势者如何能不满怀失落和怨恨?而由于缺乏恒久和客观的保障,一朝得势,未必就能永葆地位。结果,就是容易滋生普遍的怨恨。

怨恨的社会分布确实又是不均匀的

   怨恨的社会分布,确实又是不均匀的。由于在公共权力的运作中,普遍存在着体制性迟钝和官僚式麻木。在社会的各个层面,但凡远离权力中心的人群,更容易在维护自身权利和谋取利益的过程中,受到挫折和伤害而又无计可施,只能隐忍,甚至陷入绝望。他们自然也就成为怨恨的高发人群。

    至于为未必合乎情理的社会竞争所淘汰而被边缘化,甚至沦为结构性多余的人群,则就更不用说了。目前的社会转变,又将太多的人推向了这种境地。特别是一些原先具有较高地位的社会阶层,譬如工人阶级,在急剧的变迁中,不得不面对向下流动的现实——尽管物质生活的绝对水准有所提高,但社会认可度却急遽下降——失落和怨恨在所难免。

中国式的平等,并非是承认他人相应权利上的平等
            
  成伯清教授认为,分析目前社会怨恨主要成因的另外一个关键环节,即比较。

    中国社会中的“平等”意识由来已久。当然,中国式的平等,并非是承认他人相应权利上的平等,而是别人不能超过自己。在一个人人都喜欢同其他人相比而实际上又不堪相比的社会中,怨恨也就成为我们文化中如影随形的构成部分。

    如果说,在西方,平等主义是现代性的产物或者说动力之一,那么,在中国情形,绝非如此简单。

    平等意识的崛起,固然是一种觉悟,但现实中,却是种种的不平等。中央集权加上家产制的统治模式,基本上是按照等级森严的大格局来上下“一以贯之”。其中,又是以恩宠主义(favoritism)为手段来维持这个等级。由此形成的得势集团,往往仅凭一时的侥幸,并无令人心悦诚服的理由和基础,无怪乎旁边总是挤满了觊觎之人。

    中国的“平等意识”(或者说“平均意识”更为恰当一点)出现较早,但经常是以私藏于心的方式(“野心”?)出现的,使所有的等级秩序失去了内在的正当性;另一方面,我们的社会历来依靠严密的等级层层控制,而且这种控制,往往变为合法的伤害能力。

    所以,怨恨产生的社会条件,很早就具备了。社会变革的动员,也确实经常是以破坏性的仇恨和怨恨情绪为媒介。“翻身”的结果,是以另外一种方式来压迫原先的压迫者。这也是中国的历次革命或者起义,未能带来社会结构的进步和发展的原因之一。

口惠性的平等和实质性的等级依然存在

   成伯清教授认为, 就当下而言,口惠性的平等(人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和实质性的等级(从级别到待遇层层细分),依然存在,并充分体现在任何一个权力运作的仪式和活动中。

    任何一个受过平等启蒙的人,遭遇这种情形的时候,内心难免受到伤害而又无可发作。结果,自然就是一种无意识的怨恨不断萌生。这也是受过高等教育的白领们,在网络言论中总是满怀怨气,评点世事的话语,大部可归入怨恨批评的主要原因之一罢。

    正如舍勒所说,“当对权力的嫌恶成为一种持久的特质,批判就为怨恨所驱动了”。事实上,对于他们来说,问题的关键并非不知道问题在哪里,而是觉得面对庞然的复杂体制问题,单个的行动者根本就没有解决之道,甚至只能不停地相互制造着伤害,久而久之,这就被体验为一种宿命而生成怨恨。

    如果说在传统社会中,最有可能表现出怨恨的是罢黜下野的官员、怀才不遇的文人和忍辱负重的下层民众(其他宫女、弃妇之类的怨恨,也多是文人的投射),那么,现在,几乎可以说是一个怨恨的时代了。

  成伯清教授在文章中最后指出,归根结底,承认方式的不足和扭曲,以及由此导致的个体尊严的缺失、意义感和价值感的匮乏,可能是我们社会中怨恨产生的核心根源。这种怨恨经常以恶意犯罪的形式表现出来,恶意犯罪的增多,就是我们为结构性问题付出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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