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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猫腻”呼唤电子商务立法快行

发布时间:2012-10-17 作者:


     西华师范大学商学院教授邱爽认为,这场混乱的电商大战,虽然最终以国家发改委的介入而被迫结束,但是不得不承认,电商之间的恶意竞争导致价格战并以此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是我国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造成的。



    立法网实习记者  唐莹

    成都的程女士在淘宝网上的一家玉器店,为孙女买了一块价值八百五十元的玉佛。购买时,店家告诉她,这是缅甸老坑玉,原料就非常珍贵。而且,这块玉佛的设计也很精美,所以绝对物超所值。李女士收到货后,将这块玉佛拿给精通玉器的朋友鉴定,却被朋友告知,这只是非常普通的人工玉石加工而成的,市价最多五六十元。
      
    南充市的在校大学生小清,今年从网上购买了一件一百二十元的外套。在询问店家时,店家说绝对合身,不满意包退。但小清收到货后试穿时,发现衣服不仅大小不合身,而且质量远没有卖家承诺的那么好。当小清给卖家提出退货时,却遭到卖家的拒绝。

七成被调查者都有网购经历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副秘书长万东辉在2012全球互联网电商大会上发言说,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已经迎来飞速发展的时期,根据行业统计,2011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6.5万亿元,B2B交易额突破5.7万亿,网络购物交易额超过7500亿元。各类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开展业务的比例逐步加大。
  
    由于网络商店经常能提供物美价廉的商品,它们正在成为不少消费者购物的新选择。“我很喜欢在网上购物,因为网上的衣服啊裤子、包包那些款式比较多,而且价格还比实体店便宜很多。”南充市一名在校大学生小伍告诉记者。
   
    据调查,七成被调查者都有网购经历。其中,36%“偶尔网购”,34%“经常网购”,只有30%被调查者没有网购经历。从年龄构成看,网购消费人群中,61%属于20岁至30岁的年轻人。读者都在网上购买哪些物品?调查发现,图书和文具以24%的投票率,位居榜首;手机、相机等电子产品以21%投票率,名列第二;衣服、卡子等服装饰品以13%的投票率,排名第三。
 
网购低廉价格的背后隐藏着欺诈销售的“ 猫腻”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在网店商品低廉价格的背后,却隐藏着以次充好和欺诈销售等“猫腻”。程女士和小清的网购经历,只是众多网购者遭遇中的一例。

    记者在调查中,很多网购买家纷纷反映,如果在收到货后给卖家差评或者中评,就会遭到卖家的恶意电话骚扰。卖家根据快递上的电话号码打电话给买家,要求买家更改评价。必须改为好评,否则就会一直骚扰。
 
    小婷是南充一名普通在校大学生。今年夏天,她在网上购买了一款价值三百五十元的诺基亚的老款手机。当小婷收到手机后,却发现这只是一台翻新的手机。于是,小婷就给了卖家中评。当天下午,卖家就开始来电话,威胁小婷如果不改中评为好评就会一直骚扰。小婷起初还能忍受,但是后来上课时,卖家也一直打电话,甚至晚上睡觉时也电话不断。小婷最终不堪其扰,将中评更改为好评。
 
“无底线”价格战 的硝烟掩盖不了电子商务立法的滞后
 
    今年夏天, 由京东商城发起,国美、苏宁接招的一场声势浩大的电商价格战。这场被称作“无底线”的价格战,最后被证明“只打雷不下雨”。9月5日,国家发改委在对苏宁、京东商城、国美等电商掀起的价格战调查后认定,电商大战存在价格欺诈,并对苏宁、国美、京东进行处罚。

    西华师范大学商学院教授邱爽认为,这场混乱的电商大战,虽然最终以国家发改委的介入而被迫结束,但是不得不承认,电商之间的恶意竞争导致价格战并以此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是我国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造成的。

    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大学法学硕士侯国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网络订单属于合同,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来严格约束商家的行为。比如,在买卖合同成立之后,若商家不按照买卖双方所订立的合同履行责任,属于合同法上的单方撤销合同,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因我国针对电子商务的立法有限,商家顶多承担点民事责任。消费者所获得的赔偿,也远远低于商家因违法行为而获得的收益,而不涉及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且在司法实践中,因相关证据很容易被篡改、删除,大多数消费者纵然采取法律手段维权,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都比较高。

电子商务经营中不诚信行为还应在立法上“大做文章”

    不少业内人士认为,目前不少网店卖家通过各种手段提高自己的信誉度,极大地防止了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欺诈和违法行为的发生。但对于电子商务经营中不诚信行为,除了商家的自律和第三方机构的监督外,还应在法律上“大做文章”。  

    据介绍,目前,已经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综合性电子商务法,比如新加坡《电子商务法》(1998年)、美国《统一电子商务法》(1999年)、加拿大《统一电子商务法》(1999年)、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1999年)、澳大利亚《电子交易法》(1999年)等。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电子商务仍处在起步阶段,还存在着标准不统一、平台建设滞后、应用范围不广、安全性不够、诚信度不高等问题。这种没有相关法律来限制的电子商务市场,必然会导致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的混乱、信用体系发展的不完善、网上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恶意欺诈、违法犯罪等问题不断发生,网络交易纠纷处理难度较大。

    如果上述棘手的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很可能使问题更加复杂或积重难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对电子商务发展的信心。所以,有关专家建议,应面向商贸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需求,借鉴国际电子商务相关立法经验,加快网络交易市场法律体系建设,建立起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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