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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讨欠薪何以成地方反恐演习对象

发布时间:2012-12-11 作者:

                               
    维者权往往是弱势群体,他们对于通过常规手段获得救济深感失望,才会采用偷盗、抢劫、绑架等暴力手段或自残、自杀、自焚等极端方式施加压力讨回“公道”,他们觉得“你不给我个说法,我就给你个说法”,是对老板和社会的有力报复,而这名犯罪嫌疑人“不后悔”的说辞,更让人觉得悲哀。
 


    立法网实习记者  唐莹


    18岁本是梦想的开始,但是14个汕头文胸工厂葬身火海的女孩却再也看不到未来。12月4日下午,广东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一文胸厂发生大火,事故共造成14人死亡,1人受伤。14名死伤者均为18—20岁的女工。

    据报道,该起事件发生的原因是因为该作坊老板拖欠工资,激怒一名工人关门纵火。随后,火灾事故的犯罪嫌疑人刘某被抓获,供认了因劳资纠纷买40元汽油到该厂放火后逃跑的犯罪事实。

原本一桩小事为何酿成如此无法挽回的后果

    这一场本不该发生的悲剧,是农民工极端维权行为超越法律边界而酿成的又一起恶性案件。刘某从一个受害者,一念之差变成了一个加害者,面对他的可能是刑法最严厉的判决。

    14个年轻的生命逝去,我们扼腕之余,应反思这个血的代价是否能警醒世人。原本一桩小事,为何酿成如此无法挽回的后果?为何近年来因劳资纠纷造成的刑事案件层出不穷?

民工讨薪这么多年来始终是不变的年终话题

    又快到年底了,民工讨薪这么多年来始终是不变的年终话题。讨薪者被迫充分发挥聪明才智去“创新”另类讨薪方式,以争取吸引媒体关注的眼球,从最初的跳楼秀到后来的讨薪新闻发布会、拜河神讨薪等等。

    但更多的人却没有这样的机敏,他们有的人真的从楼上跳下去了,有的人拿刀捅向了无辜的路人,还有的人劫持了偶遇的女孩,还有的去集体堵路讨薪,以至于“工人讨欠薪引发群体性事件”都成了地方反恐演习的对象——而这一次,讨薪的民工选择了纵火……
 
    “因为他不发工资,只好拿自己的生命去跟他赌”——面对记者的采访,纵火者道出了这样的实情。显然,这起造成14人死亡的特大纵火案件,虽然结果让人震惊和痛心,但纵火者本身其实并非无恶不作的暴徒,而是一个因为拿不到工资而失去理智的普通打工者。

现行法律对于保障劳动者权利确实还有很多未尽之处

    南充罡兴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林波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维权者往往是弱势群体,他们对于通过常规手段获得救济深感失望,才会采用偷盗、抢劫、绑架等暴力手段或自残、自杀、自焚等极端方式施加压力讨回“公道”,他们觉得“你不给我个说法,我就给你个说法”,是对老板和社会的有力报复,而这名犯罪嫌疑人“不后悔”的说辞,更让人觉得悲哀。

    从这起悲剧中我们不难看出,我国现行的法律对于保障劳动者权利确实还有很多未尽之处。同时,相关部门的管理缺失也负有相当大的责任,是社会的种种不完善和纵火男子的法律意识淡薄,共同导致了这起悲剧的发生,那么,我们该从那些方面来警醒呢?

农民工是法治社会木桶“最短的木板”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法天在其博客中撰文指出,权利救济的规则要明确清晰,要为普通人所知。我国的法律制度在立法上已相当完备,对于违法和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都有规定,但这些规则不应该束之高阁,而应该通过普法让市井百姓明白救济之道。

    自己的权利遭到侵害,并不是侵害他人权利的理由。当权利遭到侵害时,应该找什么部门,采取何种方法,普通人如果是一头雾水,说明“书面上的法”并没有深入人心,变成“行动中的法”。12月4日恰好是全国法制宣传日,汕头纵火案也让普法蒙羞。农民工作为社会底层最需要法律救济的人群,他们是法治社会木桶“最短的木板”,决定着整个社会法律意识水平。法治乃规则之治,明确的“说法”是社会纠纷的稳定器。

法律援助范围有限使很多无助者可能因为情绪的积怨而走向极端

    吴法天教授指出,目前社会上的劳资纠纷仍频,农民工的维权依旧艰难。公司企业的工会组织,本来是职工的“娘家人”,积极为工人排忧解难,但现实中往往失灵。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为解决纠纷的常规渠道,时常因地方保护主义而失去保护劳动者的立场,加之很多小额的劳资纠纷相对而言维权成本太大,维权周期太长,又很难获得专业律师的帮助,即使在随后的诉讼中也往往不占优势。法律援助的范围有限,申请的条件苛刻,很多无助的劳动者不能及时获得救济,就可能因为情绪的积怨而走向极端。

职能部门加大执法不该“该出手时不出手”
 
    不少企业存在恶意拖欠员工工资的情况,是因为企业的违法成本太低。一些企业不注重保护员工权益,有意无意地变成“老赖”。农民工通过艰难的维权,最后拿到工资,企业未因此而受罚,于是企业违法成了常态。当地的行政管理部门如劳动保障局等不能纵容企业违法,应该加大监督和惩罚力度,发现企业有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恶意辞退员工、长期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该出手时就出手”,处罚不要手软。只有增大企业的违反《劳动法》的成本,才能减少引发劳动者不满的隐患。

    明确权利救济规则,创设维权实现条件,严格企业责任,这些长效性制度建设,应该重于为当地企业“保驾护航”的功利目的。也只有从根子上注重劳动者权利保护,才能掐灭这种害人害己的极端维权冲动和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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