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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红:“同命不同价”要拆除门槛废弃“城门”

发布时间:2013-02-13 作者:

  
    从“‘黑人’非人”到“高考生源地歧视”或“就业户口障碍”,再到“同命不同价”。一项如此荒诞的制度能存在这么多年,只能证明立法者的懒惰及其对民意的漠视。死亡是伟大的平等。这里的平等,只有具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制度意义时,才真正堪称“伟大”。



    立法网实习记者 唐莹


    2月1日上午9时许,河南三门峡市渑池县境内义昌河大桥突发爆炸,造成10人死亡,11人受伤。河南政府工作人员称按河南的标准,“城市户口能赔40多万元,农村户口的最多赔18万元。”大桥事故引发“同命不同价”的网上争论。

    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刘永红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改变“同命不同价”要在“城门”上做文章。理想化的办法,是拆除门槛、废弃“城门”。

“同命不同价”已经不是第一次引发争议

    刘永红教授指出,“‘同命不同价’是指在一些案件中,由于受害者城乡户籍的不同,所得到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数额相距甚远的现象。这种制度一直受到质疑。”

    “同命不同价”已经不是第一次引发争议。2006年,重庆市发生一起车祸,3名搭乘同一辆三轮车的花季少女不幸丧生,两个城市女孩各得到了20多万元赔偿,而另一位农村户口的女孩所获赔偿只有9万元,不及前者的一半。 关于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人员在人身损害事件中赔偿标准不统一的情况,近几年来一直为社会各界的诟病。

    200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以2006年为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759元,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为3587元,据此计算,城乡居民死亡赔偿金可相差16万多元。这条规定常被视为“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根源。

“以出身定身价”其根源就是中国的户口制度

    刘永红教授说,交通事故"以出身定身价”,中国类似的问题还有很多,其根源,就是中国的户口制度。关于户口制度的弊端已经叫嚷了许多年,但这一制度依然存在,依然在处处披着法律的外衣行不公之实。一项如此荒诞的制度能存在这么多年,只能证明执法者的懒惰,以及对民意的漠视。

    刘永红教授认为,这种户籍制度在一段时期内固然是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其消极作用却越来越大,乃至发展到今天这个地步。从“‘黑人’非人”到“高考生源地歧视”或“就业户口障碍”,再到“同命不同价”,都显示出户籍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它的存在极其不合理。卢梭指出:人人生而自由。进而,可追求人人生而平等。为何就因一纸户口,民众的生命价值就不一样,民众就不能自由迁徙,孩子异地上学就得掏高价……

    西华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研究生沈玉林则表示,长期的“同命不同价”现象,加剧了社会不同利益群体尤其是城乡居民之间的割裂、对立甚至是冲突。在城里人眼中,农村人的命是不值钱的,至少和他们不一样值钱。他们更可以瞧不上农村的乡巴佬,更会有人不拿农村人的命当命看待。这样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有很多人在享受着农村人提供的服务和便利的同时却不尊重他们。在农村人眼中,他们也很难把城里人和他们归为一类“人”。

“同命同价”的平等应是社会制度意义上的平等

    沈玉林说:死亡是伟大的平等。这里的“平等”,无疑不应仅是“人人皆有一死”的自然意义上的平等,更应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制度意义上的平等。惟其如此,作为平等的死亡,才真正堪称“伟大”,既是自然法则的伟大,更是人类社会规则、法治秩序的伟大。

    刘永红教授认为,要想确保“同命同价”,不仅“同价”且能尽量“同高价”,必须尽快修订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如修订上述司法“解释”,删除按城乡区分的赔偿计算标准,真正确立“人不分城乡、地不分东西的全国统一标准”,并将最高20年的时限进一步适当延长;修订完善《侵权责任法》中“同价”条款,将“可以同价”改为“必须同价”。



(立法网  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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