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不是看最强势群体如何幸福,而是看相对弱势群体是否得到了平等的权益与权力。《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在为妇女构建权益保障、促进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方面迈出了坚实步伐……
今年的六一儿童节,江苏女性迎来了与自己权益密切相关的一部法规的施行。3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权益是什么?是一个人应当享受的利益。为一个群体的权益立法,意味着这个群体的权益保障可能有缺失,容易被侵犯与忽视。随着整个社会维权意识的提高,对女性地位与角色认知的提升,妇女权益的保障程度,往往标志着一个地区的现代文明程度,文明的刚性标志之一,就是法律保障。
《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的立法过程,本身也是立法文明的彰显、进步过程。参与立法的各个方面,广泛调查,开门纳言,不少核心关键条款几上几下,一再斟酌,仔细修改,目的就在于为妇女精准维权。条文严肃理性,背后却是深切的人文关怀,对权益的重视。
立法维权需要担当与创新。条例有多项创制性规定,使江苏女性在全国优先获得特别保障。比如备受关注的“共同育儿假”在全国范围内首次正式入法。犹记得,《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修订时,就延长了男子产假,把男方在女方产假期间享有的护理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现在,在此之外,《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又增加了不少于5天的共同育儿假。虽然这个规定不是强制性条款,但在倡导男性与妻子共同承担育儿责任、维护家庭和谐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
不仅保障权益,也赋予权力。比如规定了妇女联合会应当建立健全妇女议事会制度,组织妇女参与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及有关妇女儿童权益事项的协商议事活动。这也是江苏的首创性条款,从实际工作中来,早在2004年起,江苏实施妇女议事制度,在最基层一级的村和社区组织,让普通妇女参与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以及涉及到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一些重大事项讨论。截至目前,全省已有1万多个妇女议事会,对保障妇女儿童的权益,特别是提高基层妇女参政议政的意识和能力有很大的提高。
鉴于社会各个领域的政策制定都会涉及性别平等,面广量大,如何约束?以法管法是最硬的制度设计。条例创制性规定,制定涉及妇女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时,应当进行社会性别平等评估。
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不是看最强势群体如何幸福,而是看相对弱势群体是否得到了平等的权益与权力。《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在为妇女构建权益保障、促进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方面迈出了坚实步伐。
(作者王晓映系江苏人大网特约评论员、新华日报记者)
原文来源:江苏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