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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给公共视听“屏幕”立规矩

发布时间:2018-07-03 作者:李折 丁凤云


    《江苏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就公共视听载体播放广播电视视听节目提出了明确要求。这样不仅规范了传播秩序,更使得公众利益得到了保障,能够第一时间回应“突发”,强调了公共视听载体的社会责任……
 


  曾经有一次在公交车上,车上有个液晶屏,反复播放着某广告内容。有乘客向司机提议,“能不能关了?”,司机表示,他们“动不了”。车载、楼宇、机场、车站、商场……现在只要出门,我们就会被大大小小的公共视听载体包围,强迫收看收听的不愉悦的感官体验,部分内容又实在没有营养可言,这样的内容传播实在糟心,是时候该管管了。

  《江苏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就公共视听载体播放广播电视视听节目提出了明确要求:应当在运营开播后十五日内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公共视听载体设在公共交通工具内的,向公共交通工具运营单位登记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设在其他地方的,向公共视听载体所在地县(市、区)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此举很有必要。如果对这类传播载体放任不管,不仅仅是我们的耳朵眼睛遭罪,甚至有可能出现危害国家安全、宣扬淫秽色情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视听节目。因此必须用法律加以约束,公共视听载体必须备案,必须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我们注意到,这次条例规定非常细致,比如要求“以公共视听载体运营单位应当对已播放的内容予以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保存的数据资料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删除”,所以,今后运营者在安装屏幕、选择内容时,真得要“长点心”了。

  其次,公共视听的“公共属性”不只是“公共传播”,还有“公共责任”。公共视听载体大多利用市民等候的闲暇,做“嵌入式”宣传,带有极强的“公共属性”,这意味着,在发生和可能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以及其他特殊情形下,具有非同小可的作用。条例规定,“需要增播、转播或者停播特定节目的,公共视听载体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要求及时调整播放安排”,这样不仅规范了传播秩序,更使得公众利益得到了保障,能够第一时间回应“突发”,强调了公共视听载体的社会责任。

    最后,还有一点提醒,条例所要求的是公共视听载体开播后向有关部门提出备案,如果运营商利益至上,“自觉性”不够,或者存在侥幸心理,则需要监管部门更多主动作为,让鞭子时刻悬在那儿,各方才能尽全力、管到底。
 


立法来源:江苏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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