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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慧聚:唐慧案正义底线“失守”否?

发布时间:2013-04-17 作者:


    唐慧案凸显了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阳痿不举。失去控制的官权犹如地狱之门放出来的魔鬼,可以吞噬人世间的一切美好事物。官权泛滥,民权失语,自然结出苦涩之果。上访妈妈唐慧被劳教案,只是这苦果中最苦涩一粒。



唐慧的“中国梦”应当再简单不过


    当中国人民处于战乱年代,中国梦无疑是安宁与和平;当中国人民饥肠辘辘万户萧疏,中国梦无疑是吃饱肚子不被饿死;当中国人民中的许多人随时可能遭遇不公和迫害时,此时中国梦无疑是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而不可能是其它……以唐慧而言,她的“中国梦”应当再简单不过——让她用劳动养活自己,让她在遭受侵害时获得法律的支持和保护,让所有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还她以公平正义!

    央视“法治在线”栏目在播出该案例后,节目戛然而止,主持人胥午梅破天荒未有任何评说,即仓促收场:“感谢收看……稍后是新闻直播间”。央视怎么了?胥午梅怎么了?是无法置评?还是有所顾忌不便置评?是告诫人们不可学唐慧?还是仅仅为完成播出任务?抑或属于“引而不发”?值得庆幸的是,央视毕竟让事实呈现于我们的面前!

    笔者想起曾经的央视主持人王利芬写过的一首歌词,但想改动个别字词,送给唐慧和唐慧们,送给赞同本文的读者网友——假如你、我是唐慧,假如你、我有了唐慧们那样的遭遇——

 

    我的喜悦开着你的花朵
    你的悲伤积淀我的负荷
    我的欢笑飞舞在你的皱折里
    你的泪水浸泡我的心窝
    你的步伐点击我的脉搏
    我的根须盘绕在你的土壤里
    你的记忆生长在我的村落
    唐慧,唐慧们 我对你说
    我就是你 你就是我
    我们就是中国,中国……
                                                                           (应学俊博客•凤凰网)



湖南省认定对唐慧做出的教养决定并不违法国家没有赔偿责任

    唐慧因劳教而申请国家赔偿案的败诉,网络一边倒的谴责声,这一方面体现了大众良知的存在。但是,另一方面也折射出中国法治建设和民主之路的艰辛。我曾讲过,许多人口口声声讲民主,是因为他自己的观点不能替民做的了主。口口声声讲法治,是因为他自己的办法不能用来治理这个社会。所谓民主只是旗帜,所谓法治只是口号。

    唐慧因劳教而申请国家赔偿案的关键一是劳教决定是否合法,二是撤销决定是就否意味着必须国家赔偿。

    事实上,湖南省劳教委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已经认定根据《劳动教养实施条例》对唐慧做出的教养决定,并不违法,国家没有赔偿责任,唐慧因受到委屈一哭二闹三上吊的上访之路在普通人看来很正常,但是,正是这个看起来正常的行为却违反了《劳动教养实施条例》,在现有劳教和司法体系下,唐慧确实存在应该被劳教的法律事实,就事论事讲,对其依法劳教并不错,申请国家赔偿那不过是律师的嘘头,根本不成立!(孤独-思考者博客•凤凰网)

由于领导一“关注”高院就改变了司法判决是典型的人治而非法制

    群众应该做的是尽快推动劳教体制的改革,而不应该关注个案判决的成于败。正如吴英案,在现有法律制度下,原来各级法院对吴英的判决并不错。但是,由于领导一“关注”,高院就改变了司法判决,是典型的人治而非法制。这是法治社会所不应该存在的现象——法治社会本质就是这样的残酷!

    在法治社会,人们可以关注司法,推动司法体制的改革,但不应该干预司法个案的判决。从某种意义讲,唐慧只是错误劳教制度的牺牲品。但是,人类无论上天入海还是社会取得的每一次进步,又有哪一次不存在牺牲呢?理性的人们应该做的是让这种牺牲尽可能的减小,中国的民主法治之路才有希望,但是,在今天的中国又有几人能理解民主法治的真正含义呢?

    法治即法的统治,强调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工具在社会生活中的至上地位。这种“至上”地位,实际就是法律制度的“霸权”“独裁”地位。法治的这种至上地位存在严重不足,这就是“法治”和“人治”间徘徊的原因。守成法,讲钢性,法治必有冤案!不守成法,讲人情,人治必有枉法!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取舍其谁都有牺牲。今天的中国有太多人情,因此,法治意义尤为重要。

    从唐慧案可以清楚看出中国走民主法治道路的艰辛,但也正是由于存在艰辛,讲民主和法治才有了真实的意义。(孤独-思考者博客•凤凰网)

法治从来不是激烈情绪的仆人而是冷峻理性的侍者

    从最朴素的善良情感来看,唐慧的确是一个值得同情的女性。她的女儿在未成年时就被强迫卖淫并感染严重的性病,为了维权,唐慧多次上访,以至于被永州政府劳教。“未成年人受害”、“上访母亲”和“劳教”这三个关键词,作为唐慧案件中的核心价值因素,通过媒体的传播和强化,产生了巨大的舆论漩涡效应,以至于有关学者、意见领袖、律师、官媒等平时素以理性著称的群体都被调动了情绪,大家纷纷加入声讨地方政府声援唐慧的队伍之中。

    但问题是,对于具体的个案而言,越是大众情绪激扬,法治就越要保持警惕和冷静。因为,法治从来不是激烈情绪的仆人,而是冷峻理性的侍者。不得不指出的是,这次对唐慧案件的围观,更多的恰恰是一种喧嚣的情绪而非冷峻的理性。

    即便如此,我仍然理解人们的这种情绪化表达,因为在当下中国,太多的司法不公和暗箱操作,让人们不得不以“最大的恶意”去揣摩公权掌控者的心理,并由此产生了很多舆论情绪左右司法理性的恶劣案例。

    回到唐慧案,倘若更多的人能够在喧嚣的舆论场中保持一份应有的理性,那么,我们就会看到一种法治理性下的光辉闪耀。所有这些比如,其实都是一种期待,它是法治理性的必需,更是当下中国法治不彰时最为宝贵的行动习惯。(陈杰人•博客)

唐慧案无论是质疑还是谩骂都无疑隐藏有“将洗澡水和孩子一起泼掉”的过激论调

    “女儿被逼卖淫,母亲上访遭劳改”的事实表象,让唐慧事件在网络平台以及瓦肆坊间,演变成冤比窦娥的悲情种子,招来无数槽语和喟叹。

    但纵观舆情,“盲人摸象、人云亦云”者众,“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者寡。今年6月,受害者乐乐和其母唐慧终于等来终审判决:色情场所老板秦星、周军辉两被告被判死刑,4人被判无期徒刑,另有1人获刑15年。就法律本身来说,判刑不可谓不重,但唐慧的根本诉求却是要将其他五人都判处极刑。

    显而易见,面对命运不可承受之重,唐慧选择将复仇作为判断正义与否的唯一标尺。诚然,当地公安司法部门在唐慧的上访事件中处置失当,但唐慧此时的举止亦远远超越了法律所能赋予的合理权畴。

    培根在《论司法》中说,“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但我们失望地看到,在唐慧事件中无论是质疑还是谩骂,都无疑隐藏有“将洗澡水和孩子一起泼掉”的过激论调,甚至有人开始攻击国家的法治原则和精神。

    我们的法制建设就像是一架天平,一边放着“法律”,另一边放着“情感”。当两边出现倾斜的时候,便是冲突爆发的时候。而冲突发生时,舆论终究只能是舆论,它可以发挥其作用,但是绝不能因此去干涉法律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我们欣喜地看到,在唐慧事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中,法和情都得到了体现。

    英语中有句谚语,“Better late than never”,流言此时应该可以止息了,公平正义底线并没有失守,也没有令社会陷于沉沦,而这正是法律和法治的的魅力。(汀伟•华声在线)

永州中院的错误在于错把劳教决定本身的合法性当成了不予赔偿的理由

    现在,人们对永州中院的判决,再次呈现出如同当时的一边倒趋势,以至于很多人还没有看到法院的判决理由,就迫不及待地在微博上批评法院的判决不公。

    笔者这样说,并非赞同永州中院的判决。永州中院的错误在于,错把劳教决定本身的合法性当成了不予赔偿的理由。其实,该案中国家赔偿的基础,是对唐慧人身自由的侵害。根据行政法的基本精神,行政处罚被撤销,意味着该处罚自始无效。换言之,即便永州市劳教委曾经的劳教决定合法,只要该决定被撤销,对唐慧的关押就失去了法定理由。因此,应当赔偿唐慧人身自由损失。(陈杰人•博客)

应当及时抵达的公平正义已经迟到时就更必须要完整无缺不打折扣

    或许,真的应当基于人性弱点的视角去审视,让一个人甚至一个机构认错的难度系数。在去年不少公民人身遭遇不公正对待的个案中,尽管出现劳教决定被撤销、公民重获自由的情况,但在随后的正式司法认定里,却鲜有劳教决定被确认违法的结果出现。

    一个极为吊诡的现象是,即便经过完整司法程序,侦控审流程走完、进而定罪的刑事案件,依然不乏存在冤假错案的可能,不少曾被认为是“铁案”的案件最终翻盘。但在程序上饱受诟病、缺乏应有监督、行将被废止的劳教制度,却恰恰鲜有最终在司法上被确认违法的判例。公民关错了,可以放但却不认错;或者哪怕承认“劳教决定不当”(如任建宇案),却依然不愿在司法上被确认违法。

    毋庸讳言,此中暧昧所呈现、所勾兑的,一直是一种不应当存在、也不可能存在的所谓“双赢”局面——让公民重获自由,但做出剥夺公民自由决定的人和机构依然希望保全最后的颜面。在这种功利的算计中,司法正义所应当给予公民的那份信赖,所能够给予社会的那份信仰,恰是最容易被忽略、被牺牲掉的。

    就在昨日,唐慧还跟人民网记者说,感觉永州方面现在“程序都比较严格,感觉是按规矩办事的”,这是一种怎样的期待?一个屡受创伤、伤口未愈的母亲,她信法律,她一直都信,现在还信着,她所残存的希望与信仰,是否真的错付了?从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到新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不同场合多次重申要让民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以唐慧案论,这份应当及时抵达的公平正义,当它因种种原因已经迟到时,就更必须要完整无缺、不打折扣。(WEIBO_1331713588博客•南方都市报)

司法不能定分止争非正常上访之路即又重现

    由唐慧案与赵梅福案出发,关注劳教制度的改革甚至存废是自然而然的舆情反应。但隐藏在这两宗案件背后的,还不仅仅是劳教制度的合法性之辩,更有对信访与司法关系问题的反思。“上访妈妈”为何被劳教?是因为她们的“上访”。她们为何“信访不信法”?是因为她们自认已穷尽了司法救济的管道,自感不能有效维权,遂将期待系于上访一途。

    以唐慧案为例,这位母亲本是一位普通公民,却因天降横祸而成为“受害人家属”。2006年10月,她的11岁女儿连遭强奸及被强迫卖淫。依照法治社会的常态,警方接报后理当迅速介入主导调查。但讽刺的是,这起大案居然是由作为受害人家属的母亲乔装打扮确定情报后,再请两名亲戚扮成嫖客才救出了女儿。这之后,更有唐慧的以死相逼,才促成了后来的立案。再后来,司法流程的多个关键环节,都是被一些惨烈得有些惊心动魄的法外维权手段“倒逼”才得以推进。当法治出现问题,上访自然就取代了法治管道。

    司法不能定分止争,非正常上访之路即又重现。若以最坏的可能考虑,出于维稳需要的劳教手段难免又要落在唐慧头上。为使上访者不落入这一恶性循环,反思信访制度就有了必要。就算年内劳教制度得以停止,如果信访制度不加以深度革新,也必然会有替代性措施出现。这几乎就是一个恶性循环。

    化解难局,就在于司法与信访关系的重建,在于法定渠道内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常态。司法独立可为司法公正保驾护航,这是必由之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才能维护地方的稳定和权利的稳定,这是不二真理。(王琳:股城网)

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

    作为一位母亲,今天的唐慧无论对女儿的不幸经历多么痛心疾首,对自己受到的劳教处分多么不服,都没有采取有违法治的过激行动,而是选择依法诉讼去坚持自己的主张;作为一起冤案的受害者,张高平哪怕在囹圄之中也不自暴自弃,始终坚守着“正义虽然迟到但不会缺席”的信心。这份对法治的朴素信仰,令人为之动容。

    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小到文明过马路,大到依法治国,法治的根基在于公民发自内心的拥护,法治的伟力源于公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唐慧和张高平这些普通公民对法律的敬畏和坚持,正是我们建设法治中国最可贵的民意资源。

    没有信心,就没有信仰。让公民信仰法律,法律须给公民以信心。这就需要执法者公正对待公民的合法诉求,像习近平同志所强调的那样,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从执法到司法、检察机关,都应悉心聆听当事人的心声,善待他们的合法诉求,通过对一起起司法个案的公正审理,把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深深熔铸于公众的心中。(人民日报•时评)

一个为给女儿讨公道的母亲却被劳教身陷囹圄僭越了所有正义的底线

    不管怎样,大家都应该看到,一审判决唐慧的败诉,已经产生了怎样的社会影响。很多人,从唐慧悲愤的泪水中,看到的是绝望和对司法的失望。舆论普遍认为,唐慧案一审判决,捍卫的是劳教,而非公民的权利、司法公正和法律精神。永州法院一审判决将一朵“恶之花”,传到了上一级法院。是继续“击鼓传花”的危险游戏,还是让正义伸张?

    唐慧案备受关注。就在唐慧案一审败诉当天,《人民日报》在其官方微博称:“中国梦的感召力,不仅在于国家的强大,更在于个体的幸福与尊严。唐妈妈的泪水,不该成为中国梦的痛点。”一个为给女儿讨公道的母亲,却被劳教、身陷囹圄,僭越了所有正义的底线。唐慧能否通过诉讼讨回公道,是国家法治水平的试金石。(徐明轩• 新京报 )

“毒树之果”无法下咽先天就不公的决定如何让人们信服

    劳动教养并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颁布的法律予以规定,全部依据只有国务院所颁布的行政法规《劳动教养实施条例》。然则,根据《行政处罚法》,剥夺公民自由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因而,仅从这一点来看,劳教条例本身便是违法。根据这一条例所作出的劳教决定,是典型的“毒树之果”。

    可惜的是,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尚无审查之权,更遑论对行政法规进行合法性审查。因此,唐慧面临的不公待遇,其真正的不公来自于劳教制度本身的不公。然而,面对这一不公,当前的司法是无能为力的。

    只是,疑惑仍然横亘在人们眼前,既然合法,为何又要撤销?既然“明显不当”,为何又不赔偿?“毒树之果”无法下咽,先天就不公的决定如何让人们信服?如果再不纠正,所丧失的将不仅仅是公信力了。法律应该抚慰这样的母亲、女儿和家庭,而不是增加更多的困扰、焦虑和不公正。(刘子溪•新京报)

劳教制度对公民权利的戕害是时代的污点

    在许多被劳教人员的描述中,劳教所里的生活如同人间地狱。除了蹲小号、电棍等常规处罚外,还有着许多劳教所里“发明”的酷刑,种种残酷和恶毒,难以尽书。在许多人的记忆里,这样的酷刑本来只存在于影视作品和小说之中,而如今,各种物证、亲历者的讲述和日记,将一段段痛苦的经历还原出来,让人震惊。经历酷刑之后,有人身体垮了,有人患上了精神疾病。我们的确可以把这些悲剧归咎于人性之恶,但更需要归咎的,是承载、放大这种恶的劳教制度本身。

    公众对于劳教制度的抨击,多集中于这一制度本身缺乏宪法依据,违背司法精神。作为一种可以不经司法审判,就可以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惩罚制度,它赋予了公权力过多对于公民的自由裁量权,成为滥用权力、侵犯权利的温室。而来自被劳教人员的记忆呈现,则让人们在法理之外,更直观地感受到这一制度的残酷和邪恶。(晶报•时评)

劳教制度已经蜕变成一些地方政府打击报复上访者的“维稳魔方”

    因为土地问题与村里产生纠纷。20年来,赵梅福一次次上访,一次次被拘留,然后再一次次上访,不仅谱就了20多年的上访“黑底儿”,也造就了一个“二十年来,没有一天轻松快乐”的“上访户儿子”郭大军。尽管彼此的生活都满布辛酸和黑暗,这对母子却心心相印。2010年,赵梅福被处劳动教养一年,后被暂缓执行。之所以暂缓执行,明里上是“身体有病”,暗里却是郭大军“自己做了一些事情”。郭大军没有明说是做了什么事情,其实大家都心知肚明,这正是我们这个社会的吊诡之处。

    众所周知,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在,原本是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实行的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随着社会发展,这种以“刑罚方式”剥夺公民自由的制度,因为缺乏司法权的有效制约,已经蜕变成一些地方政府打击报复上访者的“维稳魔方”。(金黔在线)

以个案推动法治演进和制度反思是社会创新的强大助推器

    当不同位阶之间的法律规范相互冲突时如何抉择,既考验着司法的法律适用技术,也检视着司法的智慧和人文关怀。根据我国《立法法》相关规定,作为部门规章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本不缺乏抽象的审查途径。

    如果既能站在个案的立场,又能有更宏大的视野和社会责任感,用足现有的法律机制和制度空间,有关法院完全可以中止审理,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抽象审查,并借此沟通地方和中央的两种法律机制。果能如此,唐慧案的结果就不仅仅关涉到唐慧及其家人,而将具有法治上的突破作用和标本意义。

    以个案推动法治演进和制度反思,挖掘并理性地运用、拓展现有制度性权利空间,是社会创新的强大助推器。反之,放弃现有的法律制度空间与可能,放弃法治突破的契机,是对法治精神的严重伤害。(倪洪涛•深圳特区报)

从唐慧案的败诉可以看清中国司法让人感到心寒

    在中国,我们有一句古老的格言:“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鲁迅先生曾对这句格言作过这样精辟剖析:这乃是“教人要奉公,纳税,输捐,安分,不可怠慢,不可不平,尤其是不要管闲事”。而对于压迫者来说,这句格言另有一番含义:“所以被压制时,信奉着‘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家瓦上霜’的格言的人物,一旦得势,足以凌人的时候,他的行为就截然不同,变为‘各人不扫门前雪,却管他家瓦上霜’了”。这种解释看起来有些狠,但却真实的把国人的劣根性都批露了出来,因为我们的国人,大多数都信奉此道。但我们要知道,有些事情,我们是不可以沉默和随波逐流的,如果人们集体一沉默,你们的权益将会逐渐被吞噬。

    有人曾对我说,这些只是发生在唐慧身上的事,你为何显得这样愤愤不平呢?我听后大骂他一顿:“你说我为何愤愤不平,因为它发生在中国,与我们的生活是息息相关的。如果唐慧女儿”被逼卖淫“无人关注,无人生气,等于中国也陷入死气沉沉,毫无生气可言!因为今天唐慧女儿的下场,也有可能是将来你们儿女的下场。

    我们从唐慧女儿“被逼卖淫案”的败诉,可以看清中国司法让人感到心寒。因为,这是一起引发舆论关注的案体,善且如此,那么那些未知”上访者“被抓的人,他们又会遭到什么样的遭遇呢?等待他们的又将会是什么样的命运呢?所以说,唐慧”上访“事件,我们不可小视,因为从她的身上可以看到我们未来所要面对的司法!如果今天我们集体沉默不出声,当我们遭遇司法的不公时,会不会成为下一个唐慧呢?(博客弹今•凤凰网)

劳教制度让政府背负了太多的历史包袱和体制惯性

    唐慧案之所以被高度聚焦,多年延烧不退,乃是因为本案有太多能够触动社会大众敏感神经的元素,并牵扯了人们表层的悲己悯人的同情心。唐慧弱小的女儿惨遭一帮不法男人的奸淫,唐慧作为母亲愤而为被侮辱、被损害的女儿讨还公平,但当地有关公权机关不仅没有及时、有效地惩治罪愆、救扶弱者,相反却对唐慧施以重手断然劳教。这不仅颠覆了普罗大众关于政府的伦理想象,而且基于本案上述特殊的元素,会加倍凝聚心中痛点,放大个体内心的不平与悲屈。

    一部劳教史表征了中国法治与人权保障行进的坎坷与艰难。从对敌专政到社会管控再到治安维稳,劳教制度的意涵不断被修正或被注入新的目标,但其不变的是政治权力与公民权利的持续紧张。

    在前自媒体时代,政府可在一个封闭的环境下,可以从容地进行选择性困境排解。资讯时代的迅速到来,造成政府反应的措手不及。抱残守缺或被动趋附,其实均非正确因应之道。惜乎劳教制度让政府背负了太多的历史包袱和体制惯性,如无壮士断腕之决心,劳教制度的改革难如上青天。(秦前红•博客)

唐慧案凸显了中国违宪审查制度阳痿不举

    当永州劳教委坚持劳教唐慧是严格依照劳教条例而为的时候,法院驳回唐慧诉讼请求在形式法治层面而言并非不可理喻。劳教委所谓严格执行“法律”,法院加以严格适用“法律”,自会带来一个令社会不能认同的结果。

    形式法治与实质正义的二律背反是法治发展中的一个经常性难题。“恶法非法、恶法亦法”,在漫长的法治历史进程中时常被人争论不休甚至剑拔弩张。在一个法治传统积淀深厚的社会里,人们凭借对法治的高度信仰,而能不接受个案判决但不丧失对法律权威的确信。在我国,个案的正义往往易被放大为法治体系的不正义,个案权利的被遮蔽易被张扬为群体性权利歧视。是以劳教制度若不迅速废除,随着接二连三的劳教冤案被揭露,那与之俱来的必然是政府公信力和司法权威被蚕食殆尽。

    唐慧案凸显了中国违宪审查制度阳痿不举。劳教条例之严重侵犯人身自由,违反法律保留原则。本可以经由违宪审查制度微创开刀,将敏感的社会问题用司法技术化的手段智慧化解,以收政治问题法律化、法律问题司法化之功效。但体制内对违宪审查制度或司法功能的迟疑观望,使得其不断错过弘扬宪法和法治权威之良机。中国梦,法治梦,可期可为乎?(秦前红•博客)

官权泛滥民权失语自然结出苦涩之果

    上访妈妈唐慧被劳教案,骇人听闻,史上罕见。失去控制的官权犹如地狱之门放出来的魔鬼可以吞噬人世间的一切美好事物。

    上访妈妈唐慧被劳教案触犯了民权的最后底线,是个政治问题,是个政治权利问题。76之后,北京西单民主墙被取缔,人民在公共场所张贴大字报表达社会不满和政治诉求的权利被取缔,82年罢工自由被取缔;89之后,《游行示威法》的出笼,人民表达社会不满和政治诉求另一项最重要的权利--游行示威权又被变相取缔;从此,中国人民只可怜的残存了一点点民权--上访权。现在这残存的民权也看看要被泛滥的官权吞噬了。

    1996年《信访条例》横空出世,对上访人数和越级上访等进行了严厉限制。上访权被带上笼子,被实际上半取缔,官权扩张到无以复加的地步。共和仅仅建立三四十年就进入了限制最低民权的阶段,这种状况的过早出现是国家之不幸。自此,地方政府普遍性截访、一些地方政府将上访人员劳改劳教拘留、将有上访倾向的人列为高危上访人员加以监控甚至送精神病院、某些地方政府授权私人保安公司非法关押上访人员等等对付人民上访的怪招怪事怪象不断涌出。官权泛滥、民权失语,自然结出苦涩之果。上访妈妈唐慧被劳教案只是这苦果中最苦涩一粒。(潘云亮•博客)

如果连上访权也予以变相取缔那中国人民将丧失最原始的最低级的也是最后的民权

    上访权是指公民个人(古称臣民)遭受冤屈在基层不能伸冤不得不请求上级甚至最高当局(古称皇帝)例外施恩、特殊救济的权利。上访权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民权,它是至少在封建社会就已有了的人民(臣民)权利。

    中国自古就容许越级告状、告御状,建立直诉制度。据史书记载,我国从周朝开始就设有登闻鼓。魏晋以后,历朝历代朝廷皆置登闻鼓,以作“用下达上而施于朝”之用。《魏书·刑罚志》载:“世祖阙左悬登闻鼓,以达冤人” 。黄本骥《历代职官表》载,“唐代于东西朝堂分置肺石及登闻鼓,有冤不能自伸者,立肺石之上,或挝登闻鼓。立石者左监门卫奏闻,挝鼓者右监门卫奏闻。” ,《元史·世祖本纪》中载:“诸事赴台、省诉之,理决不平者,许诣登闻鼓院击鼓以闻。”

    上访权仅仅是最原始的、最低级的民权,它由个体提出也仅局限于个体。上访权根本不能与罢工、游行、示威、张贴大字报等现代民权相提并论。罢工、游行、示威、张贴大字报等现代民权近代以后才出现,是人民在公共场所公开表达非个体的社会不满与政治诉求的民权,与上访权的诉求仅仅局限于个体有本质的区别。但是,76之后这些现代国家人民理所当然具有的现代民权实际上被极右当权派公开或者变相取缔。如果连上访权也予以变相取缔(实行各种各样的限制,对上访权加锁),那中国人民将丧失最原始的最低级的也是最后的民权。所以说,维护上访权就是维护这个国家最后的民权。(潘云亮•博客)

共和国建立不过短短几十年正当雄壮之时本不当出现官权膨胀到压迫最低民权的病态

    从历史来看,人民(臣民)的上访权的丧失或者明存实亡或者形同虚设,只有到了每个朝代的晚期官权泛滥到皇权都无法控制的时候才会出现,上下两权(皇权与民权)不振、中间一权(官权)独大,其国必难持久,是绝对的末世象征、衰败象征之一。

    皇权用现代政治术语讲就是最高统治权,即最高当局对整个官僚机构以及整个社会的控制权以及其能力。民权就是社会中下层人民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以及其能力。如果一个国家的最高统治权被官权架空,最高统治者的命令不能出午门之外,则这个国家必乱;如果一个国家的民权被膨胀的官权压迫到不能自护、请求最高当局予以救济也不能的程度,则这个国家必反。所以说,维护上访权就是在维护这个国家的稳定、维护这个国家不至于乱与反。

    共和国建立不过短短几十年正当雄壮之时,本不当出现官权膨胀到压迫最低民权的病态。从事物的发展规律看,任何事物正值旺盛时期正常情况下也不会出现腐朽衰败之病态,即使有病也能治愈。同理,一个国家正值壮年,如有伟人医国,即使有病也能治愈,即使有败象也能化之。在此存亡之际,我们期待着新领导人能够担当起转危为安的大任。(潘云亮•博客)



(立法网  小蚕/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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