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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欣 钱剑:不穿"黄马褂"岀庭受审,不应只是"法外开恩"

发布时间:2019-01-18 作者:涂欣 钱剑


    让受押人员不穿“黄马褂”受审,只是刑事审判中不公正的“外观现象”。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些“外观现象”可能只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但是,“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
 

 



 

    ——在美国热播剧《越狱》中,男主人公为救兄长不惜铤而走险,持枪抢劫银行。最后在当地法院的审判中,如愿以偿地以西装革履的姿态出庭受审。

    ——在我国,曾经轰动一时的云南大学命案中,马加爵最终在三亚落网,在审判中,马加爵穿着或黄或蓝的看守所服装接受了法院的裁决。

    “司法不公正,为民就是空。”然而,令人感到遗憾的是:一幕幕“剃光头、穿囚服”的犯罪嫌疑人受审场面,无一例外地在法庭这个“冷酷”的大舞台轮番上演。

    犯罪嫌疑人在法庭接受审判,都是穿着或黄或蓝或红的看守所特有的褂子。其中,以橘黄色居多。不管什么颜色,前胸和后背都印有醒目的文字。过去印的是一个大大的“囚”字,或者“犯人”两字,现在已经改进为“××看守所”或者“×看”(俗称“黄马褂”)。

    犯罪嫌疑人不是罪犯。既然还没有受到法律最终的裁决,他们尚未被判定有罪,就应当有权利自主决定自己穿什么衣服。如果他们从关进看守所的那一刻开始就被“强行”贴上有罪的“标签”,那么法庭还有开庭审理的必要吗?

    在国外的庭审中,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被告人出庭受审时都是西装革履。除一些极其危险的被告以外,也不需带脚镣手铐。甚至有的法官还允许被告坐在旁听席上,免受众目睽睽的眼神拷问。

    在加拿大,历来从不允许将被告人坐在法庭上受审的照片或录像向大众传播,新闻记者只能进行文字报道或者画素描。而在我国,即便不能让所有刑事被告在出庭受审时西装革履,可否保证被告人不穿“黄马褂”?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不能仅仅只考虑方便看守所的管理而漠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疑犯庭审着囚服,违宪侵权失公正

    在押人员接受审讯或者开庭审判身穿“黄马褂”,使他们具有明显的犯罪身份标志,此举与司法公正的标准背道而驰。

    在押人员身穿“黄马褂”受审,侵犯了公民人身自由权,违背了“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的原则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广义的人身自由权指的是人身人格权,具体包括生命健康权、身体活动的自由以及狭义的人身自由所衍生的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不受侵犯的权利。在押人员择衣的权利被无情地剥夺了,人格尊严相应地也必将遭到一定程度的伤害,对于那些经审判后被发现因冤枉错抓的无辜百姓来说,在其一生中更会造成难以抹灭的阴影。

    在押人员身穿“黄马褂”受审,违背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

    犯罪嫌疑人依法关押于看守所并且穿上看守所的特制服装,以免使可能被判有罪之人逃之夭夭,影响社会治安。但是,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犯罪嫌疑人有权决定自己的衣着。因此,在法庭受审时,犯罪嫌疑人身穿“黄马褂”,难免会让人先入为主,觉得此人本来就有罪,就如同我们看到满身都是纹身的壮汉难免会觉得害怕,尽管人家有可能只是这方面的艺术家。

    在押人员身穿“黄马褂”受审,违背了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原则

    法官的中立是审判公正的前提,也是对法官最基本的要求。在押人员身穿“黄马褂”受审,法官难免会有异样的眼光。法官一旦有了偏见,就会先入为主,影响法官公正地审理案件。可以这么说,看守所特制的“黄马褂”是法官中立的一个屏障。就算它的影响微乎其微,但归根到底,它仍然是个障碍。

    在中国,刑事犯罪被告人身穿囚服出庭受审的历史由来已久。

    在古代公案小说和充斥荧屏的古装戏里,被告人过堂,必须身戴木枷、跪地受审。刑罚视为报复犯罪的工具,不惜以残害身体为要。

    然而,刑罚文明因时而变,法庭文明随时而进。法庭服饰的变迁,侧面地反映着诉讼文明的进展。不笌“黄马褂”出庭受审完全是犯罪嫌疑人应得的权利,而不是法外开恩,不应在限制人身自由范围以内

    2006年,厦门中院在审理龙伟良、刘勇贩卖毒品一案的时候,率先让犯罪嫌疑人受审时不穿囚服的举措,犹如在平静的湖面掷入了一颗小石子,泛起阵阵涟漪,引发了社会舆论不小的骚动,也让我们在刑事审判程序的改革上看到了一丝曙光。它昭示人们:尊重公民的人权应当成为一种社会常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无视公民的人权,这也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

    1955年,联合国通过了《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其中明确规定:“被告人‘不受任何形式的侮辱、好奇的注视或宣传’
”,“应准许其穿着自己的服装”等,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告人的尊严。

2008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进一步规范刑事庭审工作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第四条明确规定:“被告人着号衣、戴手铐、脚镣受审的,法警应让其在法庭外脱去号衣。被告人戴手铐、脚镣到庭的,审判长可以根据被告人是否有暴力倾向、情绪是否可能失控、有无安全危险等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指令法警为其卸除手铐、脚镣。”

    同年2月,四川省彭州法院在审理婷婷杀妹一案中,允许女被告人着便装出庭受审,这无疑是对厦门中院创举的又一延续。

    让受押人员不穿“黄马褂”受审,只是刑事审判中不公正的“外观现象”。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些“外观现象”可能只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但是,“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

    执法的最高境界,是合法、合理、合情。只有这一次次小的进步,才能保护到相关人等的权利,做到法理情的协调统一,展现法的民生之美和理性之光。

    愿今后有更多的“自由着装”制度的出现!

 
    (作者单位:涂欣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钱剑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原文标题:《被告人出庭时应穿“黄马褂”还是“西装革履”?__论刑事审判中不公正的“外观现象”》,有删节)



 

原文标题:涂欣 钱剑:不穿“黄马褂”岀庭受审,不应只是“法外开恩”




(立法网  涂欣 钱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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