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共8章65条,虽然条文不多,但这一条例的出台,毫无疑问揭开了我国制定商法通则的序幕,能为今后我国商法通则的立法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1997年8月,在纪念全国人大授予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五周年座谈会上,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接受了王保树教授提出的制定“深圳经济特区商人条例”的建议,其内容包括商人、商行为及其相关制度。
之后不久,深圳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便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合作,拟定商人条例的方案,形成了《深圳经济特区商人条例(讨论稿)》。该讨论稿共7章,具体包括总则、商人、商事登记、商号与营业、经理和其他商业雇员、代理商和商行为。
后来,经过修改,1990年6月30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内容上与之前的讨论稿相比,主要是增加了商业账,删去了商行为。
2004年4月16日,深圳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该条例的第14、16和24条进行了修改。
我国著名法律学者江平教授撰文指岀,这是我国第一个地方性“商事通则”。
江平说,《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共8章65条,虽然条文不多,但这一条例的出台,毫无疑问揭开了我国制定商法通则的序幕,能为今后我国商法通则的立法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但是,该地方性法规其不足之处也是比较明显的:一是管理性规范较多,过于强调对商人的管制,无形之中限制了商人的自由;二是立法技术偏低。从其内容看,有的条款是从民事规范里照搬过来的,没有考虑到商事活动的特殊性,不利于保护商事主体的利益;三是对商事活动的一般规则的规定较少。
原文标题:江平:第一个地方“商事通则”过于强调对商人的管制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