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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飞雁:别了,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鉴证书》

发布时间:2019-05-07 作者:秦飞雁


    农村集体集体产权流转交易是近年农村改革的重头戏,多地政府都出台过有关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方面的管理办法,都基本上要求产权交易市场为交易双方的成功交易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作为一项基本服务,此鉴证行为符合中央精神,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农村集体集体产权流转交易是近年农村改革的重头戏,多地政府都出台过有关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方面的管理办法,都基本上要求产权交易市场为交易双方的成功交易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作为一项基本服务,此鉴证行为符合中央精神,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令人哭笑不得的是,一些地方和部门为提高《产权交易鉴证书》的权威性,硬性要求凭此鉴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如此规定,违法吗?与改革精神相违背吗?今年2月,好管闲事的市民秦先生对《湖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管暂行办法》的此类规定提出了质疑。近期,此事有了结果。


 

 

 

    据了解,《湖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管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在交易市场进行产权的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凭交易市场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对此,市民秦先生向该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部门致函指出:


    第一,此规定有违放管服的改革精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简称《意见》)是该文件的制定依据。依《意见》第三部分第十项规定,“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仅仅是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应当向交易双方提供的一种“基本服务”,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一种义务性,但交易双方来说并非义务。同时,《意见》未规定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是进行权属变更登记的要件。


    第二,此规定超越法定权限增加相对人义务。此规定中“涉及权属变更”的集体产权交易事项包括集体林地经营权、“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中需进行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机动车所有权,农村集体所有的农业类知识产权,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等的交易,依据《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前述交易权属变更登记均不需要凭《产权交易鉴证书》办理。《办法》作为省政府办事机构的规范性文件,无权规定将《产权交易鉴证书》作为相对人申请权属变更登记的必备要件。


 



 

    秦先生的建议经该省人大常委会转省司法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研究办理。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研究后明确表示,“应当凭交易市场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应当规定已不适用当前的改革新要求。并确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省农村产权变更登记部门未将提交《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作为农村产权变更的必要条件。”同时,该局还向省政府申请将《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作为省级证明事项的取消目录,以及对该文件进行修改。


 

 

    尽管,该局对该文件第十七条“在交易市场进行产权的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凭交易市场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这一义务性规范的违法与否没有正面回应,有点遗憾,但其对该规定的违法性的认识应当是心照不宣的,否则,不会痛快表示要废止鉴证书这一证明事项,要修改文件规定。由是观之,《产权交易鉴证书》将很快正式告别该省的农村产权变更登记。相信,其他地方的类似规定也会慢慢退出历史舞台,作别农村产权变更登记的流程。




原文标题:秦飞雁:别了,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鉴证书》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秦飞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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