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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俊刚:成都中院支持知假打假 职业打假人获十倍赔偿

发布时间:2019-11-18 作者:范俊刚


    滥用食品添加剂是我国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涉案茶叶滥用添加剂人工色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成都中院二审判决驳回生产者以消费者知假职业打假者为由的抗辩,认定食品滥用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判决支持惩罚性十倍赔偿11万元。




    滥用食品添加剂是我国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涉案茶叶滥用添加剂人工色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成都中院二审判决驳回生产者以消费者知假职业打假者为由的抗辩,认定食品滥用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判决支持惩罚性十倍赔偿11万元。

 



 

    案情


    消费者在京东商城网购金骏眉茶叶礼盒价值11358元;消费者将所购产品送检,检测结果显示茶叶中含有柠檬黄。柠檬黄系食品添加剂人工合成色素,依照标准合理使用不致产生危害,但一旦超范围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则对人体具有一定的危害。


    起诉后,一审法院组织司法鉴定,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了鉴定机构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检测,检验结果为送样样品柠檬黄含量为120mg/kg。


    法院查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关于柠檬黄及其铝色淀(功能着色剂)的允许使用品种不包含茶叶;法院认定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消费者十倍赔偿;


    一审判决认定,涉案食品添加柠檬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以食品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等同于不符合食品安全为由,驳回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产品添加了柠檬黄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GB2760-2014,但并不等于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柠檬黄本身属于食品添加剂,在最大使用量限定范围内可以添加在食物中,可以被人体食用。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GB2760-2014中的附表,柠檬黄在果酱中的最大使用量为0.5g/kg在面糊、果粉、煎炸粉中的最大使用量为0.3g/kg说明在某些食品中柠檬黄作为食品添加剂的最大使用量为300mg/kg、500mg。


    据此,一审判决认为本案茶叶中含有的柠檬黄含量在前述其它食品限量之内,并且茶叶每日食用量较小,人体通过茶叶摄入柠檬黄的量更是有限,故一审法院认为案涉产品添加柠檬黄不影响食品安全。并且,消费者没有向一审法院指明或证明该案涉食品添加柠檬黄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实质危害,故对其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消费者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


    成都中院二审判决,食品超范围添加柠檬黄,存在食品安全风险,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


    二审法院判决认为:


 



 

    茶叶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存在食品安全风险。


    二审法院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CB2760-2014,表A.1关于柠檬黄及其铝色淀功能着色剂允许使用品种未包含茶叶


    本案中,国家茶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GB5009.3-201对案涉茶叶是否含有柠檬黄及其具体含量进行鉴定,化验结果为送检样品柠檬黄含量为120mg/kg,因此案涉茶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682760-2014


    食品添加剂有严格的使用原则、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如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使用。


    武夷山公司作为茶叶生产经营者,超范围添加柠檬黄,应当就其案涉茶叶中添加柠檬黄的行为符合食品安全承担举证责任,但武夷山公司未提供相应的安全评估依据,仅以其他食品中可以添加一定含量的柠檬黄为由,推定在案涉茶叶中可以添加一定量的柠檬黄,证据不足。因此案涉茶叶存在食品安全风险,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以消费者知假打假、职业打假为由的抗辩,不予支持。


    诉讼中,武夷山公司以消费者购买产品系职业打假者不属于《食品安全法》保护的消费者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销售者以明知食品药品存在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武夷山公司以消费者系职业打假者为由,请求不予支持消费者诉讼请求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为此,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撤销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区人民法院(2017)川0191民初13476号民事判决;由被上诉人武夷山本韵茶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货款损失11385元,上诉人退回被上诉人武夷山本韵茶业有限公司金骏眉茶叶礼盒210盒,并支付赔偿金11385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402元、鉴定费3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05元,由武夷山公司本韵茶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意义


    制裁违法生产经营,打击人人痛斥的染色食品,折射我国惩罚性赔偿的法治威慑,以个案实现法律的立法价值目标。


    食品添加剂已成我国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案涉食品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人工合成色素柠檬黄,食品添加剂有严格的使用原则、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如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使用。因此案涉茶叶存在食品安全风险,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其次,对于食品企业以知假买假者,职业打假为由的抗辩,以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食品药品司法解释有关规定明确,知假买假不影响消费者十倍赔偿的权益。


 



 

    再则,涉案食品属于典型的滥用食品添加剂,属于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属于典型的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食品,违法者以消费者为由的抗辩理由显然不能得到支持;由此可见,法院判令生产者十倍赔偿具有典型的意义。




原文标题:范俊刚:成都中院支持知假打假 职业打假人获十倍赔偿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范俊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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