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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科:县乡人代会会期越开越短 “精简程序”缺乏严肃性

发布时间:2020-01-10 作者:张天科


    县乡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就是在人代会会议上议事决策,集体行使职权。



    县乡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就是在人代会会议上议事决策,集体行使职权。


 



 

    县乡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要承担起法律赋予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代表人民依法行使好国家权力,必须在会议时间、会议次数、会议程序上加以保障,确保人大实现法定权力。

    首先,在时间上要保证。

    县乡人代会议程内容较多,日程安排很紧,代表在人代会上要审议多个工作报告和多份大会文件草案,没有时间上的保障,履职行权就无从谈起;再说各级人大在人代会上要依法行使审议决定权、工作监督权,各项表决权,就应安排充足的时间来依法保障代表议事决策、履职行权。

    但从目前县乡人代会议程安排看,时间相比以前普遍有所减少,县区人代会会期多为3天,乡镇普遍为半天,甚至还与其它工作性会议一并召开,很难保证充裕的时间落实会议议程,人代会通过听取政府工作、经济计划、财政预算、人大、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之后,也没有充足的时间来审议。这样势必会导致压缩时间,精简程序,走走场子,影响到人代会的质量,缺乏严肃性。因此,县乡人代会的会期必须依法得到保证,时间绝不能人为缩短,依照法律规定和县乡人大实际情况,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期不得少于5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期不得少于2天。


 



 

    其次,在会次次数上要依法限定。

    地方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同时规定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目前一些省级人大还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条例予以修改完善,将乡镇人代会由过去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变为至少举行两次,并明确规定有选举任务时可临时加开一次会议,不受年度例会次数的限制。

    也就是说,县乡人大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人代会是最低要求,并不意味着一年只能开一次;只要情况允许、有实际需要,或者有代表提议,人代会一年开一到两次,甚至三次四次都行,并不违法。

    当然,召开人大会议也不是越多越长越勤越好,关键要看有无必要、是否必开、有无效果?一切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服从工作需要,解决好会议次数与民主效率之间的矛盾,最大限度地提高人大会的效能。


 



 

    再次,在程序上要规范。

    县乡人代会法律性、程序性强,每项工作都要依法进行。按照有关法律和人大议事规则,每届县乡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县乡的上次人大常委会和上次人大主席团召集。县乡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从提名、酝酿候选人到选举开始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天,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人大常委会(人大主席团)法院工作报告、检察院工作报告的时限不少于一天,提出议案建议不少于一天,这些规定程序内容和时限要求不能缩减,并要以法律和制度的形式加以限定,规范指导其操作运行,以实现地方人代会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



原文标题:张天科:县乡人代会会期越开越短 “精简程序”缺乏严肃性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张天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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