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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科:代表调离选区后还回原选区述职吗?

发布时间:2020-02-10 作者:张天科


    甲乡书记在甲乡当选为县代表后调到乙乡当书记,还要求回到甲乡原选区向选民述职,接受原选区选民监督。这样做是否符合情理、可行吗?

    甲乡书记在甲乡当选为县代表后调到乙乡当书记,还要求回到甲乡原选区向选民述职,接受原选区选民监督。这样做是否符合情理、可行吗?

    笔者认为,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必须搞清楚什么是原选区?这里的原选区强调的选举产生代表的选区,特指当初选举产生其县级或者乡级人大代表职务的选区。


 



 

 

    其次,要明白选区选的代表是为谁选的,是选区为自己选区选出的代表、还是为县乡两级人大选出的代表?这里可以肯定地说,选区选的人大代表不是选区为自己选区选出的代表,而是为县乡两级人大选出的代表。既然是选区直接为县乡两级人大选出的代表,那么,作为乡镇一级代表,不管是否还居住生活在原选区,只要人在本乡镇范围内工作,其代表资格就有效;作为县区一级代表,不管是否还居住生活在原选区,只要人在本县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其代表资格就有效。依此推断,甲乡书记在甲乡当选为县代表后调到乙乡当书记,虽然现工作不在原选举单位,但未脱离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因此,其县人大代表资格仍然有效。

 



 

 

    其三,要弄懂代表调离原选区后为什么还要回原选区述职?这是因为从法理上讲,一方面人大代表是谁选的就要对谁负责、受谁监督。而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都是由原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自然要对原选区选民负责,向原选区选民述职,受原选区选民监督。同时宪法、选举法、代表法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由选区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因此,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区、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主动向原选区选民述职,充分反映社情民意。以此考量和要求,甲乡书记在甲乡当选为县代表后调到乙乡当书记,虽然调离了原选区,但还是原选区的民意代表,平常仍应通过电话、微信、信息等多种渠道加强同原选区、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定期回到甲乡原选区向选民述职,自觉接受原选区选民监督。



原文标题:张天科:代表调离选区后还回原选区述职吗?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张天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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