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徐家力撰文称,争吵持续四年之久的“乔丹”商标注册案的发生,反映出现行商标注册取得制度给抢注留下了空间,而商标抢注与“专利海盗”都是在现有法律制度中牟利的投机行为。
北京科技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徐家力撰文称,争吵持续四年之久的“乔丹”商标注册案的发生,反映出现行商标注册取得制度给抢注留下了空间,而商标抢注与“专利海盗”都是在现有法律制度中牟利的投机行为。
徐家力主任说,“傍大牌”“傍名人”,这种现象在我国商标领域一点儿都不新鲜,甚至已成一种常态。
比如,林书豪一扬名,大家就惊奇地发现,林书豪三个字早已被注册为商标。
早在2010年7月无锡锡山区东港镇东升工业园内一家体育用品企业的老板虞敏洁就将“Jeremy S.H.L林书豪”申请为注册商标,用于第25类服装、鞋、帽等和第28类商品运动球类、游戏机和玩具等。
在林书豪名冠NBA的时候,发现他的名字成了商标。
而林书豪商标被抢注之后,大家谈论更多的是虞敏洁过人的商业眼光,却很少谈及这一形式是否有违商业道德。
当然,也甚少谈及这一行为对于企业长远发展而言究竟是好事还是坏事。
商标注册取得制度给抢注留下了空间
在今天有林书豪商标抢注的同时,也有乔丹状告乔丹体育公司侵犯姓名权的轩然大波。
诉讼出现的时候,企业的商誉总会有所损耗,尤其是一个灵魂人物对企业的诉讼所带给消费者的巨大影响,对企业而言更是致命。
所以在抢注成疯的现实背景下,飞人乔丹对乔丹体育的一记重拳让我们痛心疾首,不仅为了这个兢兢业业十几年的企业,也为我们企业商标道路的明天。
这样的案子不是第一起,当然也绝不是最后一起,将来我们的企业肯定还要面临类似的问题。
对于抢注行为,依靠当前相关法律规定能否予以禁止?答案是否定的。
目前我国《商标法》第31条禁止商标申请注册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但这一条的应用存在很多问题。
首先,权利人需要证明权利归属。在调查中,我们发现目前所出现的抢注纠纷案例中,不乏一些原告无法证明权属的情形,有一些涉案名称是否能对其享有权益还有争议,比如广告词等。
其次,权利人需要证明涉案商标与其在先权利之间存在必然联系,但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必然联系,存在各式各样的标准,而这些标准都往往因具有很大的主观性而无法实现统一。
这些问题的存在就给抢注留下了很大的法律空间。一旦一些词开始体现出商业价值,就会立马出现在商标局的商标注册申请表上。
商标抢注与“专利海盗”都是在现有法律制度中年利的投机行为。
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的是,商业本身就是一种投机行为,在法律所允许的空间内,低价买进高价卖出这就是商业。而最容易体现出商业价值的就是名人姓名或者是各种著名作品的名称。
如果这些权利人一时没有将其价值不菲的名称申请商标注册,别人自然不会放过这一商机,花几千元钱成本,获取几万元、几十万元甚至百万元的回报都是可能的。
这种法律空间的存在甚至催生了一个商标买卖行业,商标转让网站数不胜数,标价从几千到百万不等。
因为这是在法律所允许的空间下而进行的商业行为,在有利可图的情况下,必然引发资本的追逐。
所以,在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下,商标抢注难以通过法律得以避免。
原文标题:徐家力:现行商标注册取得制度给抢注商标留下投机的空间且难以解决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徐家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