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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伟:监察机关应当纳入赔偿义务机关

发布时间:2021-05-26 作者:高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的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历经了两次修改,第二次是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的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历经了两次修改,第二次是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到现在已有八个年头了。在这八年里,国家赔偿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了变化,特别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相继组建了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将各级监察机关纳入赔偿义务机关也就成为必然,所以有必要再次修改国家赔偿法。


        
    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监察法,按照党的十九大要求,依法赋予了监察机关的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倘若这些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运用不当,必然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以监察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国家赔偿。”
        
    现行国家赔偿法只设置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等,而且对赔偿权限、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程序、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等作出了规定。但监察机关的职责和手段不同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它除了调查职务犯罪外,还要调查职务违法。将来修改国家赔偿法时应考虑设置“监察赔偿”一章,对赔偿范围、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程序等作出规定。
       
    关于赔偿范围,现行国家赔偿法只是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中侵犯了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的范围进行了规范。监察机关在行使职权中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同样也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小编认为,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察职权时有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依照国家赔偿法取得赔偿的权利:一是违反监察法的规定采取留置措施,或者留置措施超出监察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是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三是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小编认为,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察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利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依照国家赔偿法取得赔偿的权利:一是违反监察法的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造成损害的;二是违反监察法的规定,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造成损害的。
        
   小编还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是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采取留置措施的;二是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采取留置措施的;三是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四是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五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赔偿请求人的确定适用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的规定。
         
    行使监察职权的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监察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监察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适用于国家赔偿法第二章《刑事赔偿》的规定。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文提出的以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并且适用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另外,小编认为,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监察赔偿”。
        
    考虑到目前修改国家赔偿法未提上议事日程,今年修改的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建议国家监察委员会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论证评估基础上,研究起草相关的决定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拟制定的决定只规定监察赔偿的范围、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程序,至于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适用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以先解决不时之需,待将来修改国家赔偿法时再考虑修改补充到该法律中。如果条件成熟,建议国家监察委员会直接提出关于提请审议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修改决定。
 


    原文标题:高伟:监察机关应当纳入赔偿义务机关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高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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