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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科:暂停或恢复代表执行职务需要人大作出决定吗?

发布时间:2021-08-16 作者:张天科

    根据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报告。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接到报告后做出了相关的决定,但有人指出没有必要,认为报告就是备案,不然,若恢复其代表职务时,是不是还要再做决定、公告?那么,暂停或恢复代表执行职务需要不需要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作出决定,有无必要作决定呢?



    根据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报告。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接到报告后做出了相关的决定,但有人指出没有必要,认为报告就是备案,不然,若恢复其代表职务时,是不是还要再做决定、公告?那么,暂停或恢复代表执行职务需要不需要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作出决定,有无必要作决定呢?


 
    笔者认为,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清什么是暂停执行代表职务,为啥要执行代表职务?“暂停代表职务”法律全称为“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是指在人大代表资格有效的前提下,因代表人身自由受到严重限制导致暂时无法执行代表职务,而对代表职务中止的一种法定方式。也就说,代表因代表人身自由受到严重限制不能从事代表工作或者代表活动,才会暂停执行代表职务的。即人大代表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就应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当然,代表在本法规定的暂时停止代表职务的情形消失后,如果还在任期内,代表资格自然应予恢复。
 
    其次,要看现行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代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其中“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是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代表法修改时增加的。也就是说,修改后的代表法赋予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一项新的职责,就是对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报告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至于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如何报告,报告后如何处理,作不作决定,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和要求。
 
    再次,要考量暂停或恢复代表执行职务有无必要作决定?这里必须明确,暂时停止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是一种对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约束,决定和公告都不是法定程序,也不是暂时停止和恢复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前置条件,“暂停”的法定情形在客观上存在,就是一种法律事实,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因此“暂停”不存在需要决定不决定的问题。按代表法规定,只要“暂停”的法定情形一旦发生,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就自行“暂停”;法定情形一旦消失,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就自行恢复。


 
    从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通常做法来看,对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和代表资格变动情况报告,均未作出决定,只是履行审议并通过报告的工作程序。由此推断,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暂停执行代表职务的报告,也无需作出决定,只需履行审议并通过报告的工作程序而已。代表选举或者补选,代表资格终止,均需由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发布公告,由法律规定。
 
    然而,代表被暂停执行代表职务却有所不同,其代表资格仍然存在,至于需要以什么方式向代表本人、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宣布以及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等,属于工作中的联系和沟通问题,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现实情况是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大代表事先都要提请同级人大许可决定。
 
    因此,代表被暂停执行代表职务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没有必要为此再作决定。
 
    再说在乡镇人大的惯行做法是一年一般召开一次人代会,也不会单独召开一次会议来听取关于乡镇人大代表暂停执行职务情况的报告;同时法律也未赋予乡镇人大主席团或人大主席有决定该事项的权力。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1994年11月5日在答复青海省关于如何办理暂停代表职务手续的询问中指出,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不必办理法律手续,可以在代表大会、代表团或常委会会议上对暂停代表职务予以宣布。
 
    但笔者认为,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是一件严肃而认真的事情,如果仅采用口头形式宣布不够严肃,不符合人大工作的规范,或者仅在代表大会、代表团或常委会会议上宣布,知晓范围又太窄;为此专门作出决议决定,增加不必要的程序,没有实际意义,也不可取。结合各级人大代表资格终止需由本级人大予以公告的规定,对暂停执行代表职务可以采用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暂时停止或恢复执行代表职务,除应公告外,常委会还应通知相关选举单位(选区)和个人,体现对选民和代表本人知情权的尊重,也有利于原选区、选举单位和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综上所述,各级人大暂停执行代表职务无需作出决定,但应由人大及时向社会公告。
 
 
 
    原文标题:张天科:暂停或恢复代表执行职务需要人大作出决定吗?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张天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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