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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修福:禁炒“网红儿童”关键要依法多方发力

发布时间:2021-08-30 作者:滕修福

    让自家孩子在镜头前做吃播,导致孩子3岁体重就达70斤;故意给小宝宝喂酒,以此来拍摄其表情以取悦观众……有家长将儿童打造成网红,并频繁接受商务合作,以获流量变现,一些过度消费“网红儿童”的行为受到诟病。(《工人日报》7月29日)
 


    让自家孩子在镜头前做吃播,导致孩子3岁体重就达70斤;故意给小宝宝喂酒,以此来拍摄其表情以取悦观众……有家长将儿童打造成网红,并频繁接受商务合作,以获流量变现,一些过度消费“网红儿童”的行为受到诟病。(《工人日报》7月29日)


 
    笔者认为,禁炒“网红儿童”,有法可依,关键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依法多方发力,强化执法检查和执法监管,违法不究。

    应该说,炒作“网红儿童”不仅家长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网络平台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且都涉嫌违法。一些家长将自家儿童打造成网红,不仅仅是家事,而且有悖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不得“利用未成年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炒作“网红儿童”的利益链条上,这些网络运营公司招募未成年当主播,一些平台对相关内容提供推送和流量服务,也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涉嫌违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设置“网络保护”专章(第五章)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并明确了网络平台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国家网信办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网络直播平台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具体责任和要求,诸如严禁未成年人注册账号、向未成年人用户提供“青少年模式”、屏蔽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直播内容、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充值打赏服务、建立未成年人专属客服团队等。同时,招募未成年人进行商务合作以谋取不当利益,显然违反劳动法第九十四条关于“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之规定,轻则罚款,重则吊销营业执照。

    首先,要加强社会面的禁炒宣传。通过新闻媒介披露炒作“网红儿童”现象的危害性和违法性,让家长和网络平台切实认识到炒作“网红儿童”对儿童身心健康的影响,是违法行为。学校方面要加强对学生和家长的教育引导,不要为了蝇头小利炒作“网红儿童”,要教育儿童树立正确、健康、向上的价值观。

    其次,要加强网络监管和整治。政府网信、公安、劳动等部门要加强对网络运营提供商和平台的监管,依法依规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依法依规查处炒作“网红儿童”的违法行为。

    再次,要加强人大专项执法检查。各级人大常委会要针对炒作“网红儿童”现象,组织开展未成年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专项执法检查,推动和促进相关法律法规落地生根,推动和促进相关主管部门强化监管责任。通过人大执法检查,就炒作“网红儿童”现象,提出修法立规建议,完善细化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堵漏洞。
 

 
    原文标题:滕修福:禁炒“网红儿童”关键要依法多方发力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滕修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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