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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建敏:立法建三大机制有力保护举报人

发布时间:2013-06-19 作者:


     一些受访者不愿意实名举报,在于举报人保护机制的不完善。此前,举报阜阳“白宫”的李国富离奇死亡,举报征税违法的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李文娟两次被辞退、还被劳教1年等个案,让许多人为之胆寒。



    全国人大代表韩建敏撰文说,应立法建立三大机制,为举报人提供有力保护。

举报人保护机制的不完善 让许多人为之胆寒

    十八大后,各种各样的举报信息不断进入公众视野,一些实名举报更是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中央纪委多次明确表示提倡实名举报,凡是实名举报的,优先办理,及时回复。而有一项媒体调查显示,只有15.8%的受访者表示,得知腐败信息,自己一定会进行实名举报。

    人大代表韩建敏说,一些受访者不愿意实名举报,究其原因,在于举报人保护机制的不完善。此前,举报阜阳“白宫”的李国富离奇死亡,举报征税违法的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李文娟两次被辞退、还被劳教1年等个案,让许多人为之胆寒。

保护实名举报人制度的重要性 丝毫不亚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韩建敏说,我国现有保护举报人的手段,以事后的惩罚制裁为主,预防性的手段措施和泄密责任的追究不力。很少有通过法律手段追究泄露举报人信息的相关个案。

    保护实名举报人制度的重要性,丝毫不亚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相关部门应尽快先行整理出一套举报人保护制度,并逐渐司法化。建立举报人保护制度关键在两点:第一,对举报人的信息必须严格保密,控制知晓者的范围;第二,当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时,应该及时干预,并给予严格惩处。

    立法部门应完善举报人保护的法律。不仅要规定事后救济制度,更要积极借鉴和探索对举报人及其亲属的预防性保护措施,加强对举报人的事前、事中保护和事后救济。在明确举报人的权利范围、受理举报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完善举报程序制度、建立与举报权利保护有关的保密制度、举报人安全保障制度、举报人受益制度、举报人权利救济制度等方面,进行立法完善和制度创新,以构建完备的公民举报权保护体系。

建立三大机制 为举报人提供有力保护

    一是建立举报人安全的“风险评估机制”。司法机关在举报人举报之初,受理举报线索之时,应对举报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及时启动有关举报人保护程序。

    二是建立举报人安全的“紧急保护机制”。举报人在举报后,只要举报人发出人身安全需要保护的求助,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出警处置。检察机关可根据举报人的申请,监督公安机关对举报人提供的紧急保护。

    三是建立举报人安全的“特殊保护机制”。对举报有关重大案件线索或有组织犯罪的具有特殊贡献的举报人,可借鉴国外对举报人的身份重置、异地安置制度,可以按照举报人自愿原则并且不低于原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将举报人秘密调动工作或迁往异地,给举报人提供生活保障。

对国家工作人员打击举报人 应实行零容忍

    韩建敏认为,严厉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的行为。当前对举报人的报复陷害原因之一就是举报信息的失密,信息保护的严密与安全,是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的第一道屏障。对国家工作人员打击举报人,应实行零容忍,一经调查核实有打击报复行为,一律严惩。同时加大对泄密事件的跟踪督察力度,切实为举报人提供保护屏障。



原文标题:韩建敏:对立法保护举报人的四个建议

原文来源:新京报

(立法网  小蚕/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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