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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修福:“决定提请”释义为“必须提请”并无不妥

发布时间:2021-10-22 作者:滕修福

    朋友圈有人大工作者咨询:对本级人民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主任会议认为不恰当或超出职权范围,能否决定不予提请?有人认为,既然本级人民政府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当然可以决定不予提请;有人认为,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就是“必须提请”,不能够不提请;有人则认为,“决定提请”释为“必须提请”“可不予提请”都欠妥。
 


    朋友圈有人大工作者咨询:对本级人民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主任会议认为不恰当或超出职权范围,能否决定不予提请?有人认为,既然本级人民政府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当然可以决定不予提请;有人认为,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就是“必须提请”,不能够不提请;有人则认为,“决定提请”释为“必须提请”“可不予提请”都欠妥。


 
    笔者认为,“决定提请”释义为“必须提请”合乎法理,并无不妥。

    依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依法可见,本级人民政府、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主任会议只有两种法定处理方式,即:“决定提请” 或“再提请”。

    首先,“决定提请”不同于“决定是否提请”,不能行使否决权。依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依法可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联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主任会议才有权行使否决权。笔者认为,“决定提请”不同于“决定是否提请”,“决定提请”是不能行使否决权的。

    其次,“再提请”还是必须要提请,也不能行使否决权。乔晓阳、张春生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释义及问题解答》一书有对该条款的释义:“对于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主任会议有权决定提请当次的常委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决定先交给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但主任会议无权决定不提请常委会审议,只交给专门委员会审议。”由此可见,对于本级人民政府、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主任会议充其量可以暂缓延后再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笔者认为,“再提请”也是不能否决的,最终还是要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的。

    再次,议案是否成案、能否通过,主任会议无决定权。诸如本级人民政府所提出的议案不恰当,或超出本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范围,或可以预测本级人大常委会不会通过等。笔者认为,主任会议也不能越俎代庖直接行使否定权,可以暂时放一放,依法先交由相关人大专门委员会进行依法审议,并提出相关报告,再连同议案、报告一并决定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决定。

    综上所述,主任会议“决定提请”既然不能行使否决权,“决定不予提请”肯定不妥,而且违法;因此,将“决定提请”释义为“必须提请”合乎法理,未尝不可。
 


    原文标题:滕修福:“决定提请”释义为“必须提请”并无不妥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滕修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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