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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勇:南京女童 法条煌煌为何难以落地

发布时间:2013-06-30 作者:


    如果未成年保护法真能起到作用,那南京两名幼儿或许就能早日摆脱悲剧家庭,找到一个安稳的新家,至少可以避免饿死家中的悲剧。但实际上,法条煌煌却难以落地。



    南京两女童饿死家中,尸体严重腐烂。媒体随后勾勒出事件过程,细节深深刺痛民众。有网友写下如下诗句:“那两个小孩,整夜拍门呼唤妈妈,那幢红色的楼,全都是僵尸。它矗立在中国,却不在人间”。

    可以说,即便是这一段时间以来,国人听闻不少生命逝去,但是这两个尚在学语的女童之殇,依然重重击打着民众内心柔软之处。

    南京事件自然让人想起十年前成都女童李思怡死亡旧事。两相比较,似乎可以看到社会某种“进步”。是的,对比李思怡母亲被抓后极力哀求甚至磕头作揖却遭遇冷漠,玩忽职守,对其反复诉求不予回应终至儿童饿毙家中,在2013年初夏发生的这起事件,能够看到公权力机关、民警和邻居在不短时间内曾经给予孩子的帮助。所有人似乎都尽到责任。如果说要追责,只能找到那位丧失了人性,不负担基本责任的孩子母亲。可以想象,在她被抓捕,被以故意杀人罪起诉之并被绳之于法后,舆论严厉斥责一番,随后,岁月依旧。我们的生活回归“正常”轨道,重新启动、并静待下一次事件发生。

    这起事件真正骇人之处在哪里?如果说,李思怡事件可以简单归结为人性温暖,制度冷漠并传染给制度下的各色人等,那么这起南京女童死亡事件,则是探究了人性的黑暗程度。如果连母亲可以对自己的未成年儿女如此薄凉怠慢到如此地步,我们是否对于人性本身,慢慢丧失了基本的信任。如果制度不可期待,人性又不可信任,我们的善念和社会的基本价值与底线在精神和现实层面,又能靠什么维系?

    更深一层,如果每个时代,每个社会都会存在如夭亡女童母亲这样的无良之人,既无法为自己负责,更无法负担抚育教育子女之责。那么,在已经知道此种状况,在相关机构和警方甚至还每月拿出800元进行救济的情况下,为什么依然没有制止悲剧发生?

    在这样的层面,南京女童死亡事件,其本质更接近去年发生在韩国的恶性强奸案。据韩国媒体报道,京畿道水原市一名年轻女性晚打电话报警,称自己面临被强奸的危险。但警方没有及时有效应对,在长达7分多钟的报警电话中听到惨叫声“仍怀疑是夫妻吵架”,直至13个小时后才发现该女性已在遭强暴后被杀害。警方随后抓捕了一名男性犯罪嫌疑人。这起事件曝光后,韩国警方曾一度试图以“受害人没有说出自己的位置”等理由回避责任,但公开的报警电话内容却显示被害女性详细告知了事件发生地点。警方遭到韩国舆论强烈谴责。最终,韩国警方最高负责人赵显五道歉、辞职。

    现代国家存在的合理性之一,就在于能够为国民提供最低限度的消极自由,比如基本的生命安全和保障存活的最低水准。否则,其存在意义即被消解,无论是国家还是具体的公权力机关,并无存在的价值与必要。这正是韩国警察不作为事件引起轩然大波,并导致严重政治后果的原因。而南京女童事件中,孩子是在公权力角色与社区民众关注下死去的,这才格外惊悚。这就不仅仅是父母人性的问题,而是国家生病的表征了。

    或曰,国家已经颁布了未成年保护法,其中第五十三条更是明文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也就是说,从法律上,如果父母不能或拒绝承担做父母的责任,那么,法院可以依法撤销他们的监护人资格,另外指定有能力承担监护人义务的人和组织去照管孩子。如果这条法律真能起到作用,那南京两名幼儿或许就能早日摆脱悲剧家庭,找到一个安稳的新家,至少可以避免饿死家中的悲剧。

    但实际上,法条煌煌却难以落地。由于诉讼主体不明,以及撤销监护资格的前提条件模糊不清以及撤销监护人资格后未成年人无处安置等种种原因,至使撤销监护人资格在实践中根本无法操作,极少有先例。

    所以,而更深层面上,是由于社会组织发育不健全,社区自治更是无从谈起,全能政府在这起事件上,完全暴露不作为的一面,正如有评论所言,“我们没有剥夺监护权的制度。哪怕父母虐待孩子,只要不出事也没办法处理。不剥夺监护权不是因为重视私权,而是因为国家根本不想惹这麻烦。又花钱又出力,又没什么经济产出又不影响维稳,它没动力去管”。

    事件发生后,关于国家权力是否应该介入的问题,展开了一场不大不小的辩论。实际上,全能政府有无限权力却又不负责任,貌似全能却根本无力亦无意承担基本责任,而因为有个全能的外衣,又在无形中阻碍了社会自组织化和社区自治的可能,如此,在煞有其事的忙碌关心中,孩子死去,成为一个城市的悲伤记忆。



原文标题:南京女童 我城悲殇 

资料来源:谢勇的博客

(立法网  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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