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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诉讼制度对网络谣言受害人不利

发布时间:2013-07-18 作者:


    由于网络的匿名性,且网站又没有义务向受害人提供造谣者、传谣者的真实信息,在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协助的情况下,受害人往往很难获取造谣者、传谣者等侵权人的真实信息。



    谢永江 、黄方撰文说,网络谣言被列为“网络十大罪状”之一,已成为一大社会公害,而现行诉讼制度对网络谣言受害人不利。

网络受害人往往很难获取造谣者 传谣者等侵权人的真实信息

    由于网络的匿名性,且网站又没有义务向受害人提供造谣者、传谣者的真实信息,在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协助的情况下,受害人往往很难获取造谣者、传谣者等侵权人的真实信息。而根据《民事诉讼法》,“有明确的被告”是原告提起诉讼的四个要件之一。在被告身份、地址信息不明确的情况下,法院往往以无明确的被告为由,不受理或驳回原告的诉讼,这使得受害人陷入“有权利无能力”的尴尬局面。现实中受害人往往在自己澄清事实后不了了之。

受害人同样难以提起刑事自诉

    在刑事自诉方面受害人也遇到相同的问题。根据《刑法》第246条和《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诽谤罪除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以外,实行不告不理,受害人应当自行提起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59条第4项的规定,“有明确的被告人”是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的要件之一。因此,受害人在无法获取造谣者、传谣者真实身份、地址信息的情况下,同样难以提起刑事自诉。

网络实名制治理网络谣言 效果不彰

    近年来,为了应对网络匿名所带来的违法信息泛滥的问题,政府在手机、微博、论坛等平台网站开始推行实名制。据统计,到2012年3月,新浪等各大主要门户微博网站全都实行了实名制,所有未实名认证的用户都无权评论和转发,只能浏览。

    2012年底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6条更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不过,这种“前台匿名、后台实名”的双轨网络实名制对网民依然有匿名的保护,未能达到明显消除“网络污染”的效果。据中科院的调查结果显示,34%的受调查者认为实名制防不了“小人”,治标不治本,最终走不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怪圈”。

完善诉讼制度 允许谣言受害人根据造谣者 传谣者的注册账号先行起诉

    鉴于网络的匿名性造成受害人难以自行查明造谣者、传谣者的真实身份,从而无法正常提起民事诉讼和刑事自诉追究造谣者、传谣者的法律责任,建议对《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2项规定的“有明确的被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59条第4项规定的“有明确的被告人”做扩大解释,即“有明确的网络注册账号”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或被告人,可以提起诉讼。

    具体而言,受害人可以对匿名造谣者按照“网名”先起诉,待立案后通过法院职权查明造谣者、传谣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而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此就极大地便利了谣言受害人寻求民事、刑事救济,对造谣者、传谣者也能起到切实的阻吓效果,而不是一味地依赖政府的行政手段。



原文标题: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

原文作者:谢永江 黄方

原文来源: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立法网  陈相/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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