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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志伟:略显怪异的法官服饰是对古代教袍的传承

发布时间:2012-12-19 作者:


    澳大利亚1975年成立家事法院时,禁止法官穿法袍戴假发。后因一名家事法院法官被当事人杀害,1988年,家事法院才又恢复了法袍和假发。同年,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开始只穿法袍,不再佩戴假发。



   立法网实习记者  小蚕

    吴志伟曾撰文指岀,在中世纪早期,教会人士几乎垄断了当时的司法事务,教士的僧袍,理所当然成为当时从事法律职业的标志性服装。这是法袍文化的起源。

国王恩赐法官穿着具有明显职业标志的特殊服饰

    吴志伟说,从13世纪末开始,伴随世俗王权的兴起,司法人员的结构开始世俗化,教会人士逐渐退出世俗法庭。西方世俗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在宗教神圣光环的庇护下茁壮成长。教会法也对包括法官服饰在内的后世司法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为了凸显法官职位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国王恩赐法官穿着具有明显职业标志的特殊服饰。鉴于法律职业与教会间的深厚渊源,法官服饰承袭了中世纪教士服饰,以长袍为其基本样式。当时,长袍已不再是普通人的服饰,而具有特殊身份和地位的象征含义。可以认为,当时长袍加身,就显示出对法律和法官的尊崇。

法袍与僧袍的外观样式相似但风格迥异

  吴志伟说,尽管法袍与僧袍的外观样式相似,但风格迥异。僧侣解决的是人们精神层面的问题,被认为是与神最为接近的群体,其衣着显得朴素简单;法官依据国王的法律或先例解决现实中的纠纷,服饰上也体现更多世俗化元素,颜色和材质显得更加华贵艳丽。

    据考证,根据国王的喜好,早期的法袍有红、黑、粉红、紫、蓝和绿等多种颜色,其中以红色和黑色最为常见。除颜色多样外,法袍的材质也差别很大。有的选择华贵的丝绸,有的则使用普通的布料。当然,颜色和质地代表着法官的级别及地位的差异。

17世纪开始欧洲各国开始以法令形式统一法袍的颜色

  吴志伟说,客观地讲,国王的喜好确定法官服饰的款式和色彩,使得象征正义的法袍刻上了人治印记。款式繁多的法官服饰,也不利于形成法官职业共同体。因此,17世纪开始,欧洲各国开始以法令形式统一法袍的颜色、样式和穿着方式。

    英国1635年威斯敏斯特委员会颁布了法令,对法官和法庭其他成员服装及其穿着样式作出统一规定。该法令规定英国法袍分为正装法袍和便装法袍。正装法袍为猩红色,便装法袍有黑色和紫色两种。在审理刑事案件及圣徒日、国王生日和其他重大礼仪场合时,穿着猩红色正装法袍,并装饰白貂皮;在审理民事案件时,穿着便装法袍,紫色或黑色由法官自行选择。这是因为在刑事诉讼中,法官是作为主权代表审理国王的诉讼,因此,着装最为庄重正式;而当事人主义模式下的民事诉讼,律师才是诉讼的主导者,法官仅仅是为当事人居间裁判,所以穿着也相对简易。

  美国受杰斐逊倡导民主政治的影响,在建国后很长时间,除了联邦最高法院外,其他法院的法官均不穿法袍。这或许是对英国穿法袍、戴假发的司法传统矫枉过正的结果。然而,到19世纪末,美国的法官又逐渐穿上黑色法袍。事实上,重穿法袍审案并非法律的强制规定,而是法官职业共同体的自觉行为,是利弊权衡后的理性选择。

法袍能够使人们对法律产生一种敬畏感

  21世纪开始的简化法庭仪式成为各国司法改革的总趋势,普通法系法庭服饰有所变革。澳大利亚依据《家事法》规定,1975年成立家事法院时,禁止法官穿法袍戴假发。后因一名家事法院法官被当事人杀害,1988年,家事法院才又恢复了法袍和假发。同年,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开始只穿法袍不再佩戴假发,且对法袍的样式进行了简化。

  在英国,1992年开始对法官服饰改革展开讨论,并先后两次通过调查问卷广泛征求民意。1992年报告指出,法袍能够使人们对法律产生一种敬畏感。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因为刑案的被告人往往会藐视法庭的尊严,故而第一次调查主张保留假发和法袍。1999年调查中,有61%的受访者赞成民事法官穿黑色法袍。民意调查结果,后来便成了法庭服饰改革的基础,并最终促使政府于2008年完成法官服饰的改革。

    2008年10月1日后,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审理民事案件和家事案件的法官将穿着由英国设计师杰克逊设计的新式法袍。这是款带有中式竖领的黑色长袍,不再保留传统的白色围领,取而代之的是在法袍的领口下面,顺着衣襟左右各带一道彩色布条。上诉法院法官是两道金色布条;高等法院法官是两道红色布条;巡回法院法官是两道淡紫色布条;区法院法官则是两道蓝色布条。以不同的颜色标记表示不同的法官等级,契合于以法袍颜色区分法官等级的古老传统。

  吴志伟说,普通法系国家一般采取割舍假发、保留法袍的措施,改革的“变”与“不变”同样是耐人寻味。具体而言,变的是具体样式,国家会根据民众的意见顺应时代需求而变革法官服饰,如废弃价格昂贵充满神秘色彩的假发;不变的是变革中对司法传统的尊重和对司法核心价值的传承,如象征法官崇高地位和司法独立性的法袍依然予以保留。

法官为何要穿这样一身与众不同的行头

  中世纪史专家坎特罗威茨曾评价,法官穿着长袍是象征着穿戴者思想的成熟和独立的判断力,并表示直接对自己的良心和上帝负责。

    英国作家狄更斯认为,法官戴假发穿长袍是为了保护自己。因为判决可能引起部分当事人的不满,如此着装可以让法官装饰起来扮成角色,从而卸除个人责任。表明法官本人与被起诉者没有仇怨,法官裁判不过是行使职权的行为。

    美国学者伯尔曼将法袍作为象征法官职责的符号,表示司法是种正式庄严的行为,类似宗教仪式。其目的是让包括法官在内的法庭上的所有参与人感受到,肩负审判重任者需摒除个人偏见避免先入为主的判断。还有观点认为,宽大的法袍穿上后不便于行动显得消极和中立,有利于法官坐堂听案。

略显怪异的法官服饰不是法官们故弄玄虚,而是“遵循先例”的必然结果

  吴志伟认为,从历史上法袍不断演进的角度看,追本溯源,现在看起来略显怪异的法官服饰不是法官们刻意追求与众不同、故弄玄虚,而是“遵循先例”的必然结果,它实际上是对古代教袍的传承。法官或依法办案,或遵循先例裁断,他们需要恪守成规,与日新月异的外界保持适度而必要的距离。

    某种意义上看,审判的运作机制讲求的就是在理性基础上的“因循”。此外,法律如同宗教一样,具有某种刻板的、循规蹈矩的特征,这也同样体现在法官服饰上。因此,可以认为经久传承的法袍已超越了时代,经过历史的积淀承载着丰富的法文化内涵。法袍已不仅仅是件外衣,它已成为司法正义的重要器物,它使得法官职业成为维系社会公正的人格载体,承载着法律的神圣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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