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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太贤:将古语宪法释为根本大法有用今意揣摩古字之嫌

发布时间:2012-12-27 作者:


    古代功德卓著之人在死后,被封谥号曰“宪”或“宪公”或“宪子”,往往取其“宪”字所蕴涵的敬意。 “宪”所含的敬意,还在后来的“时宪书”的称谓中得到印证。旧时的历书,称为“时宪书”,因它具有趋利避害的预测功用,因而民人对它充满虔敬之感。



    立法网实习记者  唐莹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院长汪太贤在《现代法学》上撰文指出,现代国人将古语“宪法”解释为“根本大法”或“最高法律”,毫无实据。实际上,这是典型的以今义去解释古语的做法。

“宪法”一语最早使用于《管子》

    作为一个复合语词,古语“宪法”出现较早。据对现存的汉语古籍的考证,“宪法”一语最早使用于《管子》。《管子·七法》有言: “有一体之治,故能出号令,明宪法矣。”先秦汉籍,“宪法”一词的使用较为稀少,秦汉时期更为罕见。

    自汉代之后,“宪法”一词又开始出现于“经”、“史”、“子”、“集”等文献。据对《四库全书》经、史、子、集文献的查阅,以“宪”为词素的复合语词使用频率最高的是宪章、国宪、宪典、宪制、宪令等词。“宪法”,则是其中使用率较低的语词之一。因此,确定其词义并不困难。

    自汉代以后,“宪法”一词逐渐显现于汉语文献。就语词构成而言,已变得极为单一,“宪法”基本上都属于同义、近义式的联合语词,即宪与法同义。所以,“宪法”词义相对固定,就是指法律或制度,通常与以“宪”为语素的其他复合词如国宪、典宪、宪典、法宪、宪范、刑宪等的词义,没有什么明显的不同。

“宪法”是“宪”的一个衍生词语

    汪太贤在文中指出,古汉语“宪法”是“宪”的一个衍生词语,二者词义有很大程度的同一性。古人训“宪”为“法”,多直解其义,未能尽疏其意。他们用“宪”称“法”,初为特指先王之法或旧典,意为恒常有效、世代遵从之法。

“宪法”是对“法”的一种尊称

    后词义扩展,“宪”多泛指各种法律,成为对“法”的一种尊称。在先秦,“宪法”有两种构词: 一是“宪”与“法”同义连缀,泛指国法; 二是“宪法”作为一个偏正语词,“宪”是“法”的修饰词,“宪法”有“显法”或“常法”之义,但无“根本大法”或“最高法律”之义。

    秦汉以降,“宪法”皆属同义联合语词,泛指“国法”、“王法”、“法制”、“刑法”,有时还指称一种治道与治法,但仍无“根本法”之义,仅蕴涵着人们对法的一种敬意。

“宪”的本义

    今“宪”字古体即“憲”,在中国何时由何人所造,已无从考据。清末虽有论者说“:憲字造于仓颉”,但可能属于推断。

    古“憲”字的使用,最早见于周代中期。从“憲”字的构造看,从心、从目、从害,属于三字会意。其义共有两层: 一是“憲”字从目心,其义为: 目能明见,心能明知。二是“憲”字结构中的“害”部,表达的是目见与心知的对象,形如“文”或“象物”。

在古汉籍中“宪”作名词使用时往往就是指称“法”

    “宪,法也”,或“宪者,法也”,是“宪”常见的训释。这也意味着,在古汉籍中“宪”作名词使用时,往往就是指称“法”。事实上,在中国古代,宪与法其义虽同,但一方面二者在指称的外延上并非一致; 另一方面,用“宪”来指称“法”还存在特定意涵,并非“宪”仅仅是“法”的一个替代词而已.
 
“宪”蕴含敬意

    古代功德卓著之人在死后,被封谥号曰“宪”或“宪公”或“宪子”,往往也取其“宪”字所蕴涵的敬意。其根据是,《逸周书·谥法》曰: “博闻多能为宪。”( 《说文解字注》第十篇)。
   
    “宪”所含的敬意,还在后来的“时宪书”的称谓中得到印证。旧时的历书,称为“时宪书”,因它具有趋利避害的预测功用,因而民人对它充满虔敬之感。时宪书的名称,可以解释为我国古代官民对旧时历书的一种敬称。

    古代民人的生活方式,如嫁娶、丧葬、纳采、裁衣、出行、剃头、沐浴等事,往往要选定时日,就得先查看时宪书,选个黄道吉日。可见,对古代民人而言,时宪书的意义非同小可,故心生敬意,尽在情理之中。所以,时宪书之“宪”蕴涵官民对历书敬意的表达,无可厚非。

“宪”无根本大法之意

    “宪”被解释为对法有尊称之意,但无根本大法之意。古汉语“宪”一词被解释为“根本法”或“根本大法”,成为近代以来的中国文献中时有的现象。这种解释大有用今意去揣摩或解释古字之嫌。

将古“宪”解释为根本法或最高效力的法律源于对两个古籍文献的误读

    自清末以来,立宪呼声高涨,为了寻求立宪的正当性,所以不少维新人士认定,中国古代即有宪法,并非为西方人所首创。因而,在考释中国古代“宪”或“宪法”之时,多将现代宪法的特征附会其中,并将其译解为“根本法”、“大法”等意。

    当代法学界将古“宪”译释为“根本法”或“基本法”,虽不能排除中国文化情结的影响,但主要原因是对汉语古籍的释解存在误解。

    其一是对《周礼》“宪”字的注疏的误解,其二是对《尔雅注疏》释“宪”的误读。有论者认为,古代把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法令称为“宪”。

    《尔雅·释诂》: “柯、宪,至法也”。认为“这里的所谓的‘至令’、‘至法’就是最高法律的意思。”其实,这纯粹是论者的误解。这里的“至”,是到的意思,即表明:从注“宪谓”到“令云”这句话。

古汉语“宪法”的词形犹存而内涵已经更新

    据考查,古汉语“宪法”一词,自春秋战国一直使用于清末。19 世纪中叶,“宪法”古词用例仍然存在。如汇编于道光六年( 1826 年) 的《皇朝经世文编》中有文曾言:“设有昏庸不职之令,任其舞弊者,自有宪法治之,无虽立断也。虽然有治人无治法,在上位者能正己率属剔蠹除奸,则书吏自然敛迹,否则防一弊又生一弊。”

    但自20 世纪初期,日本的汉语“宪法”一词传入中国,彻底终结了古汉语“宪法”的使用。以后出现的“宪法”语词,其意义上已别有所指,在很大程度上说,古汉语“宪法”的词形犹存,而内涵已经更新。



(立法网   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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