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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新闻诽谤案:若批评不自由赞美无意义

发布时间:2013-01-11 作者:


    权力也许可以用一条大河来比喻,这样比较恰当。当它限制在河道之内的时候,它风光旎丽,还可以造福于人。但当它泛滥之时,变得狂暴而不可阻挡。它破坏一切挡在它面前的事物,所到之处,一片疮痍。



在美国流行着第四权理论

    在美国,流行着第四权理论。意即新闻媒体在现代民主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系作为一种行政权、立法权与司法权政府三权以外的第四权力组织,第四权用以监督政府、防止政府滥权。

    第四权作为新闻自由理论,一开始并未得到实际的实行,甚至新闻自由的表达性权利,也往往被冠之以诽谤,惨遭棒杀。在一代代追求民主的有识之士的努力下,新闻媒体拥有着更多的表达权,其中曾格案、沙利文案对美国的新闻自由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曾格诽谤案:美国新闻自由的开端
 
    1734年11月6日,一群人聚到纽约州广场中心,为首的是科斯比总督。他们要在这里焚烧一份叫《纽约周刊》的报纸,这就是当时北美殖民地最早独立发行的一份报纸。报纸虽称《周刊》,其实对折一下也不过就四页而已。

    其时,《周刊》发行人曾格仅是一个刚从印刷小作坊学徒晋升不久的出版商。1733年,曾格在受资助的情况下出版了第一期《纽约周刊》。纽约新总督柯斯比贪婪成性,不择手段的敛财招致政治声讨,反对派在《纽约周刊》发来讽刺柯斯比的漫画、评论。而曾格本着“言论自由”的原则,是“来稿照登”。柯斯比勃然大怒。

    数月之后,曾格被捕。等待他的是诽谤总督及政府的指控。当时,纽约作为殖民地,沿用宗主国英国的法律。而英国法律规定,对个人中伤将受到法律制裁,因它“有可能引发报复,久而久之会破坏治安”。而对政府官员的诽谤罪行会更为严重,因为“它不仅破坏了和平,而且有损政府声誉”。

    由于诽谤与真实的情况都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因而英国星室法院同时还规定了习惯法庭有权审理诽谤案件。这样一来,对诽谤案件的审判也是相当主观的。一个由熟人以及同情者所组成的陪审团,对于被告而言,是相当重要,往往诽谤案件最后审理的结果也千差万别。有的时候,诽谤这样的轻罪甚至同叛国这样的重罪混同起来。

    对于曾格的开庭审判,科斯比志在必得,所有的陪审员均由他安排,陪审员被要求只能投赞成票。这样即便不是法官裁决而由陪审员决定,控诉一样能成立。没有人再敢站出来担当曾格的出庭辩护律师了。这场审判还没有开始,柯斯比似乎就已经胜券在握。
 
语言要成为诽谤言辞必须是不符合事实侮辱煽动性的
 
    最后,汉密尔顿律师答应为曾格辩护,不过这在开庭之前是个未公开的秘密。当时已经年近80岁的汉密尔顿,号称整个北美最杰出的律师,尤其善于法庭演说。他深知如果按照习惯法,迎接曾格的只有诽谤成立的判决,于是汉密尔顿引申了诽谤词义和内涵:语言要成为诽谤的言辞,还必须同时具有以下的特点:"不符合事实、侮辱性的、煽动性的,否则,我们是清白的!”。

    汉密尔顿指出,报纸上的内容“路人皆知”,其真实性不言而喻,这样自然不能算是诽谤。汉密尔顿在庭上慷慨陈词,对自由与权力进行一番阐述,被视为经典论断标榜史册,今天依旧振聋发聩,令人深思:

    “权力也许可以用一条大河来比喻,这样比较恰当。当它限制在河道之内的时候,它风光旎丽,还可以造福于人。但当它泛滥之时,变得狂暴而不可阻挡。它破坏一切挡在它面前的事物,所到之处,一片疮痍。如果这就是权力的本质,那么就让我们来实施我们的义务,像珍爱自由的智者那样,运用我们最大的关怀来支持自由。它是对抗无法无天的强权的唯一屏障。一项公正的、毫不偏私的裁决,将为我们自身、也为我们的子孙后代、我们的邻居的安居乐业打下可贵的根基,它的本质在于我们国家的法律已经赋予我们自由的权利,讲述真理、出版真理来揭露和反抗残暴的统治....."。

    汉密尔顿的演说最终让陪审团放弃原先的指令,行使废止权,投下了公正的一票。最后,法庭不得不宣判,曾格无罪释放。

    曾格案将“真实性”引入诽谤法,开创了陪审团行使废止权的先例,同时,更被视为美国新闻自由的开端。其意义在于奠定了美国新闻自由的传统基石。曾格案确立一条重要新闻原则:对政府官员进行批评是新闻自由的支柱之一,这一原则延存至今。
 
沙利文案:宪法不支持没有证据证明“恶意”的诽谤
 
    曾格案发生的半个世纪之后,新闻自由终于被政府所接受并写进了美国宪法。《美国宪法》的第一修正案保障了这项权利,同时规定政府不得剥夺言论、新闻自由,也不应剥夺和平集会以及向政府和请愿要求矫正冤情的自由。

    纽约时报的一则政治广告,引发了沙利文案。1960年3月29日,纽约时报登了一则名为“关注他们高亢的呼声”的政治广告,广告由“马丁.路德金及争取南方自由的委员会”的民权组织发布。广告中谴责南方几个区对黑人平权运动的压制。广告旨在支援南部学生的抗议示威活动。广告中特别提到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哥市政府动用军警镇压黑人学生游行示威活动,并未提及具体官员。

    蒙哥马利市市政专员沙利文看到报道后,认为自己是负责当地警察局的官员,该广告对他构成诽谤。他写信投诉《纽约时报》要求撤回广告。《纽约时报》回复沙利文,拒绝撤回,除非沙利文能指出广告具体对他诽谤的地方。后来,沙利文直接向法庭起诉《纽约时报》诽谤。

    蒙哥马利法院认为,该广告属于“自成诽谤”。所以,判决《纽约时报》败诉。《时报》不服,上诉到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以“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不保护诽谤出版物”为由维持原判。最后《时报》上诉到联邦最高人民法院。经过4年征战,最终最高法院推翻原判,判定“沙利文没有证据证明《纽约时报》属于恶意诽谤,宪法不支持”。
 
“实际恶意”规定解放了媒体的严格责任
 
    该案中,联邦最高法院确立了“时报-沙利文原则”:联邦法律禁止官员因他的政务行为遭诽谤而获得补偿,除非他能证明该诽谤是出于实际恶意,提出明白无误或令人信服的证据。实际恶意,指的是“明知是错误的或不管是不是错误的”。

    联邦九大法官们认为:“第一修正案保障对公共问题的言论自由。政府官员的言行关系到社会整体利益,理应受到比一般老百姓更高的舆论监督。新闻报道真实和快速之间存在紧张关系,不出现错误不可能。公共人物因为其权力和地位,和一般人相比有着更强的抵御能力。”基于此,联邦最高法院决定推翻原判。

    沙利文案对于美国媒体的积极意义无疑是巨大的,在此之前,此类案件实行的是“严格责任”,即只要媒体出现报道错误就要负侵权责任,不管媒体有什么理由。此后,言论自由的界限扩宽,“公民履行批评官员的职责犹如官员恪尽社会管理职责”,美国媒体在揭露政治丑闻上更加骁勇善战。于是,美国新闻记者创造了“水门事件”这样的报道奇迹。



(立法网  林雪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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