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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一槌定音“两院制不合国情”

发布时间:2019-01-04 作者:


    1982年修改宪法时,胡乔木提出了设两院制的构想,旨在强化对人大自身的制约,并提升政协的权威和权力地位。但当时此议被邓小平否定,主要理由是多一个议会多一份牵扯,影响效率,执政党也不好统一领导;再则中国不像欧美,有两院制的政治文化传统,因此不合国情,何必另生枝节。
 


 



 

    关于违宪审查机构,世界各地主要有三种模式:

    一是美国模式,将司法权和司宪权合一,通过普通法院作违宪审查;

    二是德国模式,将违宪审查权和司法权分开,对违宪诉讼有专门的宪法法院;

    三是希腊模式,是将司宪权、司法权合一,宪法法院、最高法院、行政法院中任何一个法院都可以审查违宪问题。

    新中国成立以后,对违宪审查模式的选择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一种方案是让最高人民法院来承担违宪审查,但法院没有权威,也不独立,不可能承担这一职权。另一方案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之下设立宪法委员会,但相当于由人大“自己做自己的法官”,与法治原则违背。第三种方案是由全国政协来承担违宪审查,即实行两院制。


 


 


    据我国著名宪法学家、素有“法治三老”之称的郭道晖先生的回忆,早在1956年底,刘少奇在一次国务会议上就曾主张在中国实行上、下议院的两院制。1957年春,中共中央统战部部长李维汉还特地向民盟中央副主席章伯钓转达了刘少奇的这一主张,并希望章伯钩以民主党派身份和自己的名义,在统战部召开的座谈会上提出来。章伯钩照办了。1956年12月统战部向中央提交了《关于加强政协地方委员会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在12月24日对此意见的批示中,对章伯钩的建议给予了回应,指出:“政协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不仅具有统一战线组织的作用,而且在实际上起着类似“上议院’的作用。

    郭道晖先生说,1982年修改宪法时,我正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工作,被派担任宪法修改委员会的联络员,与闻其事,听到传达中央对修宪的意见中,提到胡乔木(当时是宪法修改的主持人之一)提出了设两院制的构想(人大和政协),旨在强化对人大自身的制约,并提升政协的权威和权力地位。


 



 

    但当时此议被邓小平否定,主要理由是多一个议会多一份牵扯,影响效率,执政党也不好统一领导;再则中国不像欧美,有两院制的政治文化传统,因此不合国情,何必另生枝节。
 


原文标题:立法史:邓小平一槌定音“两院制不合国情”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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