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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如果把政协也搞成国家机关就会一国二公

发布时间:2013-04-27 作者:


    意见分歧主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设置。当时有一种意见主张搞“两院制”,主张设“地方院”和“社会院”两个院。“地方院”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少数民族的代表组成。“社会院”由各界和各行业的代表组成。两院人数相等(每院600人),任期相同,享有平等的权力,共同行使立法和其他属于全国人大的职权。



    立法网实习记者  小蚕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讲座中说,我国宪法确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不搞两院制。

    乔晓阳说,鉴于过去的经验教训,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在1982年宪法起草修改过程中,大家都认为在国家权力配置上,应当要有制约和监督机制。在坚持国家权力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的前提下,行政、审判、检察三机关之间应当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在这个问题上,大家意见相对比较统一。

    意见分歧主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设置。当时有一种意见主张搞“两院制”,主张设“地方院”和“社会院”两个院。“地方院”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少数民族的代表组成。“社会院”由各界和各行业的代表组成。两院人数相等(每院600人),任期相同,享有平等的权力,共同行使立法和其他属于全国人大的职权。两院不仅能对政府起监督、制约作用,而且两院也可互相制衡,使通过的法律和决议更为严谨、准确,实行的监督更为有效。另一种意见认为,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历来只有一院制的传统,干部和群众已经比较习惯了,为了便于讨论问题,提高工作效率,可以减少代表人数,改进代表构成,还是实行一院制好。

    是实行一院制,还是实行两院制?当时收集研究了33个国家的宪法,发现资本主义国家有实行一院制的,社会主义国家也有实行两院制的。比如,前苏联就是两院制,东欧前社会主义国家也有一些实行两院制。是实行一院制,还是实行两院制,归根结底要从本国国情和实际出发,适合一院制就实行一院制,适合两院制就实行两院制,而不能从本本出发。

    对这个问题,彭真同志认为,还是按1954年宪法规定比较好,不要搞“两院制”。叶剑英同志(1982年宪法修改委员会主任)对修宪中的其他问题没有发表什么意见,但这次他讲话了,他说,可不能搞“两院制”。小平同志的意见是,还是不要搞“两院制”,如果两家意见不一致,协调起来非常麻烦,运作困难。他说:我们还是搞一院制,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这样,国家机构运作比较顺当。最后,宪法修改草案没有采纳“两院制”的方案,采取了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和加强它的组织的措施,来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人大工作。

    与此有关的一个问题,1982年修宪时有人提出把政协作为上院的意见。这个意见早在1954年制定宪法时就已经有人提出过。当时毛主席对这个问题表明了见解并作了解释。

    1954年9月,毛主席在全国政协二届一次会议召开前同党内外人士座谈时说:“政协的性质有别于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它也不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有人说,政协全国委员会的职权要相等或大体相等于国家机关,才说明它是被重视的。如果这样说,那么共产党没有制宪之权,不能制定法律,不能下命令,只能提建议,是否也就不重要了呢?不能这样看。如果把政协全国委员会也搞成国家机关,那就会一国二公,是不行的。要区别各有各的职权。”

    1982年修改宪法,又有人提出政协作为上院的问题,最后没有采纳这个意见。关于政协,邓小平同志有过几次批示和讲话。

    1980年9月,邓小平在为全国政协章程修改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准备的一个文件上批示:“在修改章程中,不要把政协搞成一个权力机构。政协可以讨论,提出批评和建议,但无权对政府进行质询和监督。它不同于人大,此点请注意。”11月又在某件信上批示:“原来讲的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是指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关系而言。对政府实施监督权,有其固定的含义,政协不应拥有这种权限”。1982年宪法修改,在“序言”中写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宪法这样规定,既充分肯定了政协的地位和作用,又没有将它同国家权力机关相混淆。1993年在对宪法进行部分修改时,又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原文标题:关于宪法规定的我国政治制度及其特点和优势

资料来源: 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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